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
在此模式下的现金池,集团各成员企业均需在现金池服务提供的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委托存款账户和委托贷款账户,其中结算账户为法人透支账户,具体透支额度可由银行对各家成员企业逐个单独授信,也可由集团核心企业统一申请和担保的集团授信并由核心企业将授信额度分配给各成员企业,授信提款可采用法人账户隔夜透支的方式,也可采用发放一笔流动资金贷款的方式。
集团企业和法人关联公司的账户超过目标余额的部分,首先归还最早借入的委托贷款,其次划拨到委托存款账户。如果出现导致现金池中的汇总委托存款余额小于汇总委托贷款余额的借入委托贷款请求,委托存款余额小于委托贷款余额的部分形成资金需求企业的账户透支。
在该种现金池中,集团财务公司可作为一个成员企业的角色出现,并代表集团各成员企业与银行沟通。当委托存款虚拟汇总账户余额大
11 / 59
于委托贷款汇总余额的部分或存差,该差额部分可用于隔夜投资。当经常性出现委托存款虚拟汇总账户余额大于委托贷款余额,其差额中部分稳定的余额,可由财务公司作为牵头企业代表集团成员投资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投资于国债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市场,或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以财务公司为委托贷款中介
其模式与以银行为委托贷款中介的现金池一致。由于财务公司支付中介的局限,财务公司一般需要选择一家银行作为结算代理,其成员企业也需要在银行开户与集团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结算。
银行为财务公司提供现金池代理结算服务,此时银行并不是以委托贷款中介出现,而是以支付结算中介和或者现金池软件供应商的身份出现。由于委托贷款由财务公司处理,集团内的法人公司将富余资金划到在财务公司开立的委托存款专户账户,需要资金的企业在委托存款大于委托贷款的金额内借入委托贷款,银行按照财务公司和成员企业的指令划拨款项。如企业借入的委托贷款不足支付请求的部分,可由财务公司提供透支服务,也可通过银行或财务公司提供流动资金贷款解决。
现金池业务给企业资金管理带来的积极作用 企业通过建立现金池主要有三方面的好处: 1. 利息成本的降低
现金池实现了企业内部资金的融通,将外部融资变成了内部融资。在现金池中,不同帐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进行有效的相互抵消,资金
12 / 59
充裕的帐户资金就能自动转移到那些资金缺乏的帐户上去,这样一来,既简化了融资手续,又降低了整个企业集团对于贷款的需求。而且内部融资的成本要远远低于银行的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降低了融资成本和财务费用。但是为了避嫌涉及转移定价,内部融资的利率也应当遵守公平交易原则,采用的利率不宜过高也不宜过低。 我们来举个例子,假设A,B,C同属一个集团公司,A日均盈余RMB400,000,B日均盈余RMB200,000,而C日均透支RMB300,000。我们假设现金池中的存款利率为2%,贷款利率为5%。很明显,集团通过设立现金池较之后就能够获得较多的利息收益。(我们暂且不计算相关税费,仅从利息收支方面出发)
2. 获取最大的资金回报
现金池将企业闲散的资金进行了回笼,充分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企业可以将集中后的资金进行更有效的投资活动,如投资于定期存款、通知存款、协议存款,或投资于国债市场、货币市场、基金市场,或向其他企业发放委托贷款等,从而为企业增加额外的投资收益。即使企业不进行投资活动,大额的存款也可以使企业从银行这里获得较高的协定存款利率。
3.改善整个集团的资金管理水平
在每日日终,各子帐户将余额上存母帐户,提高了整个集团资金的
13 / 59
透明度。通过现金池,集团总部能够及时了解到各个子帐户的资金流量情况,便于企业司库们从整个集团层面管理和控制好流动性资金的需求,加强了内部控制的效力。
与现金池相关的税费规定
与现金池相关的税费规定
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中国,公司间的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采用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委托贷款简单的来说,就是一方向另一方贷款,委托第三方(商业银行)进行管理。商业银行不承担贷款损失风险,只负责按照委托人所指定的对象或投向、规定的用途和范围、定妥的条件(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委托贷款被用作是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法。
现金池很好的采用了委托贷款模式,但同时也意味着额外的税务成本—利息营业税。在现金池主账户和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是上划还是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因此必须缴纳营业税。根据税法规定,委托贷款的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银行代为扣缴。在现金池模式下,下属子账户将多余资金上划到母账户,在此过程中根据具体的利息收入缴纳一笔营业税。同时母公司将这笔资金下拨到其他资金短缺的子
14 / 59
账户,又缴纳了一笔营业税。我们可以看出在此过程中,实质上就是一笔的资金的上划和下拨,但是集团企业却因此缴纳了两笔营业税。若集团企业的规模庞大,分支层级较多,那么通过现金池进行资金划拨会导致大额营业税的支付,加重企业财务费用的负担。很多企业因为税负过重直接选择零利率和不缴纳任何税的操作方式,留下违规隐患,也导致国家税收流失。但目前就现金池中的营业税条款,税务部门很难做出调整。
在企业现金池的模式下,委托贷款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委托贷款产生的应缴纳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成员企业与银行约定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1988]255号):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然而集团企业每天会发生大量、频繁的资金划拨。这就涉及到繁琐的印花税的缴纳工作。如果每笔交易都缴纳印花税,将使得现金池业务无法顺利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税[1988]255号):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另外关于无期限自动续约的合同,我国税务部门也做了相应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法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1]155号 ):对办理借款展期业务使用借款展期合同或其他凭
15 /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