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包承 包
xxx目xxx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XXXX社区项目 xxx地外墙涂料工程
施工合同
人 : 人 :
XXXX项目XXXX、XXXX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发 包 人: (以下简称“甲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承 包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住 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国家有关法规规定,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XXXX项目XXXX、XXXX地外墙涂料工程 1.2 工程地点: XXXXXXXXXXXXXXXX
第二条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解释顺序
本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且互为说明。下列文件中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下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同一顺序中不同文件对同一内容的约定如有不一致之处,除非文件中对此另有约定,以签署在后者为准;合同条款中就某一事项未做明确约定者,以下列文件中对该事项做出明确约定或说明者为准;对某一内容或事项未做约定者,则以国家、项目所在地省市或其它政府机构、履行政府机构职能的社会机构颁布的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等为准。
A. 在本合同签署后双方签署的洽商、补充、变更等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 B. 本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C. 工程量清单或预算; D. 标准、规范及有关术文件; E. 设计图纸;
第三条 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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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3.2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国家
及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制定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也适用于本合同。
3.3 适用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
3.4 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有关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或各种法律条文、解释之间不能完全统一
造成双方理解出现异议时,根据双方协商,并以双方的书面意思表示为准。
第四条 工程概况承包范围
4.1 承包范围:XXXX项目XXXX地14-1#、14-9#楼;XXXX地17-1#-17-30#楼外墙涂料工程。 4.2 承包形式:包工、包料、保质量、保工期。
4.3 工作内容:XXXX项目XXXX地14-1#、14-9#楼;XXXX地17-1#-17-30#楼外墙平搓质感涂
料、弹性平涂等涂料供货、涂装及后期维护、维修等。乙方对本工程的材料质量、进度质量、施工质量和保修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平搓质感涂料、弹性平涂涂料的采购、运输、堆放、现场协调、施工、验收及保修期内的维护、维修工作等。施工图纸载明的、隐含的或按照施工惯例应当属于乙方工作的,均属于本工程的工程内容。施工工艺标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
4.4 外墙涂料及配套产品品牌: XXXX(丹麦) ;
生产厂家: XXXX涂料有限公司 ; 型 号: 详见合同后附件 ; 颜 色: 以甲方封样为准 ; 4.5 施工总承包单位向乙方提供下列配合工作:
4.5.1 施工总承包现场已有的脚手架需免费向乙方提供,如局部总承包脚手架无法满足
乙方施工,则由乙方自行调整及搭设脚手架,相关费用综合单价已包含考虑。 4.5.2 乙方提供及安排场地让其建造自己的办公室、辅助设施及贮存仓库,具体位臵及
范围由甲方或总承包单位指定。
4.5.3 施工总承包单位与乙方共同使用现场的通道与场地,并向乙方提供合理的施工作
业空间。
4.5.4 施工总承包单位允许乙方合理使用承包单位设在现场的卫生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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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 施工总承包单位指定一个垃圾及废料的堆放地点,乙方自行负责收集、清理垃圾
及废料到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工期
5.1 施工工期
5.1.1 开竣工日期:2016年6月10日-2016年12月30日(其中XXXX地样板楼要求竣
工时间为2016年6月30日,XXXX地样板楼要求竣工时间为2016年6月15日); 5.1.2 上述工期为暂定,本工程按照甲方现场土建施工进度分期进行施工,实际开竣工
日期如有变化,以甲方现场通知书为准;
5.1.3 上述工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和交叉施工、配合施工的等待时间。
5.1.4 竣工日期为本合同约定工程经甲方、乙方、监理、设计及相关单位共同验收合格
之日,如需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该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书或验收合格备案之日为竣工日期。
5.1.5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
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5.2 工期延误
5.2.1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
的,除以下情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A. 不可抗力;
B.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5.2.2 如因以上两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可以顺延,且甲方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
任,不再增加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因此发生的人员窝工、材料设备摊销、租赁等各项费用。乙方因为执行甲方或监理单位提出的合理的返工指令而造成工程时间延误,不属于合理延期理由,由乙方自行解决;若因此造成工期延期竣工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2.3 乙方如因为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甲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的要求完成本工程或
其中任一时间节点的工作,则每一节点工作的延误都将 被视为工期延误。
5.2.4 乙方已正确了解了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施工
的所有规定,并在施工中认真执行有关交通、环保等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时间的限制性规定,且根据该等规定制订了合理的施工方案。任何由于工程进度的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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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而在夜间施工的工作,乙方均应按照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及程序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不得以项目所在地有关施工时间的限制为理由而免于承担本合同中规定的任何责任和义务,特别是施工工期的责任。
第六条 合同价款及计价原则
6.1 本合同工程暂定总价款为(人民币): 整(¥ 元)。 6.2 固定综合单价:详见合同附件1;
6.3 工程量计算规则:涂刷面积结算工程量依据验收合格后竣工图图示尺寸的展开面积计算;
局部无法进行图示的部位可以工程量签证形式作为结算工程量依据;
6.4 本合同采取固定综合单价计价方式,工程量按实计算。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包含了乙方
为完成合同范围的所有工作,包含但不限于:所需的施工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税金、临时设施费、甲方指定分包配合费、各项措施费、材料检测费、相关手续费、以及按政府有关规定需由乙方支付的费用等所有费用,同时乙方已自行考虑人工、材料设备及机械价格波动之风险。除合同另有约定,本合同综合单价不予调整。 6.5 本工程固定单价被认为是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
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6.6 本工程总承包配合费由甲方另行支付,不包括在乙方的合同总价款内。
6.7 乙方已综合考虑本工程主体楼的造型及复杂程度,综合考虑为满足施工所需的全部费用,
后期由此引发的其他费用,甲方不再另行计取。 6.8 本工程的固定综合单价不因涂料的颜色变化而调整。
6.9 本工程综合单价是乙方在考察现场外保温工程施工成活基底情况下的单价,单价中已综
合考虑满足涂料工艺需对基底进行相关处理的费用,乙方不得再另行计取费用。 6.10 本工程固定综合单价中满刮腻子层施工,乙方保证在基层满足国家验收标准前提下达到
甲方要求和质量。
6.11 乙方的施工用水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6.12 乙方的施工用电费用由总承包提供接驳点,乙方负责接驳及后期使用费,施工用电费包
含在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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