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友谊医院规章制度(行政部分)(7)

2019-05-24 10:20

关于中共中央、北京市委文件阅读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一、 遵照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2004]37号关于《中央文件发布、阅读和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 高度重视中共中央、北京市委文件管理工作,院办主任和党办主任同是文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认真履行职责,及时研究解决文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文件阅读规范、管理严格。设机要秘书1人,定期接受业务培训,提高文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具体工作由院办的一名党员干部专门负责。

三、 文件的签收与阅读传达

1、 文件交接和签收要严格履行手续,文件由专管人员签收后,交党委主要领导同志阅读并批示阅读传达范围,由院办文件专管人员负责传阅。传阅时间为每人1天,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2天。传阅完毕后,由文件专管人员归档保管。

2、 文件的阅读传达严格按照文件发布级别、有关规定和党委主要领导的批示进行,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或缩小阅读传达范围。文件传达要在符合保密要求的会议室集中进行。

3、 离退休干部按离退休前的职级阅读相应的中央文件,符合文件阅读范围的离退休干部由院办和离退休办公室负责协调安排,在离退休活动站阅文室阅读文件。

四、 文件的保管与销毁 1、 文件实行专人专柜保管。

2、 绝密级中共中央、北京市委文件不得复制、汇编。

3、 标有密级的中共中央、北京市委文件按年度进行清退和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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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情况须向上级主管部门书面报告。销毁文件须严格履行审批登记手续,由机要秘书部门二人以上到保密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监督销毁,确保文件不丢失、不漏销。

4、 任何个人不得私自销毁、留存中央文件,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携带外出。

5、 存储中共中央、北京市委文件的磁盘、光盘等介质按所存文件的最高密级管理。未经中央办公厅批准,任何处室和个人不得将文件在计算机系统中存储、传输。有关电子公文管理办法将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的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五、本制度自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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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卫生政务信息报送制度

为做好卫生政务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渠道畅通和信息内容准确,制定如下制度:

一、 各职能处室、各相关部门,须明确一位负责人负责此项工作。 二、 报送事项:医疗、教学、科研、预防、管理、后勤管理中心等各项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要活动和有影响的事件等。

三、 报送时间:每周一次,周一报前一周事项;具有时效性事项及时报(需部门负责人审核)。

四、 撰写要求:一事一报,要求具备信息的五要素:

时间:反映信息主体发生的具体时间; 空间:反映信息主体发生的地点或范围; 主体:信息中涉及到的参加者(个人或群体);

事件:信息中所要反映的问题(与主体的关系、事件的背景、

事件的简要发展过程等)

结果:信息所反映的事件的阶段性状态或终结状态。 五、 报送方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医院办公网院办信箱。

六、 院办负责定时收集信息,及时报送院领导参考,重要信息进行编辑、汇总刊发在院刊《友谊通讯》上,同时经院长审阅同意,将具有影响力的信息以电子邮件形式及时报送市卫生局办公室《卫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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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编写医院《大事记》规定

一、大事范围

1.党委和医院的行政命令、指示、计划、决议、措施、会议及科以上干部的任免和调动。?

2.医疗工作方面的重大改革和重要医疗措施制订,重要会议活动,重大差错事故以及其他重要事项。?

3.科学研究工作的重大进展、发明、创造及重大技术革新成果。 4.医院基本建设较大工程的施工、竣工日期及其建筑面积和经费使用情况。

5.购置重要仪器设备和物资器材及后勤工作方面的重大事项。 6.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的变动及重要管理制度的改革。 7.参加全国、全省、全市性集会、活动(包括业务性集会和活动),以及参与发表各种声明等活动。

8.外宾或其他院外单位来院参观和本院外出参观的有关事项、上级领导来院检查工作情况。

9.医院、工会、团体性的重要活动。 10.其他重要事项。

二、《大事记》由院办专人负责收集、整理、撰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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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打印、复印文件材料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打印、复印工作的管理,确保打印、复印工作及时,高质量的完成,减少浪费,特制订如下规定: 一、打印工作:

1、凡以医院名义发出的材料, 一律由主管院领导签批后可打印。 2、凡外出开会需要打印的学术论文,由科研办公室安排;教学方面的材料由教育处安排。

3、凡科室需要打印的材料, 由科主任签字后交院部办公室审核,区别缓急,安排打印。如已定型并长期大量使用的材料,经院主管领导审批后可改为铅印。

4、凡科室自己使用的业务学习材料、各种表格, 一律不予打印。 5、打字室一般不接受外来打印任务。如因特殊情况,由办公室酌情安排解决。

6、送交打字室的稿件,要求字迹工整。打印完的材料,由来稿单位认真校对,如校对后发现问题由校对单位负责。 二、复印工作:

1、凡各科室需复印行政管理材料,由所在科室领导审核签字。 2、凡复印图书资料,在图书馆复印。

3、凡复印科研、教学材料需分别经主管主任批准。

4、原则上不复印私人材料,特殊情况需复印时,应按规定交费。 三、要求:建立仪器的使用和工作量登记制度

打印、复印材料数量,均计入各科室二级核算,打字室、复印室双月末将各种工作量上报经济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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