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代重点内容听课笔记(2)

2019-05-18 23:15

国税部门征收范围:含进口产品消费税、增值税、直接对台贸易调节税(委托海关代征),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集贸市场和个体户的增值税、消费税;出口产品退税的管理;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海洋石油资源税;证券交易税(未开征,目前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的证券征收印花税);2001年12月31日前:中央企业所得税;铁道、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所得税;境内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企业所得税;2002年1月1日至2008年12月31日:在此期间新注册登记的企业,所得税一律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2009年1月1日后:2009年以后新增的纳增值税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

二、税务登记管理(掌握)

1.设立税务登记:①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②非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临时取得应税收入或发生应税行为以及只缴纳个人所得税、车船税的外。

2.变更税务登记:①改变纳税人名称、法定代表人的;②改变住所、经营地点的(不含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③改变经济性质或企业类型的;④改变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的;⑤改变产权关系的;⑥改变注册资金的。

3.注销税务登记:①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的;②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③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或产权关系变更而涉及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④纳税人发生的其他应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情况。

4.税务登记证使用范围: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1)开立银行账户;

(2)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3)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4)领购发票;

(5)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6)办理停业、歇业;

(7)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5、纳税申报的具体要求: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论当期是否发生纳税义务,除经税务机关批准外,均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

(2)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实行简易申报、简并征期等申报纳税方式。

(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4)延期申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

三、正常情况下:

税务管理程序

1.依法成立:领取营业执照;

2.从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设置账簿;

3.从依法成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设立税务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在办理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手续;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办理纳税申报前,办理税种的认定手续;

4.从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15日内将财务会计制度及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5.办理发票领购手续——《发票领购簿》;

6.发生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后,办理纳税申报;

7.如果发生变更,从依法变更之日起30日内办理变更税务登记。若要终止:

8.缴销发票,结清税款;

9.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10.办理注销工商登记。

四、税款征收方式:

1.查账征收;

2.查定征收;

3.查验征收;

4.定期定额征收;

5.代扣代缴;

6.代收代缴;

7.委托代征。

五、税款征收措施:

1.由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应纳税额;

2.关联企业纳税调整——独立交易原则;

3.责令缴纳;

4.责令提供纳税担保——预防措施;

5.采取税收保全措施——预防措施;

6.强制执行措施——补救措施;

7.阻止出境

六、税务检查的范围:

1.查账权;

2.场地检查权;

3.责成提供资料权;

4.询问权;

5.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6.存款账户检查权

七、纳税人的权利:

1.享受税法规定的减税免税优待

2.申请延期申报和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

3.依法申请收回多缴的税款(重要)

4.认为税务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当,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赔偿

5.纳税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自己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及有关资料等保守秘密。

6.纳税人按规定不负有代收、代扣、代缴义务的,有权依法拒绝税务机关要求其执行代收、代扣、代缴税款义务

7.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申请复议和向法院起诉及要求听证的权利

8.纳税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法行为进行揭露、检举和控告;有权检举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9.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八、税收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1、欠税的相关规定:逾期未缴纳税款的行为。(1)对纳税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欠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2)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罚款。(对扣缴义务人的处罚轻一些)。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偷税的相关规定:手段:①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②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③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④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结果: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1)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处罚相同: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也按上述规定处罚。(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下罚款。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扣缴义务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5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2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3、抗税的相关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绝缴纳税款的行为。处以拒缴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或罚金。构成犯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方法抗税,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按伤害罪、杀人罪从重处罚,并处罚金。

4、行贿的相关规定: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对犯行贿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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