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沟沟底 涵洞基底 铁路轨底 0.5 0.15 1.0 0.5 0.15 1.2 0.5 0.15 1.0 0.5 0.5 1.0 0.5 0.2 1.0 0.1 0.25 1.0 表8.0.2-3:各种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m) 地上杆柱(中管线名称 建筑物基础 心) 给水管 排水管 低压 燃气中压 管 高压 电力电缆 电信电缆 电信管道 4.0 0.6 0.6 1.5 1.0 0.5 0.5 1.0 5.00 3.75 3.75 3.75 2.0 1.5 1.5 1.5 1.0 1.0 1.0 1.0 1.5 0.5 0.5 0.5 3.0 1.0 3.75 1.5 1.0 1.5 3.0 3.0③ 2.0 1.0 1.5 1.0 5.0 5.0 3.75 铁路(中心) 石边缘 1.0① 1.5 1.5 缘 1.0 1.0 1.0 1.5② 1.5 1.5 城市道路侧公路边围墙或篱笆 注: ①表中给水管与城市道路侧石边缘的水平间距1.0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1.5m。 ②表中给水管与围墙或篱笆的水平间距1.5m,适用于管径小于或等于2000mm,当管径大于2000mm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③排水管与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间距,当埋深浅于建筑物基础时应大于或等于2.5m。 8.0.3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8.0.3.1 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或电信管线、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8.0.3.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燃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水管。 8.0.4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应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 8.0.5管线之间遇到的矛盾时,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8.0.5.1临时管线避让永久管线。 8.0.5.2小管线避让大管线。 8.0.5.3压力管避让重力自流管线。 8.0.5.4可弯曲管线避让不可弯曲管线。 8.0.6地下管线不宜横穿公共绿地和庭院绿地。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宜符合表8.0.6规定。 表8.0.6:管线与绿化树种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乔木灌木或绿管线名称 最小水平净距 篱 给水管、闸井 污水管、雨水管、探井 燃气管、探井 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电信管道 地上杆柱(中心) 消防栓 道路侧石边缘 1.5 1.0 1.5 1.5 2.0 2.0 1.0 不限 不限 1.5 1.0 不限 1.2 0.5 注:乔木与地下管线的距离指乔木基部的中心与管线外缘的净距。 9 供水与排水 9.1 供水 9.1.1 小区供水管网规划与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1 给水管线布置应充分考虑建筑物的分布及用水要求。 9.1.1.2 供水管网规划设计应满足小区规划要求,考虑供水的分期建设,并留有充分发展的余地。 9.1.1.3 供水管网应安全可靠。 9.1.1.4 为保证安全供水和方便维护,管线尽量沿道路敷设,管线与建筑物和其他管线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定8.0.2条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给水设计规范》规定。
9.1.2 住宅建筑给水系统的供水形式,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高度、卫生设备情况,配水管网的水压以及消防的要求等因素确定。
9.1.2.1 当室外配水管网的压力、水量全天能满足室外内供水的需要时,可采用直接供水方式。
9.1.2.2 当配水管网的压力在一天内有周期性高低变化时,可采用设置屋顶水箱或高位水池的供水方式。
9.1.2.3 城市配水管网的水压经常或周期性地低于室内所需要的供水压力且室内用水量较大并不均匀时,可采用水池、水泵和水箱等的供水方式。
9.1.2.4 多层及高层建筑物的供水,宜采用分压供水方式。将给水系统分为上、下两个供压区。下区由外管网压力直接供水,上压由外管网引入水池,再由水泵提高供水压力至水箱供水。
9.1.3 住宅生活用水的水质,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9.1.4 住宅生活用水量可取最高日用水150升/日,人~190升/日人,平均日用水120升/人,人~160升/日,人,小时变化系数1.7~1.4。
注:住宅生活用水量未包括住宅区内公共建筑物的用水、消防用水、浇洒道路用水、绿化用水和未预见用水等。 9.2 消防
9.2.1 小区的消防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1 消防栓的数量及布置必须遵守消防规定,并取得当地消主部门的同意。
9.2.1.2 用于配水至用户和消防栓的配水支管,宜采用管径为DN150mm~DN200mm管。负担消防任务配水支管不得小于DN150mm。
9.2.1.3 消防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其接管直径不得小于DN100mm。 9.2.1.4 消防栓应设在道路交叉口和醒目处。消防栓距道路边不得大于2m,距建筑物不宜小于5m。
9.2.2 小区建筑的消防栓给水系统及消防用水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进行设计。
9.3 排水
9.3.1 小区的排水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1 充分利用自然条件和现有的市政排水措施,使小区的排水规划与室内排水系统和市政排水管网相协调,减少提升能耗、有利小区的管理。
9.3.1.2 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若目前采用分流制有困难时,在规划中也应考虑将来逐步过渡到分流制。
9.3.1.3 排水管道、污水处理站等设施规划和设计,应满足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9.3.1.4 小区防洪排涝设防标准,应与所在城市或区域设防标准相协调。
9.3.2 小区规划的排水量,应根据生活水排放量和雨水流量确定。
9.3.3 生活污水排放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9.3.3.1 小区生活污水排水定额应与供水定额相协调且污水排水定额取值。当缺乏资料时,污水排水定额可按平均每人每日180L~270L采用。
9.3.3.2 生活污水量变化系数按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采用。 9.3.3.3 小区排水管网宜以最大日最大时流量设计。
9.3.4 雨水流量计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9.3.5 排水管道系统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5.1 排水管道系统应根据小区规划,综合考虑其他管线,充分利用地形和现有排水设施。合理地进行管渠系统的平面和高程规划。 9.3.5.2 排水管渠应按远期水量规划,并考虑有发展余地。 9.3.5.3 雨水管道、合流管道应尽量考虑自流排出。
9.3.5.4 结合小区规划,有条件时可利用现有湖泊、池塘或开设人工湖以调蓄雨水。
9.3.5.5 靠山开发的小区应注意做好防洪排洪规划,宜沿山坡脚设截洪沟,尽量将山洪引离小区。
9.3.5.6 沿海、沿江开发或地形低洼的小区,应通过方案比较,合理确定规划地台标高和排涝措施。
9.3.5.7 污水管理系统规划应考虑事故排出口。
9.3.5.8 排水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9.3.6 排水泵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6.1 小区的排水泵站用地宜按远期规划划定,水泵机组可按近期水量配置。
9.3.6.2 排水泵站宜单独设置,并应与住宅和公共建筑保持必要距离。泵站周围宜设围墙,并绿化。
9.3.6.3 泵站建筑的造型、色调等应与小区住宅建筑相协调、通风、噪声和消防等符合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
9.3.6.4 受洪水淹没地区的泵站,其入口处地面标高应比洪水位高出0.5m以上,当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可在入口处采取临时防洪措施。
9.3.6.5 集水池和泵房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
9.3.7 化粪池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7.1 若小区所在城市管辖范围内已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小区规划必须建小区污水处理站且能保护小区污水处理站与小区内住宅建筑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时,可不设置化粪池,否则,必须设置化粪池。
9.3.7.2 化粪池可适当分块集中设置,并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以及方便养护管理。
9.3.8 小区污水处理站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3.8.1 尚未建有城市污水处理厂,或小区远离城市污水处理厂,或污水纳入城市污水厂处理有困难和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小区宜建污水处理站。
9.3.8.2 污水处理程度及方法,应根据区域环境质量要求,按现行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经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不得选择产生环境再生污染的处理工艺。 9.3.8.3 规划污水站用地,应按远期规模确定,并作出分期建设安排。污水站用地可按表9.3.8确定。
9.3.8.4 污水站的位置应符合小区排水规划要求,宜选择在小区夏季主导风的下风向,并与住宅或公共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
9.3.8.5 污水站区应尽量绿化,绿化面积不宜小于站区面积30%。 9.3.8.6 污水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