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别开具合法的票据,如收到的货物不能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新会计准则: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有商业实质和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作购销处理;不能满足规定条件的,按换出资产的价值减去可抵扣的增值税,加上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实际成本。
5、带包装销售货物:按照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随同产品出售但单独计价的包装物,按规定应缴纳的增值税,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
6、包装物押金:一般货物,①如单独记账核算,时间在1年以内,又未逾期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②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征税时注意:①逾期包装物押金为含税收入,需换算成不含税价再并入销售额;②税率为所包装货物适用税率;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7、包装物租金:随同货物销售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征收增值税;单独出租收取的包装物租金,征收营业税。
九、核算销售额的顺序
第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第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只征收增值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既征增值税,又征消费税的,a.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b.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比例税率);c.复合计税办法征收消费税的,
十、销售自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销售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
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已经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销项税额=含税售价/(1+17%)×17%,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使用过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试点地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3)销售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后购进的、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售价/(1+4%)×4%×50%,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和旧货,(1)减按2%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3%)×2%,(2)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备注:纳税人发生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
十一、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以票抵税:(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计算抵税:(1)购进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13%,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2)支付运费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7%①运输费用金额包括:运费、建设基金;装卸费、保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②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并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
十二、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
1、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认证增值税扣税凭证
2、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3、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4、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5、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二车一艇);
6、上述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十三、“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处理”
1、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凭该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经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2、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1)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2)如果丢失前未认证,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3、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4、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缴款书,应在规定期限内,凭报关地海关出具的相关已完税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核,并将纳税人提供的海关缴款书电子数据纳入稽核系统进行比对。稽核比对无误后,方可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十四、对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单位的税收优惠政策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认定后,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或减征营业税的办法:
1、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并且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在单位实际上岗工作。
2、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并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
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单位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
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实际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实际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年可退还的增值税或减征的营业税的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单位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最低工资标准的6倍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每人每年3.5万元。
上述增值税优惠政策仅适用于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取得的收入占增值税业务和营业税业务收入之和达到50%的单位,但不适用于上述单位生产销售消费税应税货物和直接销售外购货物(包括商品批发和零售)以及销售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取得的收入。
十五、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退”税相关规定
(一)免税——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的增值税1.销售时,(1)一般贸易、进料加工、来料加工:根据外销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出口额折合人民币后作如下分录:借:应收外汇账款贷:主营业务收入——一般贸易出口(由于免税,无“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委托代理出口:收到受托方(外贸企业)送交的“代理出口结算清单”时,借:应收账款等 销售费用(代理手续费) 贷:主营业务收入
2.收到外汇时,财会部门根据结汇水单, 借:汇兑损益 银行存款 贷:应收外汇账款——客户名称
(二)抵税——抵税体现在应纳税额的计算中含义: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
1.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的抵减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账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红字2.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进项税额转出(剔税过程)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的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3.抵税:计算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应纳税额=内销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上期留抵税额,(1)如当期应纳税额大于零,则不退税。(2)如当期应纳税额小于零,如果是由于当期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则属于留抵税额——会出现退税,月末不进行会计处理。
(三)退税含义: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税—— 有期末留抵税额时,才会出现退税。
步骤:
1.计算免抵退税额抵减额——账务处理上不体现此步骤。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2.计算免抵退税额。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出口货物人民币离岸价-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出口货物退税率3.比较确定应退税额——期末留抵税额与当期免抵退税额进行比较,哪个小按哪个退。 借:其他应收款——应收出口退税款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十六、关联企业的条件:
1、相互间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中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