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项目XXXX、XXXX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有权随时发出指令,要求乙方完成以下工作并承担全部费用:
13.5.1 在指令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或分几次将甲方认为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任何材料或
工程设备从现场运走。
13.5.2 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代替不合格品。
13.5.3 尽管先前已对其进行过检验或临时付款,但甲方认为在以下方面仍不符合本合同
规定的任何工程和/或工作,均应拆除并适当地重新施工: A. 材料、工程设备或工艺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 B. 由于乙方负有责任的施工失误; C. 偷工减料,不按标准工序施工。
13.6 竣工验收及竣工图和竣工资料
13.6.1 本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项目所在地工程验收的有关规定及
甲方和监理人的有关要求,向甲方提供甲方所需的完整的验收资料、验收报告和竣工图纸,其相关竣工资料的准备费用被认为考虑在本合同价格中。
13.6.2 甲方和监理人收到乙方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7日内组织进行预验,内容包括工程
实体验收、质量保证资料及质量评定资料的检查,并提出预验发现的问题交乙方整改,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6.3 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乙方提交本工程全套竣工图及竣工资料三套给
甲方,另按项目所在地省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行业主管部门要求向甲方及总承包单位提交有关本工程的竣工资料归档,相应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第十四条 保修服务
14.1 保修期:从本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移交甲方之日开始起计 5 年。
14.2 缺陷的修补:乙方应负责修改、完善出现于保修期内承包工程中任何部分的缺陷或损坏。 14.3 由于其他承包商原因,造成乙方进行返工和维修的,乙方应无条件配合,费用经甲方协
调由责任方支付。
14.4 乙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与甲方或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签订工程保修合同,如果因乙方原因在竣工验收后30日之内仍未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甲方有权停止结算工作。
14.5 甲方将委托物业公司,实施工程保修管理。自工程竣工之日起,至保修期满止,物业公
司代表甲方行使本合同中约定的甲方的权利和义务,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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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5.1代表甲方通知乙方对工程进行维修、维护; 14.5.2代表甲方检查、跟踪、配合乙方的工程保修工作; 14.5.3代表甲方签发工程保修施工验收单。
同时,甲乙双方结算质量保证金时,由物业管理公司出具乙方履行本合同情况之书面文件,双方均同意以此书面文件作为结算质量保证金的依据 14.6 乙方对甲方或物业公司进行保修服务,应执行如下条款:
14.6.1 本工程保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外墙涂料的维修、保养等,并且在保修期间发
生的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坏及施工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免费进行维修、保养;非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不负责免费维修,但乙方有义务进行有偿维修。
14.6.2 在保修期内,如因甲方或用户人为造成损坏的,经甲、乙双方人员检查认可后由
乙方按材料成本费收取费用。
14.6.3 乙方对甲方的服务,应不受时间的限制。乙方确保在保修期间接报 24小时内到
达现场,在保证维修工程质量的前提条件下,当日维修完毕,如需订料维修,则在 5 日内修复完毕。对因特殊原因(如气候、材料等因素)无法按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维修的,应采取保证小区工作、生活正常进行的措施,并在具备条件后立即组织抢修。乙方同意,如乙方不能满足保修合同的要求,甲方可另请第三方负责维修工作,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且甲方在付给第三方费用的基础上向乙方加收15%的管理费,甲方付给第三方的费用经甲方签字即可,无须乙方认可。
14.6.4 在保修期内,因乙方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
害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甲方提出退房、支付违约金、给付赔偿金等要求。甲方在代为赔偿或履行相应责任后,可凭支付违约金、赔偿金或履行责任的证明直接向乙方追偿。甲方除可以在乙方保修金中扣除相应赔偿款以外,还可在给付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费用基础上向乙方收取15%的管理费。如乙方保修金不足以扣除上述赔偿款及管理费的,乙方应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补足。
14.6.5 乙方维修过的工程项目,该维修工程的质量保修期限自修复之日重新计算;连续
维修的,从最后一次维修完工之日起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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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保密条款
15.1 双方承认保密信息构成有价值的商业秘密。双方同意严格按照本合同的规定使用对方的
保密信息,未经对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向第三方,或允许向第三方直接或间接地透露保密信息。双方同意:
15.2 本合同终止后,双方应立即将保密信息物归原主,并归还所有含保密信息的文件或媒体
及其复制件或摘要。双方不得就此要求经济补偿。 15.3 本合同终止后,本条款规定继续有效。
第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及终止
16.1 合同的解除
16.1.1 乙方如出现以下违约行为,甲方可发出书面指令要求其立即纠正,并承担违约责
任,如乙方仍无明显改进,甲方可单方解除合同: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的材料和/或物品的书面通知,
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G. 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通知到达乙方之日即生效。
16.1.2 如果发现乙方可能发生破产、解散、关闭、转产、停产等已不能实际履行本承包
合同义务的情形,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足以保证合同履行的担保,如乙方不能提供相应担保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关损失。
16.1.3 因不可抗力发生导致全部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时,甲方、乙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16.2 合同终止解除后各自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述合同终止解除发生(除了本合同履行完毕和不可抗力的原因自动终止外),且只要这种雇佣未被恢复和继续,甲方和乙方应具有以下权利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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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2.1 甲方可雇佣他人并支付相应费用来进行并完成本工程,免费使用乙方已运抵、安
放在现场的或邻近的拟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其它物品。
16.2.2 合同终止后7日内,乙方须无条件的将用于本工程的任何材料、设备和其他物品
的采购供货协议和租赁协议等转交给甲方。
16.2.3 当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须从现场拆除或撤出属于乙方的,或由乙方租赁的任
何临建、机具设备、材料和货物时,乙方应按照要求执行。如乙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按照要求执行,甲方可自行拆除(但不对任何损失或损坏负责),并出售或处理任何这些的属于乙方的财产。甲方在扣除因乙方违约造成的工程受损失费用及处理此类财产的费用后,将剩余金额返还乙方。
16.2.4 乙方应以以下方式补偿甲方因本合同终止而给甲方带来的损失,直至工程竣工,
甲方无义务依据本合同任何条款向乙方支付任何进一步款项。一旦工程竣工并在甲方对工程结算核准后的合理时间内,甲方应确认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而给整个工程带来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费用金额。如果此金额加上在本合同终止前已付给乙方的金额超过在本合同解除时应付而未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作为乙方对甲方的负债;如果此金额未超过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工程款额时,其差额应由甲方按本合同支付款条件支付给乙方.
第十七条 违约责任
17.1
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由于任何一方的过错使本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延迟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如属双方过错,则根据各自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17.2
除双方另有约定外,甲方在本合同约定时间内无故拖延付款45天以上的,甲方应当对逾期付款金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
17.3
本合同签订后,如甲方自身原因导致业务取消或延期的,甲方可以终止本合同,并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停止工作。因甲方自身原因终止合同的,甲方需对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工作进程所发生的实际而合理的费用予以补偿,同时乙方已经完成的工作应于收到甲方通知之日起3日内移交甲方。
17.4
乙方为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指派的人员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的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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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5 因乙方原因延误工期,工程不能按约定的进度计划实施,每逾期1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二的违约金。累计逾期超过30日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7.6 乙方进场材料不能满足合同文件及有关部门法规要求,甲方有权退货,重新订货所增加的费用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甲方使用时间的迫切,不能重新订货时,甲方有权扣减乙方该批材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作为违约金。
17.7 乙方工程质量未达到本合同约定的标准,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整改,整改所发生的费
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因乙方整改导致工作完成时间逾期的,则乙方按前款规定承担违约责任。乙方整改完毕后仍不符合甲方要求的,甲方有权解除合本同且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17.8
因乙方发生下列情形,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且要求乙方承担合同总价款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A. 乙方逾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一个阶段的工作超过30日的; B. 在竣工之前,没有合理原因,完全搁臵工程的施工;
C. 拒绝执行甲方要求其修补缺陷或更换不适用材料的书面通知,而这种拒绝的行为使工程受到了实质性的影响; D. 未经甲方许可,转让或分包本工程; E. 乙方与第三方串通而损害甲方利益的; F. 未尽专业职责或未达专业水平的其他情形。
G. 乙方未履行本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经甲方限期后仍未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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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如不服从甲方和/或总承包商的管理、不积极配合甲方、总承包商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则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乙方一千元到一万元作为违约金。
17.10 未经甲方书面批准,乙方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则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立即要求乙
方更换,同时,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扣除乙方2000-5000元作为违约金。
17.11 因乙方未如期支付施工工人工资而产生的全部责任和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此
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视具体情形在应支付乙方工程款中直接予以扣除,代为支付,并有权视具体情形每次扣除相当于拖欠工资总价款的百分之十作为违约金。
17.12
乙方提供资料不符合竣工资料的验收和归档要求,甲方有权停止和乙方的一切费用
结算工作,直到乙方能保证竣工资料的交付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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