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其他应收款——待处理出纳短款户
第三节 库房管理与款项移送业务的核算
款项移送的核算
(一)从县联社提取现金的核算
各信用社向县联社提取现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联社款项
(二)向县联社交存现金的核算
信用社向县联社交存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 贷:库存现金
(三)信用社之间调剂现金的核算
一般情况下,各信用社直接向县联社领送现金,但考虑到各信用社地理位置的具体情况,在征得县联社的同意后,可按规定手续办理现金调入调出。
调入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调入调剂资金 调出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调出调剂资金 贷:库存现金
第六章 其他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金融机构往来的核算
(一)联社往来的核算
联行往来的实质,是信用社和联社系统内之间办理资金清算业务、资金划拨而发生的资金往来。包括联社往来和社内往来。
1.联社往来的核算 (1)存放联社款项的核算
信用社向联社存入现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 贷:库存现金
信用社向联社提取现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联社款项
信用社收到异地、同城划给在信用社开户的单位的款项,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联社款项 贷:活期存款
(2)联社存放款项的核算
联社存放款项同样也包括两个方面,即信用社收到联社存入的资金或联社收到信用社存入的资金。对此类业务,不论是信用社或是联社收到对方存入资金,均通过“联社存放款项”科目进行核算。
2.社内往来的核算 (1)并表制社内往来的核算
信用社网点向信用社缴存现金时,信用社会计分录: 借:库存现金
贷:社内往来——××网点户
信用网点以收到的现金缴款单回单代现金付出传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 借:社内往来——信用社户 贷:库存现金
信用网点向信用社领取现金,信用社会计分录: 借:社内往来——信用社户 贷:库存现金
信用网点收到现金后,以支票存根作为附件填制现金收入传票进行账务处理。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社内往来——××网点户 (2)并账制社内往来的核算
信用网点的账务一律作现金业务处理,业务凭证只用现金传票,不用转账传票。所有业务,不论现金还是转账,都作为现金业务处理;遇到转账业务,则视同现金收付业务对待,满收满付,分别登记在现金日记账。
(二)同业往来的核算
同业往来,是指农村信用社与其他商业银行之间由于办理跨系统结算、异地汇划款项等业务所引起的资金账务往来。同业往来是经济和金融发展的需要,按业务性质可以分为通过同业往来进行的同业拆借和同城票据交换等。
1.同城票据交换的核算 (1)提出交换票据
当提出票据为借方结算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同城票据清算
当提出票据为贷方结算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其他应付款
若无退票并向收款人支付款项时,会计分录为: 借:其他应付款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2)提入交换票据
当提入票据为借方结算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单位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当提人票据为贷方结算凭证时,会计分录为: 借:单位活期存款——××付款人户 贷:同城票据清算 (3)票据清算差额资金 若为应收差额,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同城票据清算 若为应付差额,会计分录为: 借:同城票据清算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行社资金拆借的核算
同业拆借是指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之间临时融通资金的一种短期资金借贷行为,主要用于解决资金不足等。行社拆借可以在中央银行组织的资金市场进行,也可以在同城商业银行、信用社之间进行,也可以在异地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之间进行,但都必须通过人民银行之间划拨资金。
(1)资金拆出的核算
农村信用社拆出资金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拆放银行业——××社户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拆出资金到期,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放银行业——××拆入行户 (2)资金拆入的核算
信用社拆入资金时,收到开户人民银行划转拆借资金的收账通知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拆放银行业——××社户
拆入农村信用社归还拆借资金时,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业拆入——××社户 贷: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三)与人民银行往来的核算
1.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存取现金的核算 (1)向中央银行提取现金的处理
信用社向人民银行提取现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2)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存入现金的处理 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存入现金,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库存现金
2.信用社向人民银行借款
信用社根据资金营运情况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贷:借入中央银行款项
信用社借款到期,应主动办理借款归还手续,信用社会计分录为: 借:借入中央银行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存入中央银行款项 3.再贴现
再贴现的核算指信用社以已贴现而尚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贴现,再贴现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贴现利息 = 汇票金额×(月贴现率÷3 O天) 实付再贴现金额 = 汇票金额 - 再贴现利息 (1)受理再贴现的核算
信用社申请再贴现时,会计分录为: 借:存放中央银行款项 金融机构往来支出 贷:贴现
第二节 代理业务的核算
一、代理业务的概述
当前,信用社可承办的代理业务包括: (1)委托存款业务 (2)委托贷款业务
(3)代理发行、兑付、买卖债券业务
(4)代理收付款项、信用签证、提供保管箱服务、代理保险等业务 二、代理业务的核算 (一)委托存款的核算
办理委托存款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委托人户
贷:代理业务负债——××单位委托存款
信用社应按规定的存款利率,计付委托存款利息,其会计分录为: 借:利息支出——××利息支出户 贷:代理业务负债——××单位委托存款
委托人可以按规定随时支取委托存款,支取时,会计分录为: 借:代理业务负债——××单位委托存款 贷:吸收存款——××委托人户 (二)委托贷款的核算
委托人办理委托贷款,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代理业务资产——××单位委托贷款
贷:吸收存款——××贷款人户
信用社按规定收取委托贷款利息时,会计分录为: 借:吸收存款——××贷款人户
贷:其他应付款—--应付委托贷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