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仁在孟子的良心论中占有核心位置。除仁以外,义、智、礼、信等也都构成良心的要素。值得注意的是,孟子对智的重视程度不如孔子。孟子往往仁义并提,将义看得重于智。
孔子多言仁智,这同孟子多言仁义略有不同。孔子讲“仁者乐山,智者乐水”;“知者乐,仁者寿”;“知者动,仁者静”、“仁者无忧,知者不惑”。可见,孔子论人往往仁智并重。按古文,智知互通。孔子认为,智比义、礼、信等更为重要。近代,康有为主张仁智并论,不赞成仁义并论。他认为仁智有定论,而义、礼、信等无定论。⑩康有为不赞成孟子的性善论,故寡言良心。康有为做学问主孔不主孟。然而,康有为所注重的智在求仁中的作用并未被孟子所忽视。孟子尽管少言仁智,但其学问之道仍源于孔子的仁智论。孟子讲:“人之所不学而能者,其良能也;所不虑而知者,其良知也。”达良能,致良知,求良心,这是孟子学问之道的宗旨。
从基本权体系看,良心自由权与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学术自由、宗教自由、人格尊严权、个人尊重权、受教育权与学习权等精神权利密不可分。良心自由是贯穿于这些精神权利领域的主线。从权利划分上看,这些精神权利都属于良心自由的范畴。在仁学的基本权体系论中,它们可以统称为良心思想权。保障良心自由的真实含义也就是要求实现思想自由、信仰自由、宗教自由、学术自由、受教育权和学习权等精神自由权利。就良心自由与法律规制的关系而言,保障良心自由首先要求将良心思想权写入宪法。我国现行宪法
中没有保障良心自由等精神自由权利的条款,因而,改革宪法在良心自由权领域的现行规制,是保障和实现良心自由的起码要求。良心自由的法律规制如果不当,国民的良心良知就会受到压抑。 中国儒家的良心论为抵抗权的行使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历史上无数仁人志士正是基于良心意识敢于抵抗不义,反对暴政暴君。 与中国儒家的良心论一样,古代罗马的自然人权论也为抵抗权的行使提供了理论基础。古希腊城邦国家解体后,代之而雄据西方的古罗马国家继承了希腊文化的许多良好传统。无论在罗马共和时期还是在罗马帝国时期,古希腊人关于自然权利和自然法的思想以及个人自由、人类平等的思想都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由希腊城邦政治文化中培育出来的关于人的权利的思想在罗马私法文化土壤中获得了个人本位主义的性质,摆脱了城邦国家主义的框框。罗马国家的不断扩张和疆域的发展变化,进一步促成了个人本位主义权利观与世界主义或人类主义思想的结合。此种结合所诞生的新观念实际上已接近于近现代人们所倡导的人权观念。人们不受国界限制,不因种族、出身和其他社会文化因素的局限而普遍享有的尊严和权利的思想在古罗马时代已经趋于明朗化。当个人权利取得了人类的共同性和普遍性时,人权观念实际上已经诞生了。
在古罗马,人权思想的鲜明特性最突出地反映在西塞罗的著述中,西塞罗所继承的斯多葛派的人道主义思想传统在塞涅卡和奥勒留的著作中也有明显的反映,斯多葛主义的影响可以说始终笼罩着罗马的思想史。西塞罗的自然人权说是建立在理性自然法理论基础上
的。他这样论述理性自然法与人权的关系:既然大自然赋予人以理性,那它所赋予的就是健全的理性。因此,它也赋予人以法律,而这种法律,无论是指令还是禁令,都是健全的理性。既然自然赋予人以法律,那它也就赋予人以权利。理性是赋予所有人的,就是说,权利也被赋予所有的人。自然赋予所有的人的权利便是近代人们所讲的人权。这是西塞罗对权利的普遍性论述。被赋予一切人的权利的特点在于它的普遍性,人权是一切人都享有的权利,这一点在西塞罗的著述中是明白无误的。这里的“人”不再局限于任何特定阶级阶层或集团(如自由民、公民等)。西塞罗强调人的概念的普遍性在于它应当适用于一切人,他指出:“我们给人所下的定义,唯一的定义,它应当是适合于一切人的。因此,人与人之间在种类上是没有差别的;否则,人的定义就不会适合于一切人了。”与此相应,自然所赋予的人的权利当然为一切人所享有。西塞罗对权利的普遍性和人的普遍性的强调,表明他将人权同各种特权对立起来。基于人的某些方面的差别而产生的权利只是特权。根据西塞罗的论述,人权的定义如同人的定义一样,也应当适合于一切人。 与西塞罗的人权普世论相同,中国传统文化的仁爱博爱论也具有相同的品格。仁爱之爱是兼爱周爱一切人,包括因身份差别而常人不爱之人。孟子说:“仁者以其所爱,及其所不爱。”仁学所倡导的仁爱就是以其所爱推及他所不爱的人。所谓“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即为此意。爱某家、某团体、某阶级、某种族、某地区、某国家之人,也应爱他家、他团体、他阶级、他种族、
他地区、他国家之人,这就是仁爱之爱,亦称兼爱周爱。仁爱之爱爱的是人,而不是身份。“仁者爱人”讲的就是这个意思。墨子说:“爱人,待周爱人而后为爱人。不爱人,不待周不爱人;不周爱,因为不爱人矣。”这就是说,爱人要等到普遍爱了所有的人,然后才可以称为爱人。不爱人,不必等到普遍不爱所有的人;不普遍爱,因为不爱人。墨子的兼爱周爱原则与孔子和孟子的仁爱博爱原则是同样的仁学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爱人就是爱所有的人。身份之爱主要不是爱人,而是爱身份。身份之爱如果变成偏爱别爱,就不仅不是爱人,而且是害人贼人。
从孔子到孟子和墨子的仁学理论中,仁爱博爱的原则中已含平等之义。仁爱博爱的原则就是将天下之人都作为人来尊重爱护和不侵害的原则。尊重人、爱护人和不侵害人,这是孔、孟、墨仁爱博爱原则的三项内容。其中每一项都包含平等精神。孔子斥责始作俑者,强调的是人的尊严不可侵犯。孟子的舍生取义论主张对有碍人格尊严的施舍宁身死而不受。墨子认为,“人无幼长贵贱,皆天之臣也”;“爱人利人者,天必福之;恶人贼人者,天必祸之”。这些保护人格尊严的仁爱博爱主张都体现出平等的精神。尊重人的原则必然要求采取积极的作为方式去爱护人,和采取消极的不作为方式去避免侵害人。从爱护人的积极作为方面看,仁人为事既要兴天下之利,又要除天下之害。仁者爱人,爱人若爱其身,这都是兴天下之利爱护人的积极作为。而抵抗暴政暴君,废除恶法恶制,减除苛捐暴敛等,这些都是除天下之害的爱护人的积极作为。从不作为方面看,
以不忍人之心待人;非攻,节用,节葬;不毁乡校而允许言论和教学自由;无欲害人之心和无欲害人之为等,都要求避免侵害人的行为。爱护人和不侵害人都体现出人人平等的精神。
博爱精神来自不忍人之心。不忍人之心也就是不害人之心。孟子说:“人皆所不忍,远之于其所忍,仁也。”“人能充无欲害人之心,而仁不可胜用也。”扩充仁爱之心,将一切人都作为人来敬爱,博爱由此而生。博爱即为仁。韩昌黎根据《孝经》所言,明确指出“博爱之谓仁”。将仁等同于博爱的思想起源于孔子,确立于孟子。孟子特别注意仁的世界的普遍性。孟子说:“不仁而得国者,有之矣;不仁而得天下者,未之有也。”仁在本质上是博爱天下之人。仁必博爱的思想在墨子的仁学理论中得到了充分的阐发。墨子主张仁爱应当是爱天下之人。“爱人者引为博焉” 。爱天下之人,爱天下之百姓,这是墨子所阐明的天志。顺天之意就在于“兼爱天下之人”。墨子强调仁者不仅博爱周爱天下之人,而且应当兴天下之利。注重仁的超国家、超种族和超阶级的世界普遍性,这是传统仁学的一个重要特征。当代中国的极左思潮将博爱学说视为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发明并扣上“资产阶级”的帽子,实为数典忘祖。 三、道法天刑论与自然法思想
笔者认为,中国古代的道法天刑论与古代罗马的自然法思想,在为抵抗权提供理论支持方面具有异曲同工的效用。
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上,老子较早提出了“道法自然”的自然法思想。他认为,在人定法之外,还存在一种来源于自然的自然法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