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代理纳税审查方法
一、账务调整的原则:
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现行财务会计准则相一致,要与税法的有关会计核算相一致:账务处理的调整要与会计原理相符合。调整错账的方法应从实际出发,简便易行。
二、账务调整的基本方法:
(一)红字冲销法:适用于会计科目用错及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错误的情况。一般情况下,在及时发现错误,没有影响后续核算的情况下多使用红字冲销法。
(二)补充登记法:适用于漏计或错账所涉及的会计科目正确,但核算金额小于应计金额的情况。
(三)综合账务调整法:一般适用于会计分录借贷方,有一方科目用错,而另一方会计科目没有错的情况。正确的一方不调整,错误的一方用错误科目转账调整,使用正确科目及时调整。该方法主要用于所得税纳税审查后的账务调整,如果涉及会计所得,可以直接调整“本年利润”账户。
三、错账的类型及调整范围
1、当期错账:一般情况的,根据正常会计核算调账。按月结转利润的,在本月内发现的错账,调整错账本身即可;在本月以后发现的错账,影响到利润的账项还需要先通过相关科目最终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调整。
2、上一年度错账:对上年度税收发生影响的,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前发现的,可直接调整上年度账项,对于影响利润的错账须一并调整“本年利润”科目核算的内容;调账方法在上一年度决算报表编制之后发现的: ①对于不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可以直接进行调整。②对于影响上年利润的项目,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进行调整。不影响上一年度的税收,但与本年度核算和税收有关的,可以根据上一年度账项的错漏金额影响本年度税收情况,相应调整本年度有关账项。
四、不能直接按审查出的错误额调整利润情况的账务调整方法分摊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分摊率
第二步:计算分摊额(1)期末材料应分摊的数额=期末材料成本×分摊率(2)期末在产品成本应分摊的数额=期末在产品成本×分摊率(3)期末产成品应分摊的数额=期末产成品成本×分摊率(4)本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数额=本期销售产品成本×分摊率第三步:调整相关账户将计算出的各环节应分摊的成本数额,分别调整有关账户。在期末结账后,当期销售产品应分摊的错误数额应直接调整利润数。
五、调账方法归纳如下:
1.何时调账——做错账的时候;判断账务处理正确与否的标准——是否符合会计制度账未错,会计处理与税收政策规定不同,只调表计税,不调账。
2.如何调账:错账+调账分录=正确的分录
(1)当年——账错了,哪儿错调哪儿。
(2)跨年①非损益类错账,哪儿错调哪儿。②损益类错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账户进行调整。
(3)上年非损益类账错了,但该账户在本年已变为损益类账户,直接调整本年损益类账户。
(4)错账既涉及上年损益类账户又涉及非损益类账户,应计算分摊率在各有关账户之间按比例进行调整。
5)账未错,只是没有调增所得额,作补税的账务处理。
第七章和第十一章 综合讲解(一)
一、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 :
1.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
的除外;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7.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二、混合销售行为——
一项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以纳增值税为主的纳税人的混合销售行为,纳增值税;其他纳营业税。
特殊规定:
1、电信部门: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
2、林木销售和管护的处理:纳税人销售林木以及销售林木的同时,提供林木管护劳务的行为,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纳税人单独提供林木管护劳务行为,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取得的收入中,属于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劳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他的照章征收营业税。
3、建筑业: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自产货物是指: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建筑防水材料)。
三、兼营非应税劳务——
两项及以上行为,涉及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能够分开核算,分别纳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特殊规定:
1、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并随同销售一并收取的软件安装费、维护费、培训费等收入,应按照增值税混合销售的有关规定征收增值税,并可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对软件产品交付使用后,按期或按次收取的维护、技术服务费、培训费等,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2、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征收营业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和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嵌入式软件,如果能够按规定分别核算嵌入式软件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的销售额,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凡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予退税。
4、在2010年12月31日之前,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
四、融资租赁:
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无论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征收营业税;其他单位,租赁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租赁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融资租赁企业出租资产的行为,征收营业税。
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征税问题:
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对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还收入,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征收营业税。
六、销售收入的结算方式:
1、赊销、分期收款,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2、预收货款,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托收承付、委托银行收款,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七、价外费用是否并入应税销售额:
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价外费用不包括:(1)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2)同时符合两项条件的代垫运费;(3)同时符合三项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4)纳税人销售货物的同时代办保险而向购买方收取的保险费,以及从事汽车销售的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代购买方缴纳的车辆购置税、牌照费。
八、特殊销售方式销售额的确定
1、折扣折让: (1)折扣销售(商业折扣),价格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实物折扣:按视同销售中“无偿赠送”处理;(2)销售折扣(现金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现金折扣额,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3)销售折让,可以从销售额中减除折让额,纳税人发生销售退回或销售折让时,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按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注意用红字贷记销项税额。
2、以旧换新:一般货物,按新货物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扣减旧货物的收购价格。金银首饰,可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不含增值税的全部价款征收增值税。
3、还本销售:不得扣减还本支出,还本支出应计入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
4、以物易物:税法:双方均作购销处理,以各自发出的货物核算销售额并计算销项税额,以各自收到的货物按规定核算购货额并计算进项税额。(注意:在以物易物活动中,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