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X项目XXXX、XXXX地外墙涂料工程施工合同
9.21 乙方派驻工地人员由其自行管理,工地工人的防护装备、交通运输及食宿由乙方自行解
决。由乙方负责办理工地工人的暂住证等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9.22 乙方应按国家、项目所在地有关劳动方面的法律、法规、规范和甲方要求如期给施工人
员发放工资;乙方无故拖延或克扣施工人员工资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本协议中约定的付款方式不能作为乙方违反相关规定拖欠工人工资的理由。
9.23 乙方须对本工程以及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设备、材料、人员等进行投保,否则乙方须对
本工程引致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坏承担费用、责任、损失、索赔或诉讼的法律责任并须保障甲方免负该等责任。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投意外伤害险,否则乙方须对其派驻人员的意外伤亡负全责。
9.24 乙方须提交对工地突发事件的处理预案;负责处理施工中的突发事件并承担相应费用。
由于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消防条例,导致发生安全或火灾事故,乙方对由此引发的一切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及连带的法律责任。乙方承诺甲方在本合同规定的承包工程实施和完成以及修补其任何缺陷过程中不承担与下述事项有关的任何损失、责任、费用、索赔和诉讼: A.任何人员的伤亡; B.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9.25 乙方必须保证本工程所使用产品、服务及其任何部分,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专利权、
商标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和费用责任。
9.26 乙方负责协调施工现场其他专业的平面及立体交叉施工顺序,避免因工序交叉不当产生
污染、已完成品破坏等现象。
第十条 工程质量要求
10.1 本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图纸、本合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现行质量评定标准和施工技术
验收规范及行业主管部门之要求。若相关工程质量标准有关条款规定不完全一致时,以要求严格的为准。施工工艺标准要求详见合同附件2所示。 10.2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等级为: 合格 。
10.3 乙方应亲临现场勘察和检查本工程的周围环境和相关数据,并被认为已充分了解了施工
现场特征、地面条件、现场的已有入口、现场施工脚手架等周围的实际情况,同时也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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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为已获得了关于与现场施工相关的所有风险的全部必要资料。乙方应保证甲方不承担任何与此相关的或因所提供资料不详、疏漏、错误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害、开支。 10.4 乙方应该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甲方及监理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
甲方、监理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甲方及监理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对乙方负责建设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检验。对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及监理有权要求乙方返工,乙方应按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工程质量达到本合同约定标准。乙方不得以技术,经济等方面的困难对抗甲方及监理工程师的合理指示。对此,甲方无须额外支付费用。
10.5 乙方必须接受监理工程师、甲方及政府发出的合理改正指令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实施完。
若乙方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则甲方可委托其它承包商完成上述工作,所需费用甲方直接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该等费用只需经过监理工程师认可,不需经过乙方认可。 10.6 发现不合格项目,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和监理的要求及时整改,同时把整改措施和结果以
书面形式报监理和甲方存档备案。
10.7 乙方按照甲方、监理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甲方或监理所要求的一切证明。
甲方或监理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时有权进行验收并在施工前进行复验,对质量、规格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甲方或监理工程师有权拒绝验收,由乙方按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10.8 乙方应在材料进场前适时通知甲方和监理单位,以便有关人员到场验收。乙方应按监理
单位安排的时间派人到现场会同监理、甲方等单位,对所供货的产品(包括材料/设备)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等作出记录,这种验货并不减免乙方的责任。如因包装、运输不当造成质量下降或破损、缺件等事故,由乙方承担责任。
10.9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工程实体的外观缺陷对乙方的施工质量产生怀疑时,乙
方应主动举证消除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顾虑,在甲方认为有必要时,乙方应主动请甲方和监理工程师认可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
10.10 如果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在工程实体不存在任何外观缺陷的情况下怀疑乙方的施工质量,
有权聘请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确实存在问题,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测结果证明乙方施工质量不存在任何问题,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
10.11 乙方在本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涉及有关“四新”即: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
项目,应当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双方就此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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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甲方、监理人与乙方建立监理例会制度。时间由监理安排并主持会议,监理例会参加人
员为:甲方和/或监理人、乙方相关部门及岗位责任人。
10.13 乙方工程竣工验收后,即使已经交付甲方使用,也不得以本工程已经通过验收为由拒绝
承担应由其承担的质量责任,任何获奖证书和证明文件不可以作为质量问题或质量缺陷不存在的理由。
第十一条 工程量的确认及工程现场签证
11.1 工程量的计量以乙方完成的合格工程量为准,对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施工
所增加的工程量及自身施工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发包人不予计量同时还将追究给发包人带来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工期、机具设备等)。
11.2 对于乙方不按图纸、规范或发包人要求而减少施工的,原则上乙方应返工以最终达到图
纸、规范及发包人要求,如发包人因其它考虑迁就、容忍了乙方的此类施工,但工程量的计量应以乙方实际施工为准,同时,发包人对乙方的此类迁就、容忍和计量方法均不免除或减少乙方对此项工程按合同、规范及其它约定而应付的任何责任。
11.3 乙方在施工前应严格审图,对于图纸不明确、平面图与节点图不符等问题要及时发现,
并及时在该部位施工前要求发包人或设计单位解决。对于此类问题,如乙方未能及时发现而导致施工错误及修改的,发包人不予补偿。
11.4 如果发生现场签证时,乙方应在事件发生的48小时内且未隐蔽前(拆除工程需在工程
实施24小时前),自测并填写签证内容(必要时需附简图),申请监理单位计量签字后,申请发包人代表、发包人造价工程师共同到现场参加复测并现场签证,超过此期限的,发包人将拒绝确认(因发包人原因拖延的除外),所有现场签证必须加盖发包人工程专用章后方为有效。乙方不得以发包人未按时签证而停工或延误工期,否则视为乙方擅自停工。乙方须按本合同所约定的违反进度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5 相关签证要求详见附件工程签证单及指令单格式。
第十二条 安全文明施工
12.1
乙方应按照国家及项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有关安全、文明施工及有关施工扰民、噪音控制的规定,建立健全各种岗位责任制,严格现场管理(如技术工种需持证上岗、工人上岗前安全交底,民工安全、卫生及文明施工教育等),并采取其它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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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的措施,保证施工安全和现场文明,同时满足交通、环保、环卫等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并承担因违反上述规定而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2.2
乙方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根据甲方的要求在进场前同甲方或其指定的单位签署安全管理协议,负责施工现场的所有安全管理问题,并缴纳安全押金。
12.3
乙方应提供一切必要的防尘屏风、栅栏、标志牌、通告牌和其它临时保护装臵及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及其附近的环境,并避免因其施工方法不当引起的污染、噪声或其它后果对公众、居民造成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伤害或妨碍。任何由于乙方施工造成的扰民和/或民扰事件,均由乙方根据项目所在地有关规定和程序处理,并承担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
12.4
在工程施工期间,乙方应保持现场清洁,每日进行现场清理工作,及时清除障碍物,存放并处臵好自身设备和多余的材料。乙方应按照甲方或监理人的指示和协调,将垃圾及废料清除现场,并消除。
12.5
在本合同工程竣工之前,乙方应将甲方允许撤离现场的乙方提供的设备、设施和临时工程在规定时间内清除并运出现场。相应费用由乙方承担清理现场多余材料、垃圾,保持现场和工程清洁整齐。
12.6
甲方或总承包单位有权就上述工作发出指令,如乙方不按照指令执行,甲方有权雇佣其他人执行。为此发生的费用,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12.7 如因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合同有关条款以及甲方依本工程具体情况制订的安全规章
制度、安全交底等而导致的任何伤亡事故,乙方应对此承担全部责任及费用。同时,一旦发生任何事故,乙方应立即采取一切合理必要的措施保护现场,防止损失的扩大,并立即向甲方报告事故详情。乙方应履行国家和项目所在地规定的有关事故处理程序。 12.8 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使用特殊工种人员(如架子工、电工、电焊工、气焊工、信号工
等)及按照建设部和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需持证上岗的人员,必须聘用具有符合要求的当地政府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或换发的“特殊工种临时操作证”,并在相应操作人员进场前报送甲方及监理备案。乙方应对因此所引起的任何不利后果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三条 材料、工程的检查、验收
13.1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有关本工程的一切检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13.2 检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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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1 乙方应接受甲方和/或监理人对其在工程中所使用的主要设备材料的监督控制,
并保证所使用的各相关主要设备材料能够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要求。乙方应为甲方和/或监理人及其任何授权人员在一切合理的时间内进入现场及进入正在为工程施工或准备材料的所有场所进行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便利和协助。
13.2.2 甲方和/或监理人有权对按本合同规定供应的材料在准备过程中、运到现场时进
行检查和检验。任何需要甲方和/或监理人检查、检验的材料和设备,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进行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并由甲方和/或监理人确定检查、检验的日期。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3.2.3 本工程除通过监理及甲方的验收外,还须通过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和检验。乙方
应按照甲方或相关部门的要求,负责安排相关管理部门的验收,并领取必要的证件和许可,保证本工程顺利交付使用。
13.3 拒收
13.3.1 对质量、规格等任何一项不符合设计和规范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或材料设备或
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和/或监理人可拒绝接受,并由乙方在指定时间内运出施工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并承担由此而给工程造成的全部损失。
13.3.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监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乙方拆除和重新
施工,乙方应按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4 隐蔽工程检查及中间验收
13.4.1 未经甲方的批准,工程任何部分均不得隐蔽或使之无法查看。除非另有规定,乙
方应在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24小时前通知甲方和/或监理人参加,通知内容应包括乙方自检记录、隐蔽预检的内容、时间和地点。除非甲方和/或监理人认为检查无必要,并相应地通知乙方外,甲方和/或监理人应参加此类工程的检查,且不得无故拖延。
13.4.2 当甲方和/或监理人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
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13.4.3 任何需经过批准才能进行下道工序的工序应申请预检。 13.5 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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