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第十五节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资产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项下资产委托人的授权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1)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2)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资产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按照资产委托人指示执行。
资产托管人对于承诺监督的越权交易中,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和资产委托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资产管理人应向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主动报告越权交易。在限期内,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资产管理人改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通知的越权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资产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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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节 委托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估值目的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是否保值、增值。
(二)估值时间
资产管理人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开放日和终止(含提前终止)日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估值,并与资产托管人核对。
(三)估值对象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项下所有的银行存款、委托贷款债权等资产。 (四)估值方法
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委托贷款债权等采用成本法进行估值,对应收益于收到款项时予以确认。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其他投资按行业有关规定估值。
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强制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增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五)估值程序
资产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最后一个工作日(如遇节假日,则以节假日前最近一个工作日为估值日)、开放日和终止(含提前终止)日,对估值结果进行书面确认,并以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认可的方式将估值结果发送给资产托管人。资产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后,签名、盖章并以传真方式发送给资产管理人,由资产管理人提交资产委托人。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的准确性、及时性。当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3 位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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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第 3 位)发生差错时,视为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错误。
2、估值错误的处理原则和方法:
(1)估值错误处理原则: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差错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确保差错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1资产管理人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净值已由资产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按照管理费率和托管费率的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如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资产管理计划净值的情形,以资产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
○3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资产管理计划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4由于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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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不可抗力或其它情形致使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本计划资产价值时;
2、中国证监会和本合同认定的其它情形。 (八)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确认
资产净值是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等于计算日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总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3 位,小数点后第 4 位四舍五入。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的义务由资产管理人承担。就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以资产管理人对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为准。
(九)特殊情况的处理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估值错误,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资产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十)会计政策
1、资产管理人为本计划的主要会计责任方。
2、本计划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3、本计划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以人民币元为记账单位。 4、会计制度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制度。 5、本计划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6、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按照本合同约定编制本计划会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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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节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的种类 1. 资产管理人的管理费; 2. 资产托管人的托管费;
3.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拨划支付的银行费用; 4. 资产管理计划的开户费用;
5. 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用; 6. 与本资产管理计划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7. 本计划终止清算费用;
8. 因计划财产投资运作而发生的其他费用。 (二)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资产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按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按约定年费率计提。计算方法如下:
H=E×M×N/365 H为固定管理费
E为本计划优先级份额募集资金
M为固定管理费年费率。本计划成立日起12个月内为2%,本计划成立日起12个月后为2.5%。
第一年的固定管理费于本计划收到委托贷款首次付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资产中计提,由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计划管理费划款指令,资产托管人复核后于2个工作日内从计划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即,N=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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