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项目XXXX、XXXX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6.13 对乙方不按图纸和甲方或监理的指令施工所增加的工程量和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
程量,发包方不予计量,同时追究给发包方带来的损失。
6.14 本合同一经签订,出现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涨价、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
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6.15 乙方了解现场的位臵、交通状况、存放地点、起卸物料的限制、已完成工程之状况的现
场平面、临时设施、仓储、水电等,以及一切可能影响工程费用的其他情况。任何不了解或不能预见上述因素及其影响而导致的工期或费用索赔将不获支持。
6.16 本合同价款中已涵盖的乙方为完成本工程的措施费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场地的临建搭建、
搬迁、拆除、场地平整、材料二次搬运、施工技术措施费、合理时限内的临时停水、临时停电导致的误工费、安全措施费、为配合甲方销售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
6.17 本合同价款已包含乙方为完成本合同项下全部工作所需的政府或有关管理机构规定的全
部税金,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增值税、印花税、契税及关税等。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甲方需向税务机关为乙方代扣代缴应纳税额的,甲方可以从应支付给乙方的合同价款中直接扣除。
6.18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任何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政策修订或变化等产
生的上述税费计算依据变化,均不影响本合同价款。 6.19 工程结算
6.19.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报告等完整的工程档案资料
及完整的结算资料。本工程结算经甲方审核后,报甲方总部相关部门或甲方总部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终审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乙方在审计过程中需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6.19.2 双方的结算按6.19.1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的结算文件,甲方
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6.19.3 乙方应对其预(结)算申报值的准确率加以控制,如乙方的工程预(结)算申报
值经发包方审核后的核减率(核减率=(申报值-初审值)/申报值)超过7%,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超过部分所发生的审计费=申报值*(实际核减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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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由乙方承担,甲方将在审核后的结算初审值基础上扣减此部分审计费后作为最终的结算初审值。
6.19.4 乙方报送结算资料要求:结算报告两份(其中正本原件一份,正本复印件一份),
结算报告正本包括但不限于:结算书、现场签证、材料限价单、补充单位限价表、工程洽商纪要、设计变更单、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结算交接单、合同、竣工图纸及其它可以作为结算依据的资料。正本原件中的资料除合同外其它必须均为原件,合同复印件加盖结算申报单位公章或合同章。副本肆份其内容仅包括结算书原件,其它不含。乙方上报的结算资料必须齐整,否则甲方有权给予退回。
第七条 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
7.1 工程价款的支付:
A. 合同签订后30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20%作为预付款; B. 每月按照所完成工程量的50%支付进度款;
C.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至所完工程产值的80%;
D. 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工程结算总价后60日内支付至工程结算总价的95%;
E. 结算总价的5%,作为乙方质量保证金,保修期届满后30日内,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确认没有任何质量问题,甲方将该部分合同价款支付给乙方;乙方申请质保金时,需按照附件格式规定填报《质保金支付申请表》;依本条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等支付乙方时均不计息;
F. 甲方虽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年退还乙方的全部质保金,但不免除乙方在质保期开始2年后的保修责任,本工程的保修年限依据本合同第十四条执行。
7.2 在达到合同约定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15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7.2.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7个工作日内
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后,甲方再行支付。
7.2.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7.3 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每笔款项的同时,必须提供正式的税务发票,如因乙方提交虚假
发票或因该发票存在其他瑕疵而使甲方被税务机关处罚或受到其他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并要求乙方重新开具合法发票。甲方在支付至结算款的95%时,乙方必须同时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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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提供质保金等额的发票,若乙方不提供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笔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停止。
7.4 甲方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但在甲方确因资金周转不畅等客观情况发生致使工程款不能
如期支付的情况下,本着相互理解的精神,乙方同意自甲方逾期付款之日起90日内,保证工程施工正常进行,而不拖延工期,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如甲方拖延付款日期超过90日,则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1 甲方驻工地代表: ,联系方式: 。
甲方作为本项目的发包方,在整个项目的开发建设中,处于主控协调地位。甲方有权根据自身对项目的总体安排,本着实现本合同目的的原则,对各施工队伍进行协调管理。在本合同的有效期内,甲方对乙方任何违约或延误行为施以的任何宽容、宽限或延缓执行的行为,均不损害、影响和限制甲方依照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作为工程发包方的权益和权利,不能作为甲方对任何破坏本合同行为的许可或认可,也不能视为甲方放弃其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拥有的权益。甲方拥有的权利和权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8.2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充分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8.3 对于乙方的违约行为以及其它不利于实现本合同目的的行为,甲方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法保留依照本合同采取进一步法律措施的权利。
8.4 甲方有权对乙方所属施工队进行审查,并有权要求对具体施工队伍进行必要的、合理的
调整。
8.5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其提供的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的人员,乙方应在1周内将上
述人员撤离现场并补报胜任的人员到岗并完成交接工作。如上述人员不撤离现场或补报的人员仍不能胜任工作或玩忽职守,甲方将视同乙方无能力履行本合同而有权终止本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8.6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7 甲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遵照履行本合同项下应当由甲方承担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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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 向乙方下达进场计划,并组织各相关单位进行进场验收。
8.9 为乙方及时提供施工图纸,及时办理施工有关变更、洽商等文件的确认。
8.10 协调处理乙方与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其它相关单位之间的工作关系。 8.11 甲方如因乙方不能按本合同履约而中途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选择就同意接受并使用的
成品、半成品向乙方支付价款,乙方应返还剩余已收到款项,同时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亦有权选择要求全部退货或拆除,乙方应返还全部已收到的款项,并按本合同违约责任条款中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8.12 组织甲方、监理工程师、乙方和设计院参加的施工图纸会审及交底。
第九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乙方保证其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是合法存在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和能力,并且已经取得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工程管理部门的资质证书,具有承担本项目的专业资质条件。
9.1 乙方项目经理: ;联系方式: 。该项目经理对甲方作出的同意、承诺、确认
均视为乙方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9.2 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从甲方处获取工程款。
9.3 乙方按照实际涂刷面积,自行出据竣工图,报甲方审核后作为结算依据。
9.4 乙方应遵守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关于施工所需资质和技术能力的有关规定,并已获得在本
地从事施工的资格,有关资料、资质、认证等虽经甲方审查,亦不能因此减免乙方应负的任何责任。
9.5 乙方应当遵守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相关规定和本合同约定,按
时、保质、保量完成工程建设任务及乙方负责的任何事宜。
9.6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其承包的本工程转包或分包给他人。
9.7 乙方应认真审核施工图纸,参加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了解设计意图。乙方如发现设计
不符合工程规范或有任何不合理或不确切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提请甲方予以确认。乙方不会因上述问题停止工作或追加费用或影响工期。任何由于上述问题没有及时提出和解决而造成的甲方工程费用和工期损失由乙方承担。
9.8 工程开工前,乙方应呈报施工方案及施工进度节点计划给监理工程师和甲方审批,但该
等审批不免除乙方的任何责任。乙方应免除甲方任何由于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方案设计而引发的任何工期、费用的补偿、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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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 乙方应完全服从甲方关于该项目及其工程的总体规划安排,服从甲方、工程总包方及监
理单位的管理。
9.10 乙方应遵守甲方、监理、总包有关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和设备进出场以及材料和设备的
现场存放方面及其它有关现场管理的规章制度。
9.11 遵守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施工现场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及安全
生产等管理规定并办理有关手续。因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罚款由乙方承担。
9.12 本工程中使用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在正式使用前,都要上报甲方和监理。未经甲方和监
理单位同意,乙方将建筑材料或设备投入使用或更换原约定材料、设备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停止上述行为并予以拆除,并由乙方承担一切费用并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9.13 乙方供应的材料设备进场后,应由甲方、乙方、监理单位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交付乙
方进行保管,如发生损坏、丢失等情况,由乙方赔偿。
9.14 乙方严格按照合同文件约定的品牌材料使用。
9.15 乙方在施工中必须注意保护自己承包范围内的及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和永
久工程,并承担乙方或其派驻人员对其他承包商的半成品、材料、设备及永久工程的损害赔偿责任和修复义务。
9.16 乙方应做好成品保护工作。如在本工程未移交期间发生成品损坏,材料设备丢失等问题,
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9.17 负责提供材料生产证明、产品质量证明、报关单复印件等工作,交付验收时需按国家和
项目所在地现行规定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配合竣工验收工作,保证本工程满足政府等有关部门的验收要求,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9.18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乙方按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对所施工内容负责保修,在此
期间,因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费处理;非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但有义务进行有偿维修。
9.19 乙方作为本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保证其项目班子配臵的合理性和稳定性,并应负责承
包建设范围内的施工现场管理,保证施工工作顺利完成。
9.20 乙方驻工地代表须常驻现场,并按时参加监理例会和现场协调会(不允许代班)。如乙
方驻工地代表缺席或迟到监理例会或现场协调会,会上确定的一切事宜视为乙方完全同意,由此给本工程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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