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批准,并经有关部门签署专业审查意见后(如须),可直接提交风险经理审查或上报项目推荐委员会初审;对于未列入指引的客户,须经分行行长签批同意,方可提交风险经理审查或上报项目推荐委员会初审,进入审查审批流程。
6
二、一般风险授信调查流程图
7
8
第十三条 客户经理应认真查询相关系统,包括查询CECM系统是否存在定性、定量预警信息,是否被列入风险警示名单管理。对风险警示名单客户和预警客户,在调查报告中对预警信息做出说明。相关系统还包括但不限于人行征信系统、CREDITEDGE、千里眼经济情报预警系统等。
第十四条 分行应按照下列送审资料清单的要求,将有关书面资料报送给负责审查职责的机构进行审查:
1、客户基本授信条件表。
2、按照本章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的材料。 3、授信业务上报意见表。
4、审查机构认为其他须要报送的资料。
对于授信续作的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在主协办客户经理出具书面文件说明有关资料和此前提供的未发生变化情况下,可在上报审查阶段不重新提供如下材料: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样本。在授信批复中应说明有关授信审批上报材料情况,并要求在放款审核时加强有关材料审核,严格把关。
对于不能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材料的授信项目,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但对于借款人重组、且我行授信重组到尚未成立的新企业的情况除外,即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
原则上贷款意向函应按照上述授信材料清单要求收集材料,但特殊情况下,如授信申请人不能提供有关材料的,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
曾经总行批准,在授信材料不齐的情况下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的,如存量授信项目申请续作、授信申请人还不能提供有关授信材料的,其原因与以前申请不能提供有关授信材料原因相同的,该存量授信项目(包括变更授信方案情况)按照一般授信项目审批,不须按照政策例外程序办理。
关于贷款卡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须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授信审查到贷款发放期间新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进行监控,对借款人或担保人在授信审查到贷款发放前新发生的不良信用信息,应上报授信终审机构重新审批,审批通过的,方可继续授信。
原则上不得向无卡(或无效卡)借款人或无卡(或无效卡)担保人对应的借款人提供授信,以下特殊情况除外:
(1)当地人民银行或主管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自然人、境外机构等担保客户。
9
(2)当地人民银行或主管人民银行明确表示不为其配卡的金融机构担保户。 (3)总行风险管理部审核同意的其他特殊情况。
第三节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授信调查
(此节不含国家开发银行担保的贷款)
第十五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由于其特殊的业务性质,调查的内容和调查分析重点与一般风险的授信业务有较大的区别,调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所示内容(具体内容见附件7低风险授信业务风险提示):
(一)授信申请人是否具有借款主体资格,根据借款人业务经营状况、经营范围,审核贸易背景是否真实、合理。
对于流动资金贷款申请,客户经理应按照银监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我行相关规定,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的规模和周期特点,合理测算借款人营运资金需求,审慎确定借款人的流动资金授信总额及具体贷款的业务品种、额度、期限等,不得超过借款人的实际需求发放流动资金贷款。?
(二)担保人(包括保证人、抵押人和出质人)是否具有担保资格。 (三)质物是否合法合规,是否政策允许。
包括保证金或质押资金来源是否合法合规,是否存在贷款资金、贴现资金转作保证金的现象;是否存在将借款人对公帐户资金转给第三方自然人,用储蓄存单质押开立银行承兑汇票等情况。
(四)质物与出质人的身份是否匹配。
(五)授信用途是否合法合规。对于以下用途的申请,不得进行授信: ①国家明令禁止的产品或项目;
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以授信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和增资扩股;
③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股票、期货、金融衍生产品等投资; ④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贷款用途。
第十六条 低风险授信业务,应按照附件3授信材料清单的要求收集授信信息、进
1
1
低风险授信业务的定义同授信额度章节中的低风险产品定义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