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燃气 10.1 一般规定
10.1.1 小区气源的选择,应根据本地区燃料资源的情况,对各种气源方案进行详细的技术经济比较,并对燃所气成本进行核算,使所选气源技术可靠、经济合理。
10.1.2 小区燃气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发展规划及燃气管理要求。
10.1.3 居民生活和公共建筑的燃气用量计算,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执行。
10.1.4 燃气用具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并应符合当地城市燃气网使用要求。
10.1.5 燃气工程的设计、施工、应由有相应技术资质的单位承接。
10.2 燃气管道
10.2.1 燃气管网的布设,应遵循全面规划、远近结合、近期为主的原则,做出分期建设的安排,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0.2.1.1 确保与城市燃气管网顺利连接。
10.2.1.2 必须满足安全,可靠地供给各类用户具有正常压力、足够数量的燃气的使用要求。并应尽量缩短管线长度。
10.2.1.3 燃气管道布置应尽量避开小区主道和繁华的街道。
10.2.1.4 燃气管道不得敷设在现有建筑物下面。管网布置时应了解住宅规划发展情
况以避开未来的建筑物。
10.2.1.5 尽可能利用该地区原有燃气管网。
10.2.1.6管道与建筑物及相邻管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0.2.2 燃气调压器(柜)、凝水缸及管道跨越河流处等管道燃气设施,应设置明显标志。
10.2.3 已埋设燃气管道的,在管道中心线两侧2m范围内不得堆放影响客道安全的重物;4m范围内,不得堆放或倾到易爆、腐蚀性物品。
10.2.4 燃气调压器(柜)及燃气管道等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10.3 气化站
10.3.1 距当地城市市政燃气管网较远的小区,可独立在小区设有液化石油气气化站,以气化站为中心,用管道向用户输送气态液化石油气。
10.3.2 气化站应独立设置,并应符合防火等有关要求。
10.3.3 既无燃气管网供气又无条件设气化站的小区,可综合考虑设置液化石油气售气站。
10.3.4 气化站及售气站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11 供电与用电
11.1 一般规定
11.1.1 小区配电网的规划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1.1.1 电网线路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 11.1.1.2 满足供电部门维护管理的技术要求。
11.1.1.3 满足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称用户)对供电数量和质量的要求,并留有发展余地。
11.1.2 小区配电网的建设,原则上应预先作好规划,配合道路建设预留电缆沟,架空线路走廊等。过渡性临时用电,经城市规划部门和供电部门同意,可采以临时性线路供电、但工程完工后必须拆除。
11.1.3 小共供电规划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行业标准《城市电力网规划设计原则》的有关规定。
11.2 配电所与开闭所
11.2.1 配电所、开闭所选址应符合小区总体规划要求,并应遵循下列原则。
11.2.1.1 配电所、开闭所宜设在负荷中心附近及负荷密度较大地区。
11.2.1.2 采用110kv供电的小区,应设置110kv变电站,或在小区建筑物内设置户内110kv变电站。
11.2.2 配电所、开闭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2.1 有条件的小区,宜设置独立建筑物作配电所或开闭所,建筑物外观应与相邻环境协调。
11.2.2.2 附设于高层建筑内的配电所,宜设置在首层或其它楼层内,并应考虑楼层净高是否满足设备高度的要求。
11.2.2.3 繁华地区,可安装箱式配电房。
11.2.2.4 配电所、开闭所面积应满足设备放置及隔离的要求,并应满足通风、防火、防光、防潮、防噪音、防洪、防水动物等方面的要求。
11.2.2.5 配电所、开闭所选用的设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的质量要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配电所应采用防火变压器。
11.2.2.6 配电所的设备类型、接线方式、保护方式应满足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要求。
11.3 电力线路
11.3.1 供电线路可采用电缆线路和架空线路。下列地段应采用电缆线路。
11.3.1.1 Ⅰ类小区。
11.3.1.2 小区主道、繁华地区、高层建筑地区和环境有特殊要求的地区。 11.3.1.3 电网结构需要的地段。
11.3.1.4 对架空线路有严重腐蚀的特殊地段。 11.3.1.5 供电可靠要求较高或负荷较大的用户。
11.3.2 电缆埋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2.1 电缆埋设距建筑物最小距离应符合本规范8.0.2条规定。 11.3.2.2 地下管道简单,外力破坏可能性较小的地段,优先采用直埋式。 11.3.2.3 地下管道复杂,外力破坏可能性较大的地段,应采用槽盒式。
11.3.2.4 8条以上平行敷设电缆时,宜采用电缆盒,电缆盒顶面不得高于路面基层。条件不具备地区,可采用明坑式。
11.3.2.5 穿越机动车道时,应预埋钢或硬质塑料管。
11.3.2.6 地下埋设电缆有困难时,过渡性临时供电,在不影响小区环境要求的前提下,局部地段可采用架空电缆。
11.3.3 架空线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3.1 架空线路布设应符合小区总休规划要求。
11.3.3.2 不同高压变电站进小区的10kv中压架空线不得同杆架设,中、低压加空线不宜同杆架设。
11.3.3.3 小区内架空线路与建筑物安全距离应符合本规范11.3.4条的规定,必要时,可采用架空绝缘线。
11.3.3.4 小区内中压架空线宜适当增加泄漏距离或采用防污绝缘子。
11.3.4 架空电力线路除应符合有关规范规定的净高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4.1 架空线路走廊范围内不宜兴建建筑物。架空电力线路不宜跨越建筑物,确需跨越时,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并应符合表11.3.4-1规定。
11.3.4.2 架空线路与各种易燃、易爆建、构筑物的水平防火安全距离不得小于杆高度的1.5倍。
11.3.4.3 架空线路与建筑物的最小水平距离,应不小于表11.3.4-2规定值。 表11.3.4-1:空架线路与建筑物最小垂直净距
线路电压(kv) 最小垂直净距(m) 10 3.0 35 4.0 110 5.0 220 6.0 注:架空线路与建筑之间垂直距离指线路在最大计算孤垂下与建筑物的垂直距离。 表11.3.4-2: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净距 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m) 线路电压(kv) 边线 220 110 35 ≤10 5.0 4.0 3.0 1.5 中线 18.0 12.0 7.5 3.5 注: ①架空线路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指与建筑物离线路最近处的最凸出部 分距离。 ②架空线路边线与建筑物最小水平距,应考虑线路孤垂、最大风偏时的状态。 11.4 用电 11.4.1 用电器、电气装置、电线等均应符合国家产品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 11.4.2 室内用电设计除应符合电气设计专业规范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2.1 用电负荷可按每户4kw设计。 11.4.2.2 主要居住用房、卫生间、厨房等均应预留电器插座。 11.4.2.3 室内用电线路宜用暗管埋设。 11.4.3 高层建筑中的消防、电梯、水泵、公共照明等系统应自备保安电源。 11.4.4 高层建筑应预留公用开关房、配变电房、电表安装位置。 11.4.5 小区内交通道路、楼梯间等均应设置照明,并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