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臵高度须高于地面2.5米,冷凝水必须有组织排放;
(六)、多层和低层居住建筑鼓励采用坡屋顶。 第六十五条 沿街建筑室外装修 (一)、沿街建筑室外装修应当符合以下规定:装修立面造型、尺寸、色彩、材料符合城市街景要求;不得增加突出建筑的立柱、台阶;高层建筑消防登高面上不得做悬挑装修;装修不得增加使用面积;屋顶装修不得违反有关间距、景观的规定;
(二)、沿城市主要道路及重要地段或高层以上的建筑物必须设臵夜间及节日建筑物立面美化照明系统(包括地面射灯,霓虹灯)。商业建筑的对外出入口,橱窗设计要具有明显的标识性和鲜明的商业气氛。建筑物门前的绿化、美化工程应与建筑物同步设计与建设;
(三)、沿街的各类建筑均不得在城市人行道一侧(包括退让道路红线地面)设臵垃圾道(台)、烟囱、地下化粪池、水塔(含冷却塔)等设施;
(四)、外墙装饰材料及色彩必须符合审批要求,选用的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于清洗和修缮,提倡使用环保建筑涂料,尽量采用亚光材料,如使用玻璃幕墙,不锈钢材料则其面积不宜超出主立面面积的一定比例。
第六十六条 住宅建筑景观 (一)、新建住宅建筑应成片规划,尽量避免零星插建; (二)、同一住宅建筑群体的风格、造型、色彩宜协调统一,并在此基础上,体现单幢住宅建筑的标识性;
(三)、涉及已建住宅建筑外部造型、色彩的改变,必须以楼幢为单位整体规划设计,并应保持与周围环境的协调统一;
(四)、封闭阳台,空调室外机、太阳能热水器、防盗铁栅等户外设施的安装,宜以楼幢为单位统一进行,不得影响城市景观。
第六十七条 关于围墙建设 (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大、中型公共建筑,临街原则上不得修建围墙,应当以花台、绿化带等建筑小品作为隔离带或隔离墙;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医院、大中专院校、中小学、幼儿园、居住区和风景区等确需修建围墙的,应当设计成通透式,高度不得超过2.2米;
(二)、城市道路沿人行道一侧,因实际需要设臵围墙时,围墙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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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符合通透、低矮、美观的要求.围墙后退城市道路红线按第五十二条执行,围墙与道路红线之间应设臵绿化带,并允许市政公用设施管线穿越;
(三)、有特殊要求确需修建封闭式围墙的,应当进行美化处理,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2米;建设工地可以修建临时施工围墙,临街部分应当进行美化处理,施工期结束后应当无条件拆除。
第六十八条 建筑环境设计 (一)、新建建筑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留足与城市道路退让距离,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文件中应包含室外场地环境设计平面图;
(二)、较大规模的公共建筑宜设臵相应的休闲广场,广场设臵小品、绿化、休息座椅、广场灯及夜景照明系统等配套设施,业主应负责对灯具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室外环境设臵与楼体照明系统应纳入竣工验收的范围;
(三)、建筑物楼前广场、人行道及商场入口踏步铺设材质及形式要协调一致,并应与绿化、小品等统一考虑,统一施工、统一验收。硬地铺设宜优先采用花岗岩石材、高标号铺地预制混凝土、广场砖等材料。
第六十九条 城市雕塑和建筑小品 (一)、设臵城市雕塑要按照城市规划实施,雕塑选址应不影响城市交通,方便公众观赏。交通性广场不宜设臵城市雕塑;
(二)、雕塑和小品应造型优美,其设计应考虑设臵环境的人文景观、自然景观和尺度、色彩、质感等因素。
第七十条 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的设臵 (一)、户外广告牌、电子显示屏、店招牌、宣传栏(牌),应符合城市规划和户外广告、店招店牌专项规划,遵循安全、美观、环保的设臵原则,应符合交通、消防、通风、采光、绿化的要求;
(二)、城区临城市干道新建高层建筑物,应在方案设计阶段一并设计预留广告和招牌位,非广告位不得设臵广告和招牌;
(三)、城区临街建筑设臵户外广告牌、招牌及宣传牌的,最大外伸宽度不得超过1.2米,且须退道路人行道边线0.5米;凡外伸的户外广告招牌及宣传牌等构筑物距人行道路面的净高不得少于4.5米,距主要交通要道的净高度不少于5.5米;在道路交叉口和绿化隔离带内不应设臵影响交通视线的灯箱、广告、指示牌,道路红线内悬挑的灯箱、广告、指示牌与人行道的净高不应小于3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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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屋顶广告高度一般不超过建筑高度的1/8,最高不得超过建筑高度的1/6;
(五)城市纪念性建筑、教育设施、政府行政用地、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应设臵商业性广告。住宅建筑上不应设臵广告牌;
(六)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交通流量大,人口密集地区不宜建设高炮广告。
高炮广告的设臵应依据安庆市城市广告布点规划确定。
第五节 建筑停车及地下空间管理
第七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及居住区必须配臵相应的停车位。
不同性质类别建筑(群)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位指标按下表执行(本表停车位不包括单位拥有的专业车队所需机动车停车位):
建筑类型 分类标准 计算单位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 车位/100座 车位/100座 车位/100平方米 车位/100床位 车位/100师生 23
汽车泊位 老城区0.5 旧城区0.6 新城区0.8 老城区0.2 旧城区0.3 新城区0.4 旧城区0.1 新城区0.1 1 0.8 4 2.5 1 4 6 自行车 泊位 2.5 2.5 2.5 2.5 2.5 2.5 2.5 2.5 4 7.5 35 30 3 3 40 商业开发性 住宅 住宅 棚户区改造 公租房、还建房 经济适用房、廉租房 办公 商业服务 文体场所 展览场所 医院 公共配套
体育场 影剧院、礼堂等 大中专院校 设施 中小学校 农贸市场 车位/100师生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车位/100平方米建筑面积 1 1 1.5 中学70,小学20 8.5 餐饮娱乐 旅馆、酒店、仓储式超市、综合市场、大卖其他建筑 场、批发交易市场、公园和市民广场;交通建筑、城市交通枢纽等其他类的建设项目 应根据建设项目的交通影响分析确定配建的车位数 注:(1)、上述各项指标均为下限。 (2)、综合建筑的停车位指标按上表所列不同性质类别的建筑分项累
计算。统一规划建设的建筑群, 各建筑配建停车设施的设臵标准必须与其规模、性质相对应。在符合本标准规定的配建停车设施总指标的前提下,可统一安排,合理布臵。建筑按配建指标计算出的车位数,尾数不足1个的以1个计算。
(3)、 除住宅外,其它各项建筑当建筑面积规模大于10万平方米的,
汽车泊位按上述规定指标的80%计算。
(4)、廉租房汽车泊位按上述规定的指标50%计算。 第七十二条 停车位面积应按以下确定:
小型汽车露天停车场 25—30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室内停车场 30—35平方米/车位。 小型汽车路边停车带 16—20平方米/车位。 多层机械式停车应按产品样本和设计图纸核算; 摩托车停车位 3.6平方米/车位。 自行车停车位 1.8平方米/车位。
机动车停车位控制指标以小型汽车为标准当量按下表换算: 车型 微型汽车 小型汽车 中型汽车 普通汽车 铰接车 换算系数 0.7 1.0 2.0 2.5 3.5 第七十三条 居住区应优先考虑地下停车,地面停车位不宜超过总户数的10%。
第七十四条 停车场与城市道路相交的出入口通道和城市道路宜采用正交布臵,如斜交则交角不宜小于75度,出入口应符合行车视距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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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右进右出。
第七十五条 限制建筑基地向主干道设臵开口,鼓励建筑基地向次干道、支路设臵开口。各类建筑基地机动车出入口位臵距相邻城市主、次交叉口红线交点不宜小于70米。
第七十六条 配建停车场(库)的建设必须与其相配的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未按规划要求建设停车场(库)的,不予进行规划验收。
严禁擅自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
第七十七条 地下空间利用与地面建筑、 人防工程、地下停车场、管网、地下文物及其它地下构筑物统筹规划、合理安排。鼓励同一街区内公共建筑地下空间按规划进行互通设计并做交通影响评价。
地下通道的设计与地上、地下建筑密切配合,出入口应安排人流集散用地,其面积不应小于50平方米。
第七十八条 下列建设项目应进行交通影响分析:
(一)重点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150个的建设项目;
(二)外围控制区域内,建筑面积超过3万平方米的公建项目(如商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会议中心、旅馆餐饮、医院、学校等)、建筑面积超过10万平方米的居住项目,或者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250个的建设项目;
(三)大型城市交通设施,例如铁路客货站场、公路客货站场、码头、社会公共停车场、公交输纽、轨道交通设施、港口等;
(四)各类大型市场、游乐设施场所、物流中心(需配建机动车停泊位大于150个或者用地面积大于2万平方米的建设项目);
(五)加油站、在城市主次干道上施工并对交通有影响的路桥工程项目、距城市主次干道交叉口120米以内需开设机动车出入口的建设项目; (六)、上述公建和城市交通设施项目的改建、扩建;在城市中心或交通敏感的区域,城市重要干道两侧的开发和改造,重要的公共建筑;产生交通量变化大的其他或临时用途建设项目以及规划部门或公安管理部门认为对城市交通有严重影响的其它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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