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会计培训讲义(3)

2019-05-24 19:12

每次支取利息数=(本金×存期×利率)÷支取利息的次数

储户如提前支取本金,应按照实际存期及规定的提前支取的利率计算应付利息,并扣除已支付的利息。

第三章 贷款与贴现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贷款业务概述

一、贷款业务的含义和种类

(1)按发放贷款的期限不同,可划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2)按贷款的发放条件划分,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抵押担保贷款、质押担保贷款和保证担保贷款等)。

(3)按贷款资金来源与贷款风险承担人不同,可划分为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 (4)按风险程度不同,可分为正常贷款、关注贷款、次级贷款、可疑贷款和损失贷款。

二、贷款业务的核算原则

(1)商业性贷款与政策性贷款分别核算。

(2)自营贷款与委托贷款分别核算。自营贷款的风险由信用社承担,委托贷款的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对于委托贷款,信用社不代垫资金,只收手续费,所以应与自营贷款分别核算。

第二节 信用贷款的核算

一、信用贷款发放的核算

1、通过转账办理,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农村工商业贷款——王村农具厂贷款

贷:活期存款——王村农具厂存款户 2、直接给付现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短期农户贷款——孙某 贷:库存现金 二、信用贷款收回的核算 (一)借款人主动归还到期贷款

借款人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账户 贷:××贷款——××借款人贷款账户

如果借款人没有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如农户、个体户、承包户等),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利息收入

(二)信用社主动扣收到期贷款

对于在信用社开立存款账户的借款人,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账户

贷:××贷款——××借款人贷款账户 三、贷款展期的核算

通常,每笔贷款只可申请展期一次,短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不得超过三年,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逾期贷款的核算

借: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贷款户 贷:××贷款——××借款人贷款户

当借款入账户有足够的款项或有部分款项偿还贷款时,信用社应采取主动扣收贷款本息的方法,从其存款户中全部或部分扣收,直到本息全部扣清为止。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户

贷:逾期××贷款——××借款人逾期贷款户 应收利息——××借款人贷款利息户 利息收入——××借款人贷款逾期利息户

第三节 担保贷款的核算

一、保证贷款的核算

如果保证人和借款人在同一信用社开户,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保证人存款账户 贷:有关贷款——××借款人贷款账户

若保证人和借款人不在同一信用社开户,或保证人不履行代为清偿的责任时,信用社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保证人追回贷款。

二、抵押贷款的核算 (一)抵押贷款的有关规定

借款人在申请贷款时,所提供的抵押物必须是借款人所有的、有价值的、可保存的、易变现的财产。借款人可以以其中一种、某几种或全部财产抵押,但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公益单位的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或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不能作为抵押品。

(二)抵押贷款发放的核算 办理贷款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抵押××贷款——××借款入账户 贷: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账户

属于信用社保管的抵押品,应坚持账证(物)分管的原则,会计部门管账,有关指定部门管物(如房产证等),互相制约核对。会计部门还应对抵押物品设置表外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收):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借款人户 (三)抵押贷款的到期收回

抵押贷款到期,如能按时收回本息,其账务处理与信用贷款到期收回基本一致。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账户 贷:抵押××贷款——××借款人贷款账户

借款人偿还本息后,向信用社取回抵押物,或收回抵押品代保管清单。会计部门还应对抵押物表外科目进行明细核算。其会计分录为:

(付):抵押及质押有价物品——××借款人户

第四节 贷款利息的核算

贷款利息的计算有定期结息和利随本清两种方法。实际工作中,多采用定期结息方法。

一、定期结息

定期结息的贷款,一般一季度结息一次,每个季度末月20日为结息日;也可以按

月结息,每个月20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其计算公式:

利息=计息积数×月利率÷30 计息积数=贷款金额×贷款天数

利息计算出来后,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借款人存款账户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如果借款人直接以现金支付本期贷款利息,则为: 借:库存现金

贷:利息收入——××贷款利息收入户 若存款入账户无款支付,则为: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入——××利息收入户

定期计息日,如果借款人存款余额不足以支付贷款利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要求,不足部分转入应收利息账户。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入

对于逾期贷款,应按实际逾期天数计收罚息。 二、利随本清

利随本清,又叫逐笔计息,是指信用社按规定的贷款期限,于收回贷款本金时收取利息。借款人还款时,应计算自放款之日起至还款之日前一日止的贷款天数,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借款人户

贷:利息收人——××贷款利息收入户 三、逾期贷款的计息方法

逾期贷款或挤占挪用贷款,自逾期或挤占挪用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到清偿本息为止。对贷款逾期或挪用期间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按季计收复利。如同一笔贷款既逾期又挤占挪用,应择其重,不能并处。

第五节 票据贴现业务的核算

一、票据贴现业务概述

票据贴现,是指商业汇票的持有人在票据到期前为获得票款,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后,向信用社贴付一定的利息,而把商业汇票的债权转让给信用社的一种票据行为。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和农村金融机构承兑汇票。

二、票据贴现的核算

贴现利息=汇票金额×贴现天数×月贴现率÷30

实付贴现金额=汇票金额-贴现利息

贴现天数的计算从贴现信用社向贴现申请人支付贴现款之日起至汇票到期前一日止;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天数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三天的划款日期。

其会计分录为: 借:贴现资产——汇票户 贷:吸收存款

贴现资产——贴现——利息调整(差额) 三、汇票到期收回贴现款的处理 1.贴现款到期收回的处理

贴现汇票到期,贴现信用社作为持票人,对于交易双方在同城的,应于汇票到期日(交易双方在异地的,要提前匡算邮程)办理委托收款。当贴现信用社收到付款人开户行(社)划回的票款时,应将贴现科目转销,并销记“发出托收登记簿\。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或准备金存款等 贷:贴现——××贴现申请人户 2.贴现款到期未收回的处理

农村金融机构承兑汇票不会发生退票。但如果是商业承兑汇票,当付款人存款账户资金不足支付票款时,承兑人的开户行(社)应退回凭证及汇票,并对承兑人按规定收取罚金。

贴现信用社收到开户行(社)退回无款支付的托收凭证、汇票及未付票款通知书后,对贴现申请人在信用社开户的,可从其存款账户收取贴现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贴现申请人户

贷:贴现——××贴现申请人户 ..

若贴现申请人存款账户余额不足以支付汇票款,则贴现信用社可根据账户余额扣收票款,差额部分转入“逾期贷款”账户。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一贴现申请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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