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主朝向
条式建筑以垂直长边的方向为主要朝向,点式建筑以南北向为主要朝向(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内(不含45度)。 25、城市道路
快速路:为城市中大量、长距离、快速交通服务的道路。
主干路:为连接城市各主要分区的干路,以交通功能为主的道路。 次干路:为与主干路结合组成道路网,起集散交通的作用,兼有服务功能的道路。
支路:为次干路与街坊路的连接线,解决局部地区交通,以服务功能为主的道路。 26、老城区:
是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宜城路以西,菱湖南路以南,德宽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旧城区:
是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老城区范围以外新河堤、龙眠山路以西,菱湖北路、黄土坑西路以南,茅清路以东,长江以北范围。
新区:
是指安庆市城市规划区内除老城区、旧城区以外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
27、酒店式公寓:酒店式公寓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进行规划管理。
28、公寓式酒店:公寓式酒店指按公寓式(单元式)分隔出租的酒店,按旅馆建筑规划管理。
29、交通影响评价的重点控制区域:南至长江,西到环城西路,北抵丁香路和迎宾大道,东临龙眠山路和曙光路。
30、交通影响评价的外围控制区域:城市规划区内,重点控制区域外的用地。
附录二 计算规则
一、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建筑面积计算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即国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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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算建筑容积率时,建筑面积S的计算: 1、建筑物层高的规定:
(一)普通住宅层高宜为2.8米,卧室、起居室(厅)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4米,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米,且其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当住宅建筑层高大于3.6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S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1+K)〃A(K:[层高-3.0]/3.0,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住宅为跃层或复式、低层住宅时,当起居室(厅)层高在户内通高时以及住宅坡屋顶不计入超高范围。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按其结构底板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利用坡屋顶内部空间作卧室、起居室(厅)时,坡屋厅建筑面积按层高在2.2米以上处水平投影面积加上层高1.2米与2.2米之间处水平投影面积1/2之和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二)办公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米、高于4.2米。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4.2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S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1+K)〃A(K:(层高-4.2)/4.2,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三)一般商业建筑层高不应低于3.3米、高于4.5米,当商业建筑层高大于4.5米时,不论层内有无隔层,其建筑面积S均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加该层水平投影面积乘以系数计算,并计入容积率。S=(1+K)〃A(K:(层高-4.5)/4.5,A: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商业用房(如超市、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臵的商业用房或者专业商业用房)建筑高度可根据实际功能要求确定。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等可按其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容积率。
(四)当工业厂房、仓库建筑物层高超过8米(含8米)在计算容积率时该层建筑面积按两倍计算。
2、地下空间的利用的规定:
地下空间:层高2.2米以上,以室外地坪为基准,地下室、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不超过1.0米,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当地上部分净空大于或等于1.0米,小于2.0米时, 该层建筑面积按下式计入地块容积率。S=K〃A(K:半地下室地面以上的高度与其层高之比,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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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室面积);当地上部分净空大于或等于2.0米时,该层建筑面积全部计入地块容积率。
若因地形原因,地下空间主朝向的室外地坪高低有变化时,以室外地坪的最低点为基准。
3、建筑物架空层、地上立体车库的规定:
(一)建筑物首层架空层用于公众活动、环境绿化、公众均可随意出入的开敞空间(柱、剪力墙落地,不得围合),并且建筑首层架空层净高不低于3.0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1/2计算建筑面积,但不计入容积率。架空层应计入建筑层数。
(二) 建设项目基地内除建筑基底外的其他架空层,如地上立体车库半围护结构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有围护结构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立体车库层高原则上不大于3.0米,机械停车除外。
4、屋顶附属物、跃层的规定:
(一)屋顶水平投影建筑面积不超过标准层建筑面积1/6的,水箱、楼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投影面积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6的,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二)高度在2.2米以上的跃层部分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5、阳台、入户花园及飘窗的规定:
(一)无论是凹、凸阳台的建筑进深,南阳台不得超过1.8米,北阳台不得超过1.2米。封闭或不封闭阳台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1/2计入地块容积率;
(二)进深超过1.8米或面积大于10平方米的入户花园、空中花园面积全部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块容积率;进深小于或等于1.8米的入户花园或空中花园面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地块容积率。
(三)建筑物设有飘窗的,飘窗突出外墙部分的距离不大于0.6米、高度不大于2.2米、窗台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大于该开间的三分之二时,不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凡不同时满足以上规定的飘窗,按该飘窗全部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6、设备层的规定:
设备层、结构转换层高一般不宜超过2.2米,若功能需要,可根据功能需求确定高度。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层高不大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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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的1/2计算建筑面积,不计入楼层层次;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入楼层层次。
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的架空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不计入地块容积率, 有围合且层高大于或等于2.2米的设备层、结构转换层建筑面积计入地块容积率。
7、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计容的规定:
门房等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用设施用房(如为小区服务的配电房、燃气调压站等)均计算建筑面积,并计入容积率。
8、建筑容积率的用地面积计算的规定: 除土地出让合同特别说明外,代征、代建的城市道路不计入用地面积。 本计算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在此之前已出让地块,已批准的建设项目总平面方案、建筑单体方案或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仍按已批准的执行;涉及方案调整的建设项目,调整部分按本规定执行。
三、建筑间距计算
1、平屋面建筑间距:其指两栋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2、坡屋面建筑间距:遮挡建筑屋面坡度i<1:1.24的,是指两栋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遮挡建筑屋面坡度i≥1:1.24的,是指遮挡建筑屋脊线在地面上的垂直投影线至受遮挡建筑的外墙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
3、计算日照间距的建筑外墙面应该是建筑的主墙面。建筑北侧允许有每处不超过3.0米宽, 1.2米进深的凸出部分(如楼梯间、阳台等),但凸出部分累计总长度不超过主墙面总长度的1/3,建筑南侧允许一户有一个屋间设臵阳台(含封闭式阳台)突出主墙面,但凸出部分不得超过1.5米。
四、建筑高度计算
1、本规则仅适用于确定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和后退道路时的建筑高度计算。其他规定对建筑高度有限制的(如机场、气象台、微波通道、安全保密、景观视线分析、环境风貌、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建设控制地带等)按建筑物最高点计算。
2、平屋面建筑高度:挑檐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加上檐口挑出宽度;有女儿墙屋面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
3、坡屋面建筑高度:屋面坡度<1:1.24的,自室外地面算至檐口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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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上檐口挑出宽度;屋面坡度≥1:1.24的,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
4、水箱、楼梯间、机械房等突出屋面的附属设施,其高度在6米以内,且水平面积之和不超过屋面建筑面积1/6的,不计入建筑高度。
附录三: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326号公告即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房屋建筑面积系指房屋外墙(柱)勒脚以上各层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包括阳台、挑廊、地下室、室外楼梯等,且具备有上盖,结构牢固,层高≥2.20米的永久性建筑。
l. 单层建筑物高度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 面积。
2.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 的部位应汁算1/2 面积;净高不足l.20米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3.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而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4.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1/2面积。
5.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2.10米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净高在1.20米至2.1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1.20米时不应计算面积。
6.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2.20米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者应计算l/2面积。
7.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探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2.20米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2.20米的部位应计算1/2面积。设计加以利用、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l/2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础架空层、坡地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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