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信诚-凯信后湖商业地产项目债权投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等。 (8)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9)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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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2)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3)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4)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5)对相关交易主体和资产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甲27号投资广场A座 负责人:王晖 联系人:张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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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10-66293482 传真:010-65550847-7777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投资行为,托管人发现后应立即要求其改正;资产管理人未能改正或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通知资产委托人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委托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7)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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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0)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益的活动。
(11)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2)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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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节 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的权限和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并将客户资料表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5、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15年以上。
6、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如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造成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及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披露的情形除外。
7、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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