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确认客户对优先级份额认购申请应采用的原则是:若募集金额不超过2.5亿元,则对全部认购申请进行确认。若募集金额超过2.5亿元,对认购的份额按照“时间优先、金额优先” (时间在先者优先,时间相同金额较高者优先)”的原则对投资者的认购进行同比例或非同比例确认(需保证单个投资的投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使得确定后的金额最大限度接近2.5亿元。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如资产管理人拒绝投资者认购本计划份额的,应将投资者认购款项退还给认购申请人。认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五)优先级份额认购和持有限额
优先级份额认购资金以现金形式交付。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并可追加认购,追加认购金额应为10万元人民币的整数倍。
(六)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收认购费。
(七)初始销售期间特定客户优先级认购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销售机构应当在具备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或者从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存管的指定商业银行,或者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结算专用账户。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认购优先级份额的资金存入基金销售结算专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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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 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4.98亿元人民币(其中,优先级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次级份额委托人的委托资产金额按认购股权所对应的出资额和认购债权所对应的本金计算,合计不低于2.98亿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50亿元人民币;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2人,不得超过20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
3、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的《投资合作协议》、《债权转让合同》、《委托贷款合同》、《抵押合同》、《股权转让合同》、《债权投资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保证合同(法人)》、《保证合同(自然人)》、《项目监管协议》、《账户监管协议》已经各方签署完毕,股权转让和股权质押已经办理完毕工商登记。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和其他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将于本计划第一次收益分配时返还给资产委托人。
(四)资产管理计划不能满足备案条件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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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初始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第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退出及转让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至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时(含提前或延期终止),在满足下列条件的情况下,资产管理人有权设置开放期接受投资者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
1、资产管理计划项下投资者认购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未达到25,000万份; 2、本合同项下第六条第(一)款第3项所列示的条件得到持续满足。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满12个月后可根据项目公司还款情况对优先级投资者开放部分或全部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内不对次级投资者开放参与和退出。 (二)份额转让
在遵守交易所交易规则和资产管理人业务规则且监管机构和交易所允许的前提下,资产委托人可以申请通过交易所交易平台转让计划份额。本计划份额不得质押。
(三)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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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节 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 资产委托人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并经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1、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2、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资产委托人承诺,其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货币出资为其合法所有或有权处分的资金。
(3)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4)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5)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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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7)不得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8)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9)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10)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中信信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北张家浜路128号101-2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富城路99号震旦国际大楼12F01室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包学勤 联系人:张玮枫
联系电话:021-68649783 传真: 021-50120898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按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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