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现场设计配合管理制度
1.6.1工期管理的依据:
1. 铁道部下达的工期计划;
2.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联席会议纪要; 3. 公司生产计划安排;
4. 与建设单位约定的变更设计完成时限。 1.6.2变更设计时间
1. Ⅰ类变更设计:根据建设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分析、研究提出的处理意见,在接到提议单位的正
式书面材料后,应在20天内完成方案研究、现场会审和编制Ⅰ类变更设计方案研究文件,并报建设单位审核。在接到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单位反馈意见后,及时组织进行必要的现场踏勘工作,并编制Ⅰ类变更设计文件(报批稿)报送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审定和原初步设计批准部门审查后,20天内完成Ⅰ类变更设计文件的编制工作。
2. Ⅱ类变更设计:在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进行现场核对并形成纪要后,变更设计
若只需进行检算的处理方案,设计单位5天内完成,若需出图时,10天内完成变更设计报送建设单位审定。
3. 由设计、施工、建设单位以外的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变更设计的时限。 4. 各类变更设计若需进行勘察工作的,变更设计的时限另行协商确定。 5. 工期控制程序如下:
6. 根据公司生产统筹部署,全面、详细制定并下达每旬和每月工作重点、工作计划安排,制定每
项工作的先后次序和轻重缓急,从源头开始安排组织生产、编制计划、识别风险以及明确工期控制措施;
7. 详细确定每项工作的细节工作内容;
8. 确定或咨询每项工作的持续时间。工作持续时间尽可能考虑到各种不利因素,予以保守估计; 9. 排出设计流程,分解工作内容,落实责任人,让参加工作的每一位配合施工人员都知道自己的
责任、工期,使细化后的工作安排具有全程性、可操作性、可控性; 10. 建立日常检查制度,落实进度和工期纠偏措施。
11. 工作计划、工期调整必须提前与生产项目管理部共同协商。
1.7工程测量及交桩管理制度
1.7.1基本工作内容和分工测量管理工作内容:
1. 按铁道部要求进行本线测量方案设计,提出测量精度标准和要求; 2. 答复测量咨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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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按铁道部或项目机构审查意见修改设计; 4. 按要求布设全线和控制测量工点控制基桩;
5. 向施工、监理单位进行设计交底,移交测量设计文件,现场点交控制基桩; 6. 参加建设过程中控制测量误差/粗差的处置,并提出处置方案; 7. 参加竣工测量和竣工交接工作。 1.7.2测量工作基本要求:
1. 全线的控制测量设计或方案按铁道部规定提出,符合本线设计标准,满足建设需要,并为运营
维护提供依据。
2. 勘测设计测量工作按铁道部现行标准、规范和本项目设计标准及要求实施。 3. 勘测设计控制测量网的布设应兼顾建设需要。
4. 测量设计或方案及交接桩测量资料必须齐全,并附标桩示意图,标明各种标桩平面位置和标高,
必要时附文字说明。依照资料进行现场核对,检查清点标桩。
5. 设计交接桩工作办理完毕后,必须履行交接手续,填写交接桩记录表,一式三份,项目机构、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各一份,交接桩记录表存入工程档案。
6. 所有的控制测量和施工放样测量必须进行换手测量。对工程项目的关键测量科目必须实行彻底
换手测量,一般测量科目应实行同级换手测量。彻底换手测量,须更换全部测量人员、仪器及计算资料;同级换手测量,须更换测量和计算人员。
7. 测量工作必须做好原始记录,坚持复核签认制度,不得随意涂改和损坏,工程测量资料和测量
成果资料妥善归档保管,装订成册。
8. 测量时应特别注意相邻标段搭接处测量结果及资料的符合性,必须组织相邻标段进行贯通测量
和跨标段联测。
1.7.3交接桩
1. 交接桩时,各主要标桩确保完整、稳固。交桩后,施工单位立即组织测量人员进行复测,并及
时埋设护桩,发现问题及时提交并研究解决。
2. 为确保测量工作顺利进行和方便施工,各级测量人员必须对标桩和护桩妥善保护。所有测量标
桩未经工程技术负责人同意,不得毁弃。
3.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交桩的范围包括:直线上的转点、曲线上的交点或复交点、直缓、缓圆、
曲中、圆缓、缓直等控制桩,有关的控制点、三角点、水准点、导线点。
4. 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提交的测量成果资料包括: GPS控制点坐标及点之记;平面控测导线桩
坐标;中线逐桩坐标;水准点高程成果表及点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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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若重要桩位丢失不能满足施工测量要求,或影响施工需要移桩时,设计单位负责补桩(或移桩)
补测并提供补测成果资料。
1.8变更设计管理制度
1.8.1变更设计一般规定
1. 各类变更设计必须严格按照“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实施”的程序进行,遵循既要节约
投资,又要保证工程稳妥可靠的原则,治理措施一步到位,避免同一工点,同一类型的工程重复变更。
2. 必须严格执行铁道部对初步设计的审查批复意见和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在确保工程安
全、质量和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力争节约投资。现场必须变更的工程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分清责任,有区别地处理。
3. 变更设计应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以完善和优化设计为核心,以确保设计功能、
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为前提。配合施工阶段,应与建设、监理、施工各方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通力合作,及时处理好变更设计。
4. 鼓励以节约工程投资、确保工程质量、完善设计功能为目标的优化设计,优化设计仍应按变更
设计程序进行。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对施工图进行现场核对和优化,在实施过程中仍应按变更设计程序做到全过程优化。
5. 当建设单位有书面要求且不违反相关设计规范或批复意见时,原则上按建设单位意见办理; 6. 变更设计执行集团公司的有关决定、集团公司专家组对重大工点的现场会审决定和四方纪要;
由于设计自身原因引起的差、错、漏应及时主动进行处理;
7. 各级审查人员对各类变更设计的基础资料、技术方案、工程数量、单项概算、概算单价、施工
方案和投资进行严格审查,严格控制提高或降低标准的变更设计,严禁弄虚作假或虚假变更; 8. 变更设计必须严肃认真地辩明并填写变更设计原因,以便准确界定变更责任。属于设计单位原
因明确写入纪要的要事先书面报请项目总工程师批准。严禁任何配合施工人员随意、有意、不负责任或根据不足地进行变更设计。如有违反,将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扣减责任人及所属专业或所属单位相关费用,同时报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9. 配合施工过程中,严禁配合施工人员利用变更设计从事与我公司声誉或利益相冲突的个人行为
包括开发外委任务;承包、转包工程;强行介绍推荐施工队伍;伙同外单位故意造成变更设计,有意扩大变更设计范围;提高变更设计种类和增加变更设计投资等;同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工程材料、设备的生产或供应商。如有上述行为,一经查实,将报集团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处理相关当事人;
10. 配合施工人员要坚持到现场处理问题,必须由建设单位或其授权的单位牵头,施工方、监理方
参加,以便协调处理问题。项目部成员积极参与并主动承担纪要编制工作,注意术语使用和对关键问题描述,为落实变更设计在工期、责任和投资控制等创造条件。遇有不能解答(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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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亦应立即报告项目总工,如项目部不能解决,则由项目部报公司分管副总工程师或公司领导。
11. 各类变更设计的依据必须是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建设单位或其委托人组织的会议纪要、集团
公司相关指示。纪要中必须明确原因、方案及数量控制,否则必须补充完善后,方可进入变更设计下步工作,严禁对变更设计的数量签定开口纪要;
12. 变更设计的现场调查、方案研究、勘察设计及技术管理等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13. 变更设计实行分级管理。Ⅰ类变更设计的设计复核由项目部完成或牵头完成,其审查工作由土
建院或公司完成;Ⅱ类变更设计由项目部完成:
14. 凡不涉及I、Ⅱ类变更设计的问题或不涉及数量增减的问题,在现场处理后应做好记录或签定
会商纪要,以备查阅。
15. 专业设计负责人每周统计发生变更设计的数量和完成情况,并报计划调度检查督促。每月10
日前,将上月完整的变更设计交办公室归档,由办公室根据变更设计的累积情况及时组卷。
1.8.2变更设计的分类
根据铁建设[2005]146号文的要求,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1.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 (1) 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 (2) 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
(3) 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 (4) 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
(5) 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额300万元(含)以上的。
2. 对施工图的其它变更且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不含)以下的为Ⅱ类变更设计。 3. 变更设计项目划分的原则
(1) 同一工点或同一病害引起的不可分割的一次变更,为一项变更设计;
(2) 同一工点中的不同变更内容、同一变更原因的不同工点应分别划分为不同的变更设计项目(初
步设计批准单位批准者除外)。
(3) 变更设计必须按上述原则划分,严禁将变更设计项目合并或拆分。 4. 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划分和介定原则
5. 变更设计原因(责任)分为:完善设计的变更、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标准的变更、不可预见
的变更、其它变更共五类。
(1) 完善设计的变更,是指对设计文件缺陷、错误、遗漏的修改、补充完善或优化。
(2) 工程质量事故的变更,是指按《铁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处理规定》(铁建设[2003]48号)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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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事故引起的变更设计。
(3) 标准的变更,是指铁道部批准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模的变化引起的变更设计。 (4) 不可预见的变更,是指不可抗力、不可预见的外部因素等引起的变更设计。 (5) 其它变更,是指不属于上述原因的变更设计。
6. 变更设计应明确各参建单位需承担的责任及责任比重。对有争议的变更设计原因和责任界定,
应在《变更设计会议纪要》中记录各方意见,在变更设计通知单中明确。I类变更设计以铁道部审批意见为准,Ⅱ类变更设计由建设单位确定。
1.8.3变更设计程序及具体实施细则
1. 变更设计程序
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监理单位确认→建设单位批准建议书→四方/五方(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地方)现场核对→《变更设计会议纪要》→出变更设计图或工程措施通知单→由业主下发《变更设计通知单》:
(1) 《纪要》直接处理:对于工程简易、变更设计原因清楚、投资增加很少的工点,可在纪要中直
接给出工程处理措施、工程数量并附必要的示意图和草图。但是,必须经项目部的计算、复核2人签字认可方为有效。
(2) 其它执行以下程序:→补勘→设计(I类变更需先做变更设计方案,由建设单位批准后开展设计)
→变更设计文件→项目部正式发文(I类变更设计由公司发文)→送建设单位公司。 2. Ⅰ类变更设计实施细则
(1) Ⅰ类变更设计由提议单位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提出变更理由和技术经济比较资料,经提议
单位主管(局级)技术负责人审查同意,交监理单位确认后报建设单位;
(2) 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核对、分析,并批准建议书,形成《变更设计会议纪要》;设计单位项目
部(简称项目部)根据《变更设计会议纪要》要求,组织有关各方对变更方案进行研究、会审,并组织编制I类变更设计文件(报批稿),按铁道部《铁路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建设[2007]152号)规定编制,达到初步设计文件深度(变更设计文件应附工程数量量差表及变更设计概算),公司总工程师审查后报建设单位初审;
(3) 由建设单位上报原批准单位审定,原批准单位以正式文件批复后,项目部组织相关专业完成变
更设计文件(施工图),并由公司发送建设单位。 3. Ⅱ类变更设计实施细则
(1) XX项目部提议的变更设计,由专业设计负责人填写《变更设计建议书》并组织完成变更设计,
经项目总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提交建设单位,经建设单位组织审查后发出《变更设计通知书》。
(2) 施工单位提议的变更设计,按不同情况分为两类:
1) 情况紧急,需及时处理时,由提议单位电话报告项目部及建设单位,并由建设单位组织召集设
计、监理、施工四方共同进行现场核对,研究解决方案,并形成《现场核对纪要》,确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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