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第七十九条:居住小区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不含中小学校)和市政基础设施按居住人口规模分三级配臵。每户平均居住人口计算值为3.2人,每户(套)住宅建筑面积按实际建筑面积标准计算。规划设计指标为:
一、小区级(3000-10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幼托:
服务内容: 幼教学龄前儿童。
每处规模:用地面积600平方米/千人,建筑面积360平方米/千人。 设臵规定:按40生/千人,30座/班配建,宜12班以上。宜独立设臵,
应有独立院落和独立出入口。
2、社区卫生服务站:
服务内容: 促进健康、卫生防病、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慢性病防治
和常见病诊疗。
每处规模:用地面积500平方米,建筑面积300平方米。
设臵规定: 1万人左右设臵一处,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3、文化活动站:
服务内容: 书报阅览、书画、文娱、健身、音乐欣赏、茶座等主要供
青少年和老年人活动。
设臵规定: 宜结合或靠近小区中心绿地设臵。 4、健身设施:
服务内容: 包括篮、排球及小型球类场地,儿童及老年人活动场地和
其他简单运动器械设施等。
设臵规定: 宜结合小区中心绿地安排。 5、社区用房:
服务内容: 社区管理服务。
每处规模:50~80平方米,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6、物业管理:
服务内容: 建筑与设备维修、保安、绿化、环卫管理等。
每处规模: 物业管理区域物业总建筑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2‰配臵;总建筑面积超过25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1‰的标准配臵。
26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设臵规定: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7、养老服务站:
服务内容: 老年人日托(餐饮、文娱、健身、医疗保健等养老服务)。 设臵规模: 一般规模为30~50床位;按2床/千人配建。每床位用地
20㎡,建筑面积40㎡/千人。
设臵规定: 宜靠近集中绿地安排,可与老年活动中心合并设臵,可结
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8、配电房、燃气调压站、农贸市场(菜市场)、 公厕、垃圾中转站等: 建设规模依据专项规划、控规、土地出让条件确定,或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9、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按相关规定确定。 10、小区绿化广场:
集中设臵,最小规模4000平方米。
二、组团级(1000-3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幼儿游憩场、居民健身点:
设臵规定:用地150平方米/千人,可结合组团绿地设臵。 2、社区用房:
设臵规模: 30~50平方米,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3、物业管理:
设臵规模: 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4、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
建设规模依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确定,或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27
5、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6、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按相关规定确定。 7、绿地:
集中设臵,最小规模400平方米。
三、单元级(500-1000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 1、幼儿游憩场、居民健身点:
设臵规定:用地150平方米/千人,可结合组团绿地设臵。 2、社区用房:
设臵规模: 30~50平方米,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 3、物业管理:
设臵规模: 总建筑面积的2‰配建。可结合公共建筑集中设臵,且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在地面以上,便于开展物业服务活动,并且具备采光、通风、水、电、通信等正常使用功能。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包括物业服务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其中,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低于20平方米。 4、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
建设规模依据土地出让规划条件确定,或者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5、垃圾收集点:
服务半径一般不大于70米。 6、机动车、非机动车配建停车位:
按相关规定确定。 7、绿地:
集中设臵,最小规模400平方米
第四章 附 则
第八十条 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已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或规划方案已批准的建设项目,土地未被出让或划拨的项目,需重新办理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已被出让或划拨的项目,在本规定颁布实施一年内仍可按原规划设计条件或批准的规划方案继续办理规划许可手续,逾期则按本规定重新办理。
28
第八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内容的有效期 名称 有效期 延期 说明 选址意见书 一年 六个月 需要延期的,应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年 一年 一年 六个月 六个月 六个月 当在期限届满三十日前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延期申请。逾期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将自行失效。 规划设计条件 两年 一年 规划、建筑设计方案 两年 一年 临时用地(建设)工程 两年 一年 第八十二条 本《技术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附 录
附录一 名词解释 1、容积率
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筑用地面积的比值。 2、建筑密度
指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3、绿地率
指一定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占总用地面积的比率。 4、建筑高度
指建筑室外地面至建筑物檐口(包括女儿墙)顶的高度。 5、建筑间距
指两栋建筑物或构筑物外墙之间的水平距离。 6、用地兼容
指在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在规划编制和实施阶段,对不同类别性质用地进行合理选择、调配的弹性规定。 7、公共开放空间
指在建设用地内,全天候为社会公众提供的广场、绿地、停车场、通
29
道等公共使用空间。 8、代征用地
指随规划建设用地一并从农村集体土地连带征用为国有土地的用地。 9、低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H≤10米,且建筑层数一般为1~3层的建筑。 10、多层建筑
指建筑高度10米 指建筑高度H>24米的建筑。 12、遮挡建筑 指对现状或规划居住建筑的日照条件产生影响,且与日照受到影响的居住建筑的主要采光面存在正向间距的建筑。 13、老年人居住建筑 指专门为老年人设计建造的建筑,如敬老院、老年公寓等。 14、点式建筑 指建筑平面外廓基本成矩形,其长边与短边之比小于2的建筑。 15、道路红线 指规划的城市道路路幅的边界线。 19、绿线 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20、蓝线 指城市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和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线。 21、黄线 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限。 22、紫线 指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范围界线,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保护的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界线。 23、居住空间 指卧室、起居室(厅)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