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按规定仅载明延期还款事项的,可暂不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征印花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95号):修改合同增加金额或原合同到期续签合同的,按规定贴花。
简单的说,企业现金池中的资金往来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委托贷款利息支出-利息收入营业税-印花税-委托贷款手续费+目标余额银行存款利息。现金池中的营业税率和印花税率都是固定的,企业如果要想发挥现金池的最大效益就应当从委托贷款的利率,目标余额和手续费等方面出发,尽可能降低相关支出,这很大一部分取决于企业和银行的博弈水平。 现金池中的其他法律条款
企业在设置现金池模式中还会涉及到利率设定,反资本弱化的条款限制等。
在现金池框架中,目前有个不成文的规定,企业之间相互拆放资金的话,应参照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的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但是这里所谓的不得畸高或畸低到底是怎样一个浮动区间呢?目前国内尚未有具体的明文规定。
当前我们可以查阅到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利率的相关通知文件只有以下几部:
根据央行《关于调整银行存、贷款利率的具体情况规定的通知》(银发[1989]40号):委托贷款利率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
16 / 59
根据《关于扩大金融机构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0号),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1.7],即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对客户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1.7;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0.9,2],即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0.9,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2。 在2004年10月人民银行上浮存贷款利率时明确指出金融机构(不含城乡信用社)的贷款利率原则上不再设定上限。
那么这样一来,对于委托贷款利率的设定基本上就没有了上限和下限限定。在现金池中,企业实际所采用的利率就是由集团企业内部自行商定的利率。据我们所了解,有些企业采用了这样的一种做法:如果放贷企业没有财务负债,其放贷下限没有规定,只是不得低于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为了避免少交营业税之嫌,如果放贷企业本身有财务负债,则其放贷款不得低于其借款成本,否则有转移价格之嫌。一旦企业内部的利率定价涉嫌转移定价和资本弱化就会受到相关税务部门和审计部门的质疑。
在现金池内部,集团企业完全可以借助相互之间的委托贷款,通过设定不同的借贷利率水平将利息收入转移到处于低税率地区的子帐户。同样的通过设定高贷款利率使利息支出发生在处于高税率地区的子帐户,这样一来就很容易操纵整个集团内部的税负水平。在2009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就针对这样类似的情况特设了“特别纳税调整”章节,对关联方税务处理及其他反避税措施做了明确的规
17 / 59
定,进一步完善和加强了对企业和关联方税务管理的规定,防止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交易来实现利润的转移。
但是在针对反避税而制定的一系列措施中也存在着尚不完善的地方。在《企业所得税法》第46条中规定:“企业从关联方接收到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文件规定,在资本弱化条款下一般企业的关联方债资比为2∶1;金融企业为5∶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1:2的比例影响了现金池的发展。现金池中的债权债务的关系受到“安全港”的影响。如果子公司对母公司没有一定的权益性投资,是不是就意味着子公司将不能获得足额的资金划拨?
在(财税〔2008〕121号)中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那如何来界定企业现金池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企业需要提供哪些相关资料等
18 / 59
方面仍需税务总局明确规定以方便企业银行操作。 何谓名义现金池
名义现金池,是指集团内部成员单位的银行账户现金虚拟集中到一起(不发生资金物理转移),由集团总部资金管理者对集中后的现金头寸进行统一管理。换句话说,在名义现金池安排中,资金没有被实际划转,而是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来冲销参与账户中的借方余额和贷方余额,以便计算现金池的净利息头寸,银行或财务公司再根据该净利息头寸向集团支付存款利息或收取透支利息。在账户设置上,银行或财务公司为集团开设一个虚拟的汇总账户,该账户不具备对外支付功能,也不参加会计平衡,只用来汇总各成员单位的账户现金头寸。成员单位账户的资金交易信息都自动反映到汇总账户中,汇总账户余额等于各成员单位的净现金头寸(存款和透支金额正负相抵)。如果汇总账户显示盈余,则由银行或财务公司按存款利率对其支付存款利息;如果汇总账户显示透支,则按贷款利率对其收取透支利息。
集团企业建立名义现金池不涉及不同实体之间资金转移,在一定程度具有改善企业的利息收支情况。在前面现金池的例子中,我们可以看到企业开展了现金池业务之后,其利息的收入得到了很好的改善。那么在名义现金池中的情况又会怎么样?我们看下具体的实际操作:
19 / 59
我们不难发现集团企业在建立了名义现金池结构后,整体的利息收支情况得到了改善。在名义现金池中,虚拟账户的余额等于各成员单位的净现金头寸(存款和透支金额正负相抵)。如果汇总账户显示盈余,则由银行按存款利率对其支付存款利息;如果汇总账户显示透支,则由银行按贷款利率对其收取透支利息。如果银行给予企业的存款利率为2%,那么企业每年可以从银行获得存款利息6000元。而且由于名义现金池不需要资金的物理集中,省去了资金频繁转移的过程,也相应的减少了税务成本。
不仅如此,由于谈判地位的不同,集团总部与单一成员单位从银行那里获得的利率可能是不同的,通常银行会给予集团总部一个相对优惠的利率,因此财务公司可以利用这一优惠通过名义现金池的安排使自己及所有参与的成员单位都获利。
假设财务公司从银行获得的存款和透支利率分别为2.5%和5.5%,单一成员单位从银行获得的存款和透支利率分别为2%和6%,则财务公司只要将成员单位的内部计价利率设置在两者之间,比如确定2.25%和5.75%的成员单位内部存款和透支利率,有盈余的成员单位利息收入会
20 / 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