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1.7应设置方便残疾人通行的无障碍坡道及标志,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规定。 6.1.1.8考虑居民小汽车通行,便于寻访、识别和街道命名。 6.1.2山区和丘陵地区道路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6.1.2.1路网格式应因地制宜,利用有利地形进行展线。 6.1.2.2主要道路宜平缓。 6.1.2.3路面可酌情缩窄,但应安排必要的排水边沟和会车位,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的有关规定。 6.1.2.4不得已时可采用回头曲经,其主要技术指标应符合本规范6.2.8条规定。 6.1.3小区内道路可划分为主道、次道、支道、入户道及人行道。 6.1.3.1主道为连接小区主要出入口的道路,或交通运输较集中的沟通全小区性的主要道路。 6.1.3.2次道为连接小区次要出入口的道路,或小区内教育文化生活福利设施以及各住宅楼之间相互沟通的道路。 6.1.3.3支道为车辆和行人较少的道路,主道和次道相连接的道路,消防道路、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 6.1.3.4入户道为进入各居住户的道路。 6.1.3.5人行道为地人通行的道路。 6.2 道路设计 6.2.1 小区道路设计应综合考虑平、纵、横三方面的情况,使道路平面顺适、纵坡均衡、横面合理。 6.2.2 小区内的主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20km/h,次道计算行车速度可采用15km/h。 6.2.3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应符合表6.2.3规定。 表6.2.3:小区机动车道路路面宽度表 道路类别 主道 次道 道路红线宽度(m) 路面宽度(m) 11.0~14.0 7.0~10.0 4.5~6.0 支道 入户道 3.5~4.5 2.5~3.0 注:当混合交通干扰较大时,宜采用上限;若交通干扰较小或沿道设置人行道时,可采用下限。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路面宽度不宜小于3.5m。 6.2.4 小区内道路边缘至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表6.2.4规定。 注:主道的边缘指红线:次道、支道及入户道的边缘指路侧带边线。当道路设有人行道时,其道路边缘指人行道边。 6.2.5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最小转弯半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6.2.5.1 在平坡或下坡的长直线段的尽头处,不得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如果场地限制需要采用小半径的圆曲线时,应设置限制速度标志等安全设施。 6.2.5.2 除回头曲线外,小区内的道路平面转弯处,可不设超高加宽。 6.2.5.3 小区内道路平面转弯曲线半径,Ⅰ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20m、Ⅱ、Ⅲ类小区的道路不宜小于15m。困难地段的转弯曲线半径可酌情减少,但不得小于12m。 6.2.5.4 小区内道路交叉口路面内边缘转弯半径,不得小于表6.2.5规定。 表6.2.5:交叉口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 路面内边缘最小转弯半径(m) 小区类别 主道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20 15 12 次道 15 12 9 支道 12 9 9 注:地形条件困难时,除陡坡处外,最小转弯半径可减小3m。 6.2.6 小区内机动车道路在平面转弯处和纵断面变坡处的视距,不应小于表6.2.6规定。 当平面转弯处视距不符合规定时,横净距以内的障碍物,除对视线妨碍不大的稀疏树木或单个管线支架、电杆、灯柱等可保留外,应予以清除。 表6.2.6:小区道路最小视距 视距类别 最小视距(m)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交叉口停车视距 15 30 20 注: ①当受场地条件限制,采用会车视距困难时,可采用停车视距,但必须设置分道行驶的设施(如反光镜、限制速度标志,鸣喇叭标志等)。 ②当受场地限制时,交叉口停车视距可采用15m。 ③与城市道路相接处,视距不得减少。 6.2.7 小区内道路纵坡应符合下列规定。 6.2.7.1 道路纵坡不宜大于表6.2.7-1规定。 6.2.7.2 道路最小纵坡应大于或等于0.5%,困难时可大于或等于0.3%,遇特殊困难坡度小于0.3%,应设置锯齿形偏沟或采取其他排水措施。 6.2.7.3 小区内道路纵坡连续大于5%时,应在不大于表6.2.7-2所规定的长度处设置缓和坡段,缓和坡段的坡度不应大于3%,长度不应小于50m。 6.2.7.4 当主,次道和支道纵坡变更处的相邻两个坡度代数差大于2%时,应设置竖曲线,竖曲线半径不得小于100m,竖曲线长度不应小于15m。 6.2.7.5 经常通行大量自行车的小区内道路的纵坡,宜小于2.5%,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当纵坡为2.5%~3.5%时,限制坡长应符合表6.2.7-3规定。 表6.2.7-1:小区内道路最大纵坡(%) 道路类别 最大纵坡 主道 6 次道 8 支道 9 注: ①当场地条件困难时,次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5%,主道、支道的最大纵坡可增加2%。 ②交通运输较繁忙的支道,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 ③通往消防站及液化气供应站的道路纵坡不应大于6%。 ④与城市道路相接处,其最大纵坡不宜增加,当纵坡大于3%时,应设置缓冲段。 表6.2.7-2: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大于5~6 限制坡长(m) 800 大于6~7 大于7~8 大于8~9 大于9~10 大于10~11 500 300 200 150 100 表6.2.2.7-3:自行车道纵坡限制坡长 纵坡(%) 2.5 3.0 200.0 3.5 150.0 限制坡长(m) 300.0 6.2.8采用回头曲线的道路设计,其主要技术指标应按表6.2.8的规定采用,并采取设置限制速度标志和在其外侧设置挡车堆等安全措施。 表6.2.8:回头曲线主要技术指标 技术指标名称 行车速度 最小主曲线半径 超高横坡 缓和曲线或超高、加宽缓和段最小长度 停车视距 会车视距 最大纵坡 单车道路面加宽值 单位 Km/h m % m m m % m 指标计算 15 15 6 15 15 30 4.5 1.5 注: ①最小主曲线半径,在工程艰巨的路段可采用12m。 ②超高、加宽缓和段宜设在紧接圆曲线起点(或终点)的直线上。在地形困难地段、可将超高、加宽缓和坡段长度的一部分插入到圆曲线内,但插到圆曲线内的长度不得超过超高、加宽缓和段长度的50%,且插到圆曲线后所剩余长度不得少于10m。 6.2.9 小区内尽端式道路的长度不宜大于120m,并应设置12m×12m的回车场地。 6.2.10 人行道设计符合下列规定。 6.2.10.1 小区内的主道、次道路,可根据需要,在车道的单侧或双侧的部分或全部路段设置人行道。 6.2.10.2 经常通过行人而无道路的地方,应设置人行道。 6.2.10.3 沿主道设置的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1.5m,其它人行道宽度不宜小于0.75m,当人行道宽度超过1.5m时,宜按0.5m的倍数递增。 6.2.10.4 道路两则人行道纵坡,可与道路纵坡相同。 6.2.10.5 当用地坡度大于8%时,应设置梯步辅助解决竖向步行交通,每段梯步不得少于3级,每隔15级左右设置宽度不小于1.5m的缓冲平台。 6.2.10.6 人行道的危险地段,应设置栏杆。 6.2.10.7 人行道横坡宜采用1%~2%。 6.2.10.8 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净距,屋面为无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净距不得小于1.5m;屋面为有组织排水的建筑物,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3 交通设施 6.3.1 主、次道应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有关规定。 6.3.2 各级公共服务设施、集贸市场、文娱活动场地等必须设置人流集散广场及公共停车场(库),面积按照集散人流量确定,并应符合本规范6.3.3条规定。 6.3.3 小区内应考虑设置居民小汽车、通勤车等停车场(库),设置方式及面积应符合表6.3.3规定。机动车每标准停车面积30m2,自行车为1.4m2。配建停车场面积计入所属用地内。 表6.3.3:小区居民及配建公共停车场(库)停车位指标 类别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饭店、酒家、茶楼 肉菜、农贸市场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户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车位/100m2建筑面积 单位 机动车 1.0~1.3 0.7~1.0 0.5~0.7 2.0~2.5 0.15~0.2 单车 2~3 2~3 2 7.5
广东省标准建筑规范(4)
2019-05-27 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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