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公司法修改的历史与趋势(8)

2019-05-26 19:53

以外的各种法人相关的众多法律中,修改前商法的有关公司的规定被大量准用。 关于商法,进行了如下完善:将第1编“总则”中有关个人商人的规定在整理其内容的基础上将规定修改为现代语的表记形式,除将现行的第2编“公司”全部删除外,现行第3编“商行为”的一部分规定(第501条至第542条)也修改为现代语的表记方式。 五、施 行 日 期

关于公司法的施行,自公布之日起算,在不超过1年6个月的范围内,以政令规定之日起施行(“附则”第1款)。但是关于合并对价灵活化的相关修改部分,由于前述原因,其实质施行比公司法施行日晚一年(“附则”第4款)。在公司法中,作为合并等对价:①当事公司(吸收合并中的存续公司等)的股份;②当事公司的公司债;③当事公司的新股预约权;④当事公司的附新股预约权公司债;⑤明确表示可以使用当事公司的从①到④以外的财产。被使用于所谓的三角合并时的母公司股份,与金钱一样属于⑤中所指的“财产”。与合并等对价灵活化相关的部分的实质性实施将比公司法施行晚一年,在此期间的合并等对价仅限①的情况。因此在这一年期间不得进行以金钱为对价的合并(现金合并)。另外,由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放宽限制的修改中,对于以合并等对价灵活化为前提的部分,在此1年中当然不能适用。当然也使得在海外的日本企业通过海外的子公司进行的三角合并也不能进行。

公司法的具体施行时期,现阶段来说,目标定在2006年5月份左右。

上传时间:2008-10-28

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 ——商法前沿论坛系列之十九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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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2007年11月2日晚,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第十九期《商法前沿论坛》暨日本法研究所第七期日本法讲座在明法601学术报告厅成功举办。以日本布井千博教授为代表的日本公司法学术代表团带来了一场题为“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从比较法的角度”的精彩演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日本法研究所所长韩大元教授代表我院发表开幕辞,并向日本学者表示热烈欢迎。 著名德国法专家、同志社大学法学院早川胜教授首先发表演讲。他从比较法的角度出发,将日本法与欧盟法、德国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主要就废除最低资本的立法理由、公司法的内部竞争以及公司法立法通道多元化等问题阐述了自己的学术观点。随后一桥大学教授、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日方专家委员会委员长布井千博,亚细亚大学小川宏幸副教授,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以及日本冈山大学张红教授也分别发表了精彩的学术演讲。内容涉及最低资本金的存废、公司制度之间的竞争、企业社会责任和股东权利保护等热点话题。 董安生教授、叶林教授以及杨东博士对日本学者的演讲进行了精彩点评。最后,日本学者、评议人和到场同学通过问答形式进行了近距离学术交流。刘俊海教授主持了本次讲座,并分别对演讲与评议进行了

简要点评。(张扬)

日本公司法学术代表团成员(演讲者):

一桥大学法学院布井千博教授(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日本国际协力机构 “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日方专家委员会委员长)

同志社大学法学院早川胜教授(日本著名公司法学者、被德国政府授予对德国法研究做出杰出贡献国外专家的奖章)

日本独协大学周剑龙教授

日本冈山大学张红教授

亚细亚大学小川宏幸副教授(日本一桥大学法学博士、美国哈佛大学访问学者)等 嘉宾:

韩大元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常务副院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日本法研究所所长)

评议人:

叶林: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董安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杨东: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讲师、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研究员

主持人:

刘俊海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

时间:2007年11月2日19:30-21:30

地点:明德法学楼601徐建国际学术报告厅

刘俊海:尊敬的早川胜教授、尊敬的布井千博教授、尊敬的韩大元院长,尊敬的小川宏幸副教授,尊敬的董安生教授、叶林教授、杨东博士,欢迎大家光临今天的商法前沿论坛第19期暨日本法研究所第7期的讲座活动,今天题目是日本新《公司法》典的反思与展望。中日两国同时推出了新《公司法》,虽然日本《公司法》对鼓励投资拉动民族经济增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学术界的争鸣一直没有停止。日本《公司法》取得的成功经验,无疑对下一步中国公司法的修改具有重要的作用。我们有句话,远来的和尚会念经,我相信日本教授的观点一定会给我们带来很好的启示。

首先介绍一下日本同志社法学法学院的早川胜教授,他是日本知名的《公司法》学者,曾经被德国政府授予为德国法研究做出杰出贡献勋章,一桥大学法学院布井千博教授,著名学者,也是商务部与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中日经济法企业法合作项目”日方专家委员会的委员长。亚细亚大学小川宏幸副教授,也是日本一桥大学的法学博士,看来一桥是出人才啊。坐在我左边的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常务副院长,也是日本法研究所所长韩大元教授;这位是董安生教授,著名商法学家;这位是著名商法学家叶林教授,这位是杨东博士。他们是此次论坛的点评人,同时杨东博士还兼任翻译。首先请韩大元教授致欢迎词。

韩大元:首先代表法学院、代表法学院院长王利明教授,欢迎日本公司法研究代表团。非常感谢布井千博教授、早川胜教授和小川宏幸教授,他们刚从大会堂赶过来,他们每次到中国来,一定在中国人民大学做讲座,我代表法学院表示感谢。希望通过此次访问,我们进一步的扩大人大法学院和一桥大学、亚细亚大学、同志社大学、冈山大学的交流。最后预祝,本次学术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刘俊海:谢谢韩老师代表法学院做的热情洋溢的致辞,下面开始今天的讲座,首先请早川胜教授演讲。

早川胜(以下日方教授演讲都是杨东博士翻译):上次我来人民大学时候是去年12月,专门给大家做过一个关于上市公司收购的演讲,这次来人民大学刚好正值人民大学70周年的校庆,从校门进来感觉特别漂亮,特别是大楼和下面挂着庆祝建校70周年的旗帜,非常高兴在这样特殊的喜庆之日来到人民大学,感到非常高兴。

首先,我们这次也是来参加北京大学的北京论坛,主要是讨论公司治理特别是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我们和中国的学者一直以来都在交流,特别是新《公司法》颁布之后交流特别多,中国的《公司法》的东西很多,比如说法人可否认的原由,还有企业责

任的第5条等等,这些日本《公司法》还没有。我们不是到这里讲日本《公司法》是先进的,而是中国《公司法》有很多独到的地方值得我们学习。

我本人一直是研究德国法和日本法(杨东:早川教授是日本研究德国法的第一人,被德国政府授予杰出勋章的教授),我年龄大了,日本《公司法》有1000多条,我还没有完全掌握,只是从德国法比较法的角度来看日本新《公司法》的一些体会。因为内容太多,我只谈几个重要的地方。

十天前,在奥地利的威尼斯参加一个关于《公司法》比较的研讨会,专门讨论了德国《公司法》的情况,特别是提到了德国《公司法》的有限公司制度。日本《公司法》把有限公司的制度废除了,统一到了股份公司当中。德国这次对有限公司制度进行了大规模的修改,保留了有限公司制度。我对这个问题有一些体会,想和大家分享一下。

德国和日本非常重要的共同点,都是有有限公司制度,日本是学习德国导入了有限责任公司制度。在日本新《公司法》之前,日本和德国有几个共同点。第一对有限公司的利用特别多,日本大概总共有190万家,德国有79万家,数目非常多。另外一方面的共同点,这次日本新《公司法》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德国也是废除了,但必须对废除最低资本金的公司有一个特殊的名字“事业型公司”,在德国如果要设立这种公司,必须名称上有一个特殊的称呼,有限责任事业公司。这是德国和日本的区别。但是日本新《公司法》出来以后,原来的有限公司怎么办?日本专门制定了一个《公司法》修改后的准备法或者叫完善法。依然给原来的有限公司一定的法律地位,叫特立有限公司,继续存在,以后不能再新设立有限公司,但是原来的公司还继续存在。

刘俊海:我们隆重推出两位教授,一位是日本读协大学的周剑龙教授,还有一位漂亮的女士是日本冈山大学的张红教授。 早川胜:有限公司这么改革,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有一个非常重要的背景,一个背景是日本废除有限公司制度,也是为了适应日本经济的活力,特别是希望能够提高日本企业的竞争力,特别是有利于创业企业的发展而进行的改革。德国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为了发展经济。日本十几年来都是长期低迷的时期,不得不采取大的改革措施。德国也为了促进经济发展,对有限公司制度进行了大的修改。

另外讲一个非常重要的情况,欧盟成立之后,经过一系列的《公司法》改革,改革力度最大的还是英国,英国也是刚通过新的《公司法》,修订工作力度也非常大。好多的企业公司都计划到英国去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在英国设立也就相当于皮包公司,之后实际的活动都是在欧盟各国设立子公司,但是在荷兰发生了一个事件,荷兰对于总部在英国而不允许在荷兰设立子公司,不允许登记,后来提起了诉讼。原告认为这样的做法违反欧盟的资本自由、公司设立自由的原则,产生了这起诉讼。这个案子怎么判呢?欧盟法院最后还是认为,荷兰不予登记的做法是违反欧盟章程中资本自由、设立公司自由的原则,对荷兰政府的这种做法给予了否定。会造成这样一种结果,欧盟的法院做出这样的判决之后,给欧盟各国带来很大的冲击,也就是说,欧盟各国必须采取制定更加有效的公司制度,与英国的《公司法》进行竞争,对自己的《公司法》进行修改。和美国一样,美国为什么德州的《公司法》最好?也是各州进行竞争之后发生的。欧洲大陆上发生的类似于美国各州之间的《公司法》竞争。

刚才介绍了,德国为什么废除最低资本金,设立一个最初的有限事业公司的制度,等等一些大规模的改革,并不是德国经济界、产业界发生的这样一个需求和要求,和日本恰恰相反。德国主要是政府主导,立法者搞出来的。并不是德国经济界提出要修改有限责任公司。这是我这次参加会议的时候,德国人介绍的。

大的公司是经济界主导,但是有限公司制度跟德国是非常类似的,有限公司制度实际上也并不是小公司自己提出来的,就像日本有190万家有限公司一样,并不是自己提出来要废除有限公司制度,而是日本立法者提出来废除这项制度,这一点和德国类似,(杨东:我刚才翻错了,说的是大公司)。

也就是说,在日本,现在有很多的经济界学者都认为,这次日本新《公司法》都是立法者主导下,充满大胆创新改革的思路,是立法者为主导的《公司法》改革。我本人比较保守一点,传统大陆法系的学者都比较保守,我认为日本目前的过程并不合理,我认为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该是适应实际经济发展的需要,仅仅是一种立法者的一厢情愿的创造修改,是不是合理合适,我有一种保守的看法。

我们看日本这次为什么废除最低资本金的过程也可以发现,首先在公司法之前,是日本经济产生界为主导制定了《特别措施法》,在这当中赋予符合条件的公司可以没有最低资本金的要求,原来日本公司法是股份公司是一千万日元、有限公司是三百万日元,可以不受这个限制,但是这个公司是五年时效的。特别法就相当于中国商务部制定的特别措施法,利用这个法没有最低资本金限制的公司利用者主要是家庭主妇和大学的创业者和公司的创业企业人员,但是要求在五年内要达到最低资本金要求,这是《特别措施法》。

根据这个经济产生省制定的《特别措施法》,不能说是一个很成功的法,但是也不算失败。这给法务省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法务省觉得没有什么大问题,这次在新《公司法》制定的时候,废除了最低资本金制度。我们以前年轻的时候,日本公司法和商法的修改,都是在法务省下设立一个法治省议会,由公司法和商法的副会来讨论,都是学者为主导,当然也包括一些实务人员,一般花很长的时间,经过充分的讨论之后,才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但是现在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法务省的官员们直接制定,采取了很大的主动权,而且加快了速度,这样的情况出现了。

另外除了法务省自己主导立法之外,最近这几年又出现了一个心的现象,和美国一样,由国会议员直接通过一个法案,在国会上直接通过,不经过政府,这样的立法方式也逐渐出现,或者是法务省或者是经济产业省,政府主导通过一个法案。公司立法的过程显得更加复杂化,原来只是省议会为主导,现在各种途径各种的改革都在进行,所以显得有点混乱,需要协调。

比方说,举个例子,1997年日本议员立法的案例是导入了股票期权的制度,后因为有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马上又被修改了。股票期权制定出来以后,没过几年又重新出了一个新的概念,新股预约权,这是一个新的概念,包括了股票期权的概念。不同的立法路径,不同的途径造成了改革的速度在加快。

一般都知道,《公司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但是如果出现多样化的立法途径,造成立法后果的多变性,以及差异性。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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