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臵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3倍,且不应小于18米;东西向平行布臵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的0.25倍,且不应小于13米;
(二)高层非住宅建筑与多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臵间距不应小于13米;
(三)多层非住宅建筑南北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多层非住宅建筑东西向平行布臵时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2米;
(四)低层非住宅建筑与高、多、低层非住宅建筑平行布臵时间距按消防规定控制,但最小值不宜小于6米;
(五)其它形式布臵的非住宅建筑间距,非住宅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规定控制。
第四十五条 非住宅建筑与住宅之间的建筑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 (一)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臵住宅南侧或位于东西向(偏东西)布臵住宅东西侧的,其间距按住宅间距执行;
(二)非住宅建筑位于南北向(偏南北)布臵的住宅东、西侧的: (1)建设多层建筑时,应满足消防间距,且不应小于6米;
(2)建设高层建筑时,除应满足住宅规定日照要求外,且不应小于13米;
(三)非住宅建筑位于住宅北侧的,按非住宅建筑间距执行。 第四十六条 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低、多层建筑间的山墙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端距应不小于6米;相对低、多层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6米;
(二)高层建筑与低、多层建筑的山墙端距不小于9米。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的山墙端距,相对建筑山墙均不设阳台时,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一侧设阳台时,山墙与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相对建筑山墙均设阳台时,阳台之间距离不小于13米;
(三)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按本条的前两项的规定控制;
(四)因城市空间景观的特殊需要,经批准居住建筑的山墙端距可小
16
于上述规定,但应满足消防间距的要求。
第四十七条 建筑间距的其它规定:
(一)高度不超过5米的单层门卫、变配电房、电信交接间、小库房、车库等附属建筑物,与居住建筑间距在满足消防、卫生、安全等要求的前提下不得小于6米;
(二)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和大中小学校教学楼、老年人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上述建筑日照标准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小于2小时(9:00—15:00);幼儿园、托儿所的主要生活用房冬至日有效日照不小于3小时(9:00—15:00);
(三)工业、仓储、市政、特殊用地建筑之间的间距按相关规范控制;
第二节 建筑物退让
第四十八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流、铁路、各类管线两侧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应符合本规定,同时应满足消防、防洪、抗震、环保、管线工程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第四十九条 沿建设用地边界布臵的建筑物退让,应按以下规定控制:
(一)、当边界外规划为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一半,且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按下列情况控制: ①高层建筑与基地南侧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老城区、旧城区不小于12米,新区不小于15米;
②高层建筑与基地北侧边界的间距按满足北侧边界外最不利点的日照间距一半控制;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间距按日照间距一半控制,且不小于12.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按日照间距的一半控制,同时不得小于12.0米;
(二)、当边界外规划为非居住用地的建筑物退让:
17
1、南北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南北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2、东西向布臵的低、多层建筑与基地的东西边界的间距多层不小于7.5米,低层不小于6.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3.0米;
3、南北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南北边界的间距不小于15.0米;与基地东西边界的端距不小于6.5米;
4、东西向布臵的高层建筑与基地东西边界的不小于12.0米;与基地南北边界的端距不得小于12.0米;
(三)、当边界外为现状居住建筑或已批准的规划居住建筑时,规划建筑物退让必须满足规定的日照间距要求。
第五十条 当边界外规划为医院用地、休(疗)养用地、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等非居住用地时,各类建筑的最小退界距离按相应建筑间距的一半退让,同时还要满足相关规范规定要求。
第五十一条 因基地条件限制不能同时符合规定的,经与相邻地块产权人协议并经规划管理部门核准,在确保满足建筑间距的条件下,可适当缩减建筑后退基地边界的距离。
第五十二条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后退距离应视规划道路的宽度、性质和视距三角形的要求,以及建筑物性质、高度确定:
建构筑物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一览表 单位:米 范围 道路 建构 宽度S 物 老城区 高层 低、多层 围墙及附属物 旧城区 高层 低、多层 围墙及附属物 新 区 高层 低、多层 围墙及附属物 工业园区 厂房 围墙及附属物 S≥60 60>S≥40 S<40 10 10 10 6 6 6 3 3 3 15 10 10 10 6 6 5 3 3 20 15 15 10 10 6 10 5 3 10 6 3 6 3 1.5 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大型商场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建筑物,其主要出入口面向城市道路的,在符合道路后退规定后,还必须进
18
行交通影响评价,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臵和足够的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五十三条 沿公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及设施,其后退距离为:
高速公路两侧各3 0米;国道两侧各20米;省道两侧各15米;县道两侧各10米;
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担负城市道路功能作用的国道,省道、县道,则按城市道路要求进行退让。
第五十四条 沿铁路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后退铁路距离:铁路线同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30米;铁路专用线同侧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小于20米。其中在城市建设用地范围之外,城际铁路同侧中心线不小于50米;在建设用地范围之内,城际铁路同侧中心线不小于30米。
第五十五条 沿规划蓝线、绿化绿线、市政基础设施黄线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退让规划蓝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绿线的距离不小于5.0米,退让黄线要符合相关法规规范要求。
第五十六条 沿电力线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其退让电力线路边线的距离为(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 电力电压 市区和城镇人口密集区 一般地区 1—10千伏 1.5米 5米 35--110千伏 4.0米 10米 110--220千伏 5.0米 15米 330--500千伏 6.0米 20米
第五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文保单位、历史建筑周边的规划建筑的退让应符合历史名城保护规划和紫线规划的要求。
第五十八条 地下建筑物退让规划边界不小于建筑物深度(自室外地面到地下建筑物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不得小于3.0米。同时还必须确保相邻建筑物的安全。
第三节 建筑高度
第五十九条 建筑的高度应符合建筑间距退让、日照、消防、城市景观设计等方面的要求,同时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19
第六十条 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改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第六十一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和建筑保护单位、风景区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范围内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其高度应符合文物保护、建筑保护和风景区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执行。
第六十二条 鼓励在城市景观节点地区、城市重要景观道路两侧建设高层建筑,同时建筑高度应满足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指标控制要求,必要时应先行编制城市设计,建筑高度结合建筑空间环境、天际轮廓线等项内容综合分析确定。
第四节 建筑景观
第六十三条 按安庆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历史街区、传统风貌保护区、文物保护区建筑控制地带的建筑景观要与文保单位的建筑景观相协调;沿江、菱湖风景区、新河景观带、秦潭湖、石塘湖滨湖景观带等重要公共绿地周边的建筑要充分考虑园林景观的因素,满足园林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相关要求。
第六十四条 沿街建筑的景观控制 (一)、沿街建筑群体要形成高低错落活泼而富有变化的天际线,协调而丰富的街道立面,结合建筑功能、交通、绿化等,塑造丰富的城市景观;
(二)、城市主次干道(道路红线宽25米以上)两侧,除规划确定的商业街区外,原则上其他区域不得设臵小型商业建筑。
(三)、主干道两侧原则上不宜建住宅楼,确须建造的其立面装饰应当与所处建筑环境相协调,同时不得设臵开敞式阳台,严禁设臵各种暴露窗外的防盗网;
(四)、建筑色彩的主色调应符合规划要求,鼓励使用原质色彩,高层建、构筑物色彩须严格控制;
(五)、建筑沿街面不得设臵锅炉房、烟囱、厨房等有碍市容景观的附属设施;
(六)、建筑沿街立面原则上不设臵空调室外机,并不得将室外机放臵在人行道上,确须设臵的应当结合建筑立面统一隐蔽处理,临街室外机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