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市政公用设施用地(U9),指除以上之外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如消防、防洪等设施用地。
第十二条 绿地(G),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
(一)公共绿地(G1),指向公众开放,有一定游憩设施的绿化用地,包括其范围内的水域;
(二)生产防护绿地(G2),指园林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 第十三条 特殊用地(D),指特殊性质的用地。
(一)军事用地(D1),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军事设施用地,如指挥机关,营区、训练场、试验场,军事机场、港口、码头,军用洞库、仓库,军用通信、侦察、导航、观测台站等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等用地;
(二)外事用地(D2),指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及其生活设施等用地;
(三)保安用地(D3),指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部门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和公安分局,该用地应归入公共设施用地(C)。
第十四条 水域和其他用地(E),指除以上各大类用地之外的用地。 (一)水域(E1),指江、河、湖、海、水库、苇地、滩涂和渠道等水域,不包括公共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
(二)耕地(E2),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
(三)园地(E3),指果园、桑园、茶园、橡胶园等园地;
(四)林地(E4),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沿海红树林等林木的土地;
(五)牧草地(E5),指生长各种牧草的土地;
(六)村镇建设用地(E6),指集镇、村庄等农村居住点生产和生活的各类建设用地;
(七)弃臵地(E7),指由于各种原因未使用或尚不能使用的土地,如裸岩、石砾地、陡坡地、塌陷地、盐碱地、沙荒地、沼泽地、废窑坑等;
(八)露天矿用地(E8),指各种矿藏的露天开采用地。 第十五条 城市建设用地适建性规定:
(一) 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哈土地出让条件时,可参考《各类建设
用地适建范围表》提出各类用地的兼容分类和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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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和使用性质应遵循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符合经批准的详细规划规定;
(三)需改变已经批准规划所确定的建设用地性质和适建范围,要按
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获准后方可执行;
(四)成片开发建设的居住区用地,应按规范要求做好四类(居住、
道路、公共绿地、公建)用地平衡;
(五)不宜在底层为大型商业、农贸市场的建筑上建设居住建筑。严
格限制底部小型商业上部建设住宅、办公建筑。
各类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 表一
类 用地类别 一类R1 低层建筑 住 宅 高层居住建筑 单身宿舍 居住小区教育设施√ (中小学、幼儿园) 小区级公共动室、文化馆等) 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街道医院、养老院等) 居住小区市政公用
居住用地 二类R2 ○ 三类R3 ○ √ 公共设施用地 商贸办公C1C2 × × × × × 教科文卫 C3~C6 ○ ○ ○ √ √ 工业用地 一类M1 二类M2 三类仓储用地 市政公用绿地 普通危险设施W1 W2 用地U G1 G2 别 建设项目 M3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多层居住建筑 ○ √ × × √ √ √ √ √ √ 居住小区商业服务√ 设施 居住小区文化设施(青少年和老年活√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居住小区体育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
√ √ ○ ○ ○ × √ × ○ 设施(含出租汽车站、派出所、居委会等) 居住小区日用品修× 理、加工场 农贸市场 行政办公建筑 商业金融建筑 文化设施(图书馆、博物馆、美术馆、○ 音乐厅、纪念性建筑等) 娱乐设施(影剧院、 市级公共设施 特殊医院(精神病× 院、传染病院) 办公建筑、商办综× 合楼 宾馆、招待所 商住综合楼 高等院校、中等专× 业学校 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成人学校和业余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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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游乐场、俱乐部、舞厅、夜总会) 体育场馆、训练基× ○ ○ √ × ○ × × ○ × × × × × 地 综合、专科医院、卫生防疫站、血库、× 急救中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科研设计机构 对环境基本无干×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扰、污染的工厂 工对环境有轻度干× 业 扰、污染的工厂 对环境有严重干× 扰、污染的工厂 仓储物普通储运仓库 危险品仓库 农、副、水产品批×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流 发市场及物流中心 水电、燃气、供热× 设施 社会停车场、库 加油站、加气站 市政公用设汽车修理、专业保养场和机动车训练场 客、货运公司站场 施工维修设施及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施 品场 污水处理厂、殡仪馆、火葬场、雨、污水泵站 其他市政公用设施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注:√允许设臵;×不允许设臵;○允许或不允许设臵;由规划行政主管
部门根据具体条件和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六条 安庆市人均建设用地标准按批准的总体规划执行。
第二节 建设用地
第十七条 城市新区建设、旧城区更新,老城区保护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凡能成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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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区,均应实行综合开发,严格限制零星建设。
老城区:保护老城区以“双增双减”为基本原则,即增加城市公共绿地、增加城市公共空间,减少建筑总量、减少建筑密度;严格限制零星建设,零星土地由政府收储后作为城市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使用。涉及危旧房改造、公共服务设施改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和部分历史遗留问题而确需建设的项目,须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原则上不得新增建筑规模。
旧城区:旧城区建设以优化布局、改善环境、增强功能、提升品位为基本原则。加强河湖水系整治和环境污染治理;改善交通、市政基础设施条件,完善公共配套服务体系;3千平方米以下的零星土地,原则上不再进行改造和建设,由市政府收储后作为城市绿地、广场和停车场等配套设施使用;3千平方米以上的土地,由市政府收储整合达到一定规模后,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的要求,有计划、有步骤地统一出让。
新城区:以“建设一片、配套一片、成景一片”为目标;单项开发建设用地规模原则上应达到10万平方米以上;限制低密度、低容积率开发建设,对于适建区域鼓励建设高层建筑;小区内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共绿地、邮政、商业、社区管理、养老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及供电、供水、排水、消防、燃气等市政公用配套设施应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应优先建设公共服务、市政公用配套设施。
第十八条 建设用地未达到前条规定但有下列情况之一,且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核准建设。
(一)邻近土地已经完成建设或为道路、河流等,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二)因街区及用地性质划分、市政公用设施等限制,确实无法调整、合并的;
(三)其它特殊情况,无法调整、合并的。
第十九条 建设用地界线及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设用地的界线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地红线为界;其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等控制指标,应依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面积进行计算;
(二)原国有存量建设用地中无《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其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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