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5.1 主要交通道路照明设置间距不宜大于25m,灯具不宜小地100W。 11.4.5.2 楼梯间照明宜采用自动延时控制灯具。 12 通信 12.1 一般规定 12.1.1 小区通信设施包括通信管线和邮政设施。 12.1.2 通信设施所用产品,应符合国有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通信设备类型等应满足当地邮电部门联网的要求。 12.1.3 通信设施规划设计,除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2.2 通信设施 12.2.1 建筑面积在10万m2以下的小区,每600户左右的住宅群应设置一个10m2~15m2的电话专用交接间。交接间应靠近所辖区的中心位置,一般宜设在住宅楼的首层或在户外独立房屋。交接间应干燥通风良好,应设照明设备及电源插座,交接间引入保护地线,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12.2.2 高层住宅楼首层或600户左右的住宅群,应在适当位置预留建筑面积为20m2左右的用户光纤终端机房,用于安装光纤终端设备和汇接到各住户的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传输线。 12.2.3 单独设置信报间时,其建筑面积不得小于8m2/100户,且应设置照明设施及电源插座。 12.2.4 住宅的通信设施应与住宅同时设计与施工。其设施容量应满足用户使用要求,并应符合表12.2.4规定。 表12.2.4:每套住宅最小通信设施容量 通信设施 电话线(对) 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线(对) Ⅰ类小区 Ⅱ类小区 Ⅲ类小区 2 1 1 1 1 - 信报箱(个) 1 1 1 注: ①有特殊要求的住宅,应酌情增加设施容量。 ②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尚未建立的地区,有线电视及数字通信线可暂不施工,但应预留线路位置。 12.2.5 小区内应设置适当数量的公用电话亭,设置数量宜满足200m服务半径,并应符合本规范3.0.3条规定。 12.2.6 邮政服务网点应符合表12.2.6规定,并应符合本规定3.0.3条规定。 表12.2.6:邮政服务网点最大服务半径及位置 名称 邮政局(所) 公共信筒 最大服务半径(m) 设点位置 500 150 临街 人行道 12.3 通信管线 12.3.1 通信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1.1 管线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 12.3.1.2 支线管道孔数与规格,除应满足其服务范围内终期通信线路的需要外,尚应预留1~2孔作备用管孔。 12.3.1.3 管线与其它管线的最小净距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2.3.1.4 电话通信线、数字及数据通信线(含有线电视)宜统一规划设计。 12.3.2 户外支线应采用地下管道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2.1 支线管道应与住交接间、主干线连通。 12.3.2.2 支线管道与建筑物间距应符合本规范8.0.2条的规定。 12.3.2.3 支线埋深应符合表12.3.2规定。 表12.3.2:管道最小埋深 埋设位置 人行道下 管顶面至地面最小距离(m) 0.5 其他 0.7 12.3.3 建筑物内管线宜采用暗管系统,并应符合电信暗管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12.4 邮政设施 12.4.1 邮政设施规划设计应遵循下列原则。 12.4.1.1 满足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2.4.1.2 方便群众用邮及邮件处理方便。 12.4.1.3 服务网点设置距离符合本规范12.2.6条规定。 12.4.2 住宅建筑物信报箱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2.1 信报箱设置数量应符合本规范12.2.4条规定。 12.4.2.2 低层及多层住宅楼梯口方便投递的位置设置与该单元住户数相对应的信报箱。 12.4.2.3 高层住宅应在首层设置信报箱或信报间。有门卫及电梯设施的,宜设置收发室。 12.4.2.4 综合大院内的住宅楼可集中设置信报箱群(间),也可设置收发室。 12.4.2.5 用作办公性质的住宅,应设置收发室。 12.4.3 信报箱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2.4.3.1 信报箱位置应宽敞明亮,易于投取邮件。 12.4.3.2 信报箱群宜与公用电话、文娱活动等居民服务设施共同建设。 12.4.3.3 后开总门式信报箱,箱后操作净空不得小于1.5m,箱前净空不得小于2.0m。 12.4.3.4 信报箱应有防盗、照明等设施。 12.4.3.5 信报箱规格及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住宅楼房信报箱规格尺寸及外型结构》GB8114-87规定。 13 小区验收 13.1 一般规定 13.1.1 小区建筑工程施工应分期分批进行,市政工程、绿化工程、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筑同步建设、同时验收。
13.1.2 各单项工程竣工后,应由当地工程质监部门验收。
13.1.3 小区验收,是在各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以满足居民生活条件为主要内容的再检验。
13.1.4 小区验收可分为阶段验收和整体验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1.4.1 阶段验收是指小区分期分批建设时,各期(批)住宅群施工完毕后交付使用前的验收,整体验收是指小区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全部施工完毕后办理移交接管手续前的验收。
13.1.4.2 阶段验收由接管单位办理;整体验收由接管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办理。
13.1.5 未经阶段验收合格的小区,不得使用;未经整体验收合格的小区,不得办理移交接管手续。
13.1.6 小区验收后,应执行建筑工程保修的有关规定,由施工单位负责保修。对不违反规划设计要求和不影响居民生活的供电、给排水、燃气、道路、通信、绿化等遗留问题,可约定期限由施工单位完成,也可采用费用补偿办法,由接管单位处理。
13.2 阶段验收标准
13.2.1 提请阶段验收的住宅群应已办理单项工程竣工验收该区域场地内的临时建筑和施工余泥全部清理完毕。
13.2.2 小区配套公建中的托儿所、幼儿园、医疗、环卫、行政管理设施,主要市政公用和商业服务设施等,应能正常使用。
13.2.3 应有可靠措施确保本区域居民生活正常用电,道路以及公用场所照明应能正常使用。
13.2.4 应有可靠措施确保本区域居民生活正常用水,排污管道应通畅。
13.2.5 小区主道路基及路面工程全部完工,并经验收合格:本区域的次道、支道路基应全部完工,路面质量应能保证机动车的正常行驶;入户道、人行道应能正常使用。
13.2.6 本区域绿地应按设计要求绿化,绿化效果不宜小于70%。 13.2.7 建筑物信报箱应能正常使用,并已办理通邮手续。
13.3 整体验收标准
13.3.1 小区全部住宅及其他建筑物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已办理竣工验收。临时建筑及施工余泥应全部清理完毕。
13.3.2 地下管线应按规划要求埋设完毕。
13.3.3 配套公建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应能正常使用。
13.3.4 电力线路及设备安装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小区供电网应能正常供电,道路及公共场所照明应能全部正常使用。
13.3.5 给排水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管渠工程质量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13.3.6 燃气工程质量及设施配建,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
13.3.7 道路工程质量应符合规划设计要求,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规定。
13.4.6 绿化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绿化效果不得小于80%。
13.4.7 通信工程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电视信号有屏蔽影响的住宅,应设置公共天线或安装有线电视线路。
13.3.8 道路命名、房屋编号等应经有关部门认可。
13.3.9 提交接管部门的文件和资料应整理完毕。文件资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3.3.9.1 项目及用地批准文件。 13.3.9.2 拆迁安置资料。
13.3.9.3 小区竣工图。
13.3.9.4 各单项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资料。 13.3.9.5 其他有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