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金池(7)

2019-05-18 21:54

何违规行为都会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造成的损失可能不可估量,这有违所有资金管理者的初衷。另一方面,中国的政策环境正在不断变化之中,外汇管制虽然相比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是极其的严格,但是近年来,国家外汇管理局不断放宽外汇监管体制,如何在现行的外汇环境下,跟上汇改的步伐,建立一套区域资金集中管理模式也是对每个资金管理者的迫切要求。另外,对于商业银行来说,在为集团企业提供高品质的资金管理服务,帮助企业提升整体价值的同时,也应该充分认识到监管当局的权威性和政策的变化情况。

因此无论是从企业角度出发还是从银行角度出发,在中国建立现金池都需要关注以下几个政策问题:

1.现金池的结构下,子账户和母账户之间的资金转移,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真实转移,但是这种转移是没有贸易背景支持的,这就形成了公司间的借贷,而公司间的借贷是中国《贷款通则》中所明令禁止的。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款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由此可见,我国禁止企业之间非贸易结算项下的资金自由流动。法人之间想要共享现金资源的唯一途径就是通过商业银行、财务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以委托贷款的方式运作。但是即便是采用委托贷款方式,法律也有限制,如中国证监会2003年发布的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禁止国内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通过委托贷款方式提供资金。

2.中国的外汇管制一向都是十分严格的。建立一般的人民币现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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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涉及的外汇政策不多。但是一旦要建立一个外币现金池结构,情况就将变得更加复杂。在2004年上半年以前,在外管局发布关于跨国外汇资金集中管理的相关规定前,中国境内外汇资金流动受到严格限制,既不允许外币计价,也不允许非同名企业之间的外汇无因流动,建立外币现金池缺乏政策的支持。在2004年10月,国家外汇管理局出台了104号文《关于跨国公司外汇资金内部运营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在政策上允许了跨国公司境内成员企业间进行外币委托贷款。在2005年10月,国家外管局颁布浦东九项措施,其中第一条也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即使现在浦九条明确了跨国公司可以使用委托贷款结构在中国运作的本地外币现金池。但是对于外币现金池的建立还是有很多的限制和约束。例如:跨国公司成员公司之间相互拆放外汇资金,双方应参照同期国际金融市场商业贷款利率水平约定拆放利率,不得畸高或畸低;跨国公司境内委托放宽的资金不得结汇使用,不得用于质押人民币贷款;企业要建立外币现金池还必须要事先获得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批准。这些种种条款都是企业在操作现金池业务中所应当关注的问题。

企业现金池产品饱受税收质疑

现金池成为集团资金集中化管理的有效手段

随着企业集团的不断壮大,其下属成员公司数量众多,地域分布广泛,集团企业资金的集中化管理的重要性日益显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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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越来越多的大型集团公司开始亲睐于现金池这一高效的现金管理工具。现金池有效地实现了集团系统内资金资源的有效共享。它有助于提高集团总部对成员公司的监管、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很重要的一点,现金池将外源融资变为了内源融资,大大降低了集团企业整体对于银行贷款的需求,节省了企业财务开支。

企业现金池的基本操作模式是这样的:集团企业通常以公司总部的名义设立集团现金池账户,通过成员公司向总部以委托贷款的方式,每日定时将成员公司账户上的资金上划到现金池账户。集团企业以现金池中的资金及其统一向银行申请获得的授信额度为保证,约定各成员单位的日间透支额度。在约定的透支额度内,若日间成员单位账户余额不足,可以账户透支的方式自主对外付款。日终,以总部向成员公司归还委托贷款的方式,将现金池账户中的资金划拨到成员企业账户用以补足透支金额。

现金池的建立导致了不同法人实体账户间资金的转移,而这种转移基本上没有实际的贸易背景,形成公司间的借贷。在国内,公司间的直接借贷是《贷款通则》所明令禁止的。现金池的实际运营模式就是合理运用了委托贷款的方式将资金在集团内部进行划拨,实现资金资源的共享。

影响企业现金池收益的主要税收因素

企业现金池是将委托贷款作为绕开公司间借贷禁令的一种方式。由于涉及到了委托贷款,因此在现金池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印花税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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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就成为了两种不可避免的税种,另外根据规定部分借款费用还能在睡前进行列支。 印花税

根据我国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借款合同中,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纳税义务人为立合同人,单据作为合同使用的,按合同贴花。

因此企业集团在进行现金池业务的时候,应按照每笔贷款金额的万分之0.5缴纳印花税,且一笔交易缴纳一次。因委托贷款而产生的印花税可由集团企业和其他成员企业约定支付方,一般情况下,由贷出方支付,由银行进行代扣代缴。比如在现金池业务中,在委托贷款期间集团总部实际向该成员单位贷款余额最高是五千万人民币,则集团只需对五千万人民币按照万分之零点五缴纳印花税。 营业税

对放款人赚取的利息收入要征收5%的营业税。在现金池主账户和成员公司账户之间,无论上划或下借资金,都会产生利息收入,因此也必须缴纳营业税。与印花税主要由企业申报缴纳不同,根据中国税法有关规定,委托贷款营业税应由受委托的银行代为扣缴。 税前列支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条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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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的《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政策通知》,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2:1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将对现金池中资金的借贷关系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目前尚未出台相应的解决对策。 统借统还的定义及其相关税收问题

现金池产品的一个特性就是实现了集团企业内部资金资源的共享。在现金池中,不同账户上的正负余额可以有效的相互抵消,账户资金盈余的成员公司账户的资金自动地转移到资金不足的其他成员公司账户,这样一来,企业的资金得到了充分的运用。另外当整个集团企业资金发生短缺的时候也可由总部出面,向银行统一申请融资支持。基于集团总部的资信水平以及资金实力,银行一般都会给企业提供相应的融资支持,另外贷款的利率水平也会低于一般的市场水平。 这个过程中的操作方式与当前企业较为普遍的一种做法相似,那就是统借统还。企业在实际操作的过程中可能会遇到了这样的情况。企业集团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这些分支机构由于经营规模有限,在向银行申请贷款融资的时候困难重重。为了解决这一问题,通常的做法是由总公司统一向银行申请贷款,然后拨给下属公司使用,下属公司按照金融机构规定的借款利率向总公司支付利息,贷款由总公司统一归还。这实质上是统借统还。统借统还是指由集团企业统一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并统一归还,在企业的实务操作过程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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