逾期××贷款——贴现申请人逾期贷款户 贷:贴现——××贴现申请人户
贴现申请人未在本信用社开立账户的,对到期未收回已贴现汇票金额的收取,应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向贴现申请人或其他前手追索。
第六节 贷款损失准备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提取 (一)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
信用社贷款损失准备的计提范围为,信用社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贷款(含抵押、质押和无担保贷款)、贴现、信用卡透支、农村金融机构承兑汇票垫款、进出口押汇、拆放农村金融机构业、调出调剂资金、拆放金融性公司。对于受托贷款,由于信用社不承担相应的贷款风险和还款责任,因此不应计提损失准备。
(二)贷款损失准备提取的会计处理 提取贷款损失准备时,其会计分录为: 借:资产减值损失——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 贷:贷款损失准备
如果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账面余额低于当期应提的贷款损寒准备金,应按其差额补提贷款损失准备金。贷款损失准备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二、呆账贷款的核算 借:贷款损失准备 贷:逾期贷款
以后年度又收回来的,其分录: 借:逾期贷款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借:活期存款 贷:逾期贷款
第四章 支付结算业务的核算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支付结算的原则是
(一)恪守信用,履约付款 (二)谁的钱入谁的账,由谁支配 (三)银行不垫款
第二节 票据结算业务的核算
一、支票业务的核算 (一)支票的概念
支票分为现金支票、转账支票和普通支票三种。支票上印有“现金”字样的为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支票上印有“转账\字样的为转账支票,只能用于转账。支票上未印有“现金”或“转账”字样的为普通支票,可用于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账。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而不得支取现金。
(二)支票的基本规定 1.支票的要素
签发支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①表明“支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的名称;⑤出票日期;⑥出票人签章。欠缺这六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2.支票的付款期
支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顺延,但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转账支票的核算
1.持票人、出票人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处理 (1)信用社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信用社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活期存款——收款人户
2.持票人、出票人不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处理 (1)持票人开户社受理持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手续。 支票按票据交换规定提出交换,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代付资金 待退票时间过后,办理转账,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代付资金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如提出的持票人开户行退票,办理转账,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提出代付资金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②出票人开户信用社收到交换提入的支票,审查无误后,不予退票的,支票作借方传票。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如交换提入的支票审查后需退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退票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次场退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退票
(2)出票人开户信用社受理出票人送交支票的处理。 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如提出的进账单被收款行退票,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贷: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四)现金支票的会计核算手续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库存现金
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信用社印章不符的支票或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信用社除退票外,还应按规定向出票人收取罚款。其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出票人户
贷:营业外收入——其他营业外收入
二、银行本票业务的核算 (一)银行本票及基本规定
银行本票又分为定额银行本票和不定额银行本票两种。定额银行本票由中央银行发行,委托各商业银行代办签发和兑付(包括信用社);不定额银行本票由经办银行签发和兑付。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逾期的银行本票,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二)银行本票出票的处理手续 1.申请人申请银行本票的处理 转账交付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开出本票
以现金办理本票的,会计分录为: 借:库存现金 贷:开出本票
(三)银行本票付款的处理手续
1.代理付款社受理持票人交来转账本票的处理
代理付款社接到在本社开立账户的持票人直接交来的本票和两联进账单时,会计分录为:
借: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
2.出票信用社受理收款人交来注明“现金”字样本票的处理 借:开出本票 贷:库存现金
3.若本票上未划去“现金”字样和“转账”字样的,一律按转账处理。 (四)银行本票结清的处理手续
1.持票人、申请人不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处理 出票信用社收到票据交换提入的本票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同业存放款项——同城票据交换清算资金 2.持票人、申请人在同一信用社开户的处理 出票信用社受理本社签发的支票,其会计分录为:
借:开出本票
贷:活期存款——持票人户(或库存现金) 三、汇票业务的核算 (一)汇票的概念与基本规定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按产生的信用条件不同,可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2.汇票的基本规定
(1)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汇票上记载付款日期、付款地、出票地等事项的,应当清楚、明确。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汇票;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二)银行汇票 1.银行汇票的基本规定
(3)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①表明“银行汇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承诺;③出票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 ⑦出票人签章。欠缺这七项之一的,该银行汇票无效。
(4)银行汇票一律记名,允许背书转让,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6)签发现金银行汇票,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银行不得为其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10)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2.银行汇票出票的处理
(1)申请人提交汇票申请书。转账付款的,会计分录为: 借:活期存款——申请人户
贷: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借:社内往来——通存通兑过渡户 贷:存放联社款项 现金交付的,会计分录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