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税代重点内容听课笔记(6)

2019-05-18 23:15

2、直接或间接同被第三者所拥有或控制股份达到25%以上;

3、企业与另一企业之间借贷资金占企业自有资金50%以上,或企业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企业担保的;

4、企业的董事或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一半以上或有一名以上常务董事是由另一企业委派的;

5、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利用另一企业提供的特许权利(包括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才能正常进行的;

6、企业生产经营购进的原材料、零部件等(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供应并控制的;

7、企业生产的产品或商品的销售(包括价格及交易条件等)由另一企业控制的;

8、对企业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际控制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包括家族、亲属关系等。

十七、对出口企业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关联交易,必须逐笔核实后方可退税:

1、从境内关联企业购进并出口到境外关联企业的业务;

2、出口企业曾有意隐瞒未备案的关联企业,在追加备案后半年内与出口企业发生的业务;

3、与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的出口企业发生的关联业务;

4、两年内与关联企业的关联业务被落实有问题;

5、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核实的问题。

十八、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电子信息采集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提供下述报表与资料:

1、必报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一)、(表二)》和《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②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必须报送记录当期纳税信息的IC卡(明细数据备份在软盘上的纳税人,还须报送备份数据软盘)、《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明细表》及《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明细表》;③《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④《成品油购销存情况明细表》(发生成品油零售业务的纳税人填报);⑤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必报资料。

2、备查资料

十九、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资料1、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办理增值税纳税及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的资料:①《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规定的附表;② 退税部门确认的上期《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③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2、生产企业向征税机关的退税部门办理“免、抵、退”税申报时,应提供下列凭证资料:①《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②《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③ 经征税部门审核签章的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④ 有进料加工业务的还应填报的资料:⑤ 装订成册的报表及原始凭证的资料。

第七章和第十一章 综合讲解(二)

一、包装物缴纳消费税的规定

1、销售包装物。随同产品销售的包装物,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2、包装物押金。一般商品,收取时,不纳消费税和增值税,逾期时,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啤酒、黃酒以外的其他酒类产品,在收取押金时计征消费税和增值税。

二、对应税消费品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投资入股的审核要点: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应按纳税人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三、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规定:

1、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高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含70%)以上的,税务机关暂不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

2、白酒生产企业销售给销售单位的白酒,生产企业消费税计税价格低于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70%以下的,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税务机关根据生产规模、白酒品牌、利润水平等情况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50%至70%范围内自行核定。其中生产规模较大,利润水平较高的企业生产的需要核定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税务机关核价幅度原则上应选择在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60%至70%范围内;

3、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生产企业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实际销售价格申报纳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最低计税价格申报纳税。

4、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白酒,销售单位对外销售价格持续上涨或下降时间达到3个月以上、累计上涨或下降幅度在20%(含)以上的白酒,税务机关重新核定最低计税价格。

四、出口应税品消费税退免税的规定

1.生产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直接予以免税,审核要点:(1)单证齐全——两单一票(出口货物报关单、收汇核销单,出口发票)。(2)从价定率:按人民币离岸价格免征消费税;从量定额:按实际出口数量免征消费税。

2.外贸企业出口应税消费品(1)从价定率,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货物工厂销售额×税率,(2)从量定额,应退消费税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审核要点:(1)单证齐全(两单两票)——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出口发票、购货发票,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缴款书;(2)从价定率:按购进金额退消费税;从量定额:按实际出口数量退消费税。

五、营业税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1、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个人(含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暂免征收营业税:(1)离婚财产分割;(2)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3)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赡养人;(4)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2、单位或者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所发生的自建行为;注意:①自建建筑物后销售,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纳营业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不动产纳营业税。②自建自用建筑物,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但出租行为应该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股权投资与转让的税收规定

1、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收营业税。以有形动产投资,需要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七、纳税地点的内容及表述方式作了调整:

提供建筑业劳务,应税劳务发生地;提供其他应税劳务,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土地所在地;销售、出租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八、建筑安装业计税依据的具体规定:

分包工程(差额计税),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

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营业额;建筑安装工程,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所使用的设备价值不包括在工程的营业额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自建行为,自建自用房屋的行为:不纳税;自建房屋后销售(包括个人自建自用住房销售)或无偿赠送的——自建行为:按建筑业缴纳营业税;再按销售不动产缴纳营业税。建筑业组成计税价格;建筑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

九、金融业税收相关规定

1.贷款业务(全额计税):按贷款利息收入征税,(1)包括各种加息、罚息等。(2)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2.融资租赁业务(差额计税):以纳税人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去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以直线法折算出本期的营业额。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

3.金融商品转让(差额计税):(1)金融商品转让业务,按股票、债券、外汇、其他四大类来划分。

(2)营业额=卖出价-买入价,具体规定:(A)卖出价是指卖出原价,不得扣除卖出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B)买入价是指购进原价,不包括购进过程中支付的各种费用和税金。金融商品的买入价,可以选定按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核算,选定后一年内不得变更。(C)同一大类不同品种金融商品买卖出现的正负差,在同一个纳税年度内可以相抵。但年末时仍出现负差的,不得转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4.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以全部手续费收入为计税依据,金融企业从事代收业务,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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