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四级农村公路标准化设计指南 施工图设计
图9.4.1-b “主路优先”交叉中同时调整两路的横坡
9.5 其它
有路面公路与无路面公路交叉时,无路面公路在距交叉口的一定范围内宜铺设路面。 农村公路与铁路、重要管道及二级以上公路交叉需采用立体交叉时,应按现行部颁《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相应规定执行。
农村公路与电讯线、电力线、电缆、管道、渠道等各种管线交叉时,管线不得侵入公路建筑界限,不得妨碍公路交通安全,并不得损害公路的构造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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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交通安全设施
10.1 一般规定
10.1.1 农村公路安全设施设置应按部颁《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2006)、《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实施技术指南》及福建省地方标准《农村公路工程建设标准》(DB35/T740-2007)要求执行。
10.1.2 旧路改扩建中,应重点对农村公路的隐患路段进行全面认真排查,如急弯、陡坡、连续下坡、视距不良、路侧险要、小半径曲线、穿村镇路段及平交口或支路口等,在公路设计中,应进行经济和技术论证采取综合的安全保障处置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0.1.3 新建、改建或扩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改建或扩建公路工程完成后,各种道路条件、交通条件、环境条件往往会发生很大变化,应结合改扩建后的公路、交通条件进行交通安全设施的重新设计。
10.1.4 应重视事故多发路段告示牌的设置,结合相关警告和禁令标志等,提醒驾驶员谨慎驾驶。同时,应避免因警告、禁令和相关提示性标志的频繁使用,使驾驶员产生麻痹心理。
10.1.5 四级公路护栏按防撞等级划分,有B、A两级。根据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防撞等级应符合表10.1.1及表10.1.2规定。
表10.1.1 路基护栏防撞等级的适用用条件 车辆驶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有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 设计速公路等级 度一般事故或重大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特大事故 (km/h) 事故 二次重大事故 四级公路 30、20 B B A
表10.1.2 桥梁护栏防撞等级适用条件 公路等级 四级公路 设计速度(km/h) 30、20 车辆驶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有可能造成的交通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 二次特大事故 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 B A 10.2 安全设施 安全设施设计内容包括:标志、标线、护栏、视线诱导设施、凸面反光镜、公里牌百米桩等。 10.2.1 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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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1.1 一般规定
1 护栏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
2 护栏基础外侧土路肩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25cm。路侧护栏基础外侧土路肩保护层厚度小于25cm时,宜设置加强板或混凝土护栏基础。 10.2.1.2 路侧护栏
10.2.1.2边坡坡度、路堤高度和设置护栏的关系
1 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护栏。
2 路侧有江、河、湖、海、沼泽、航道等水域的路段,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单车特大事故或二次重大事故的路段必须设置路侧混凝土护栏;路侧有悬崖、深谷、深沟等路段,车辆驶出路外有可能造成重大事故路段应设置路侧护栏;
3 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10.2.1.2的Ⅰ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边坡高度小于8m时,护栏防撞等级宜采用B级。边坡高度大于8m时,护栏防撞等级宜采用A级。
4 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10.2.1.2的Ⅱ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防护等级宜按表10.2.3取用。
表10.2.3护栏防撞等级选用 B级 一般事故或重大事故 边坡坡率 边坡高度h(m) 边坡坡率 边坡高度h(m) 边坡坡率 边坡高度h(m) 陡于1:1.5 h<6 陡于1:1.5 6≤h<12 陡于1:1.5 h≥12 1:1.5 h<8 1:1.5 8≤h<16 1:1.5 h≥16 缓于1:1.5 h<10 缓于1:1.5 10≤h<20 缓于1:1.5 h≥20 单车特大事B级 故或二次重大事故 二次特大事A级 故 5 边坡坡度和路堤高度在图10.2.1.2的Ⅲ区方格阴影范围之内的路段,应通过警示墩、警示柱、警告标志或标线等措施加强引导,必要时设置B级路侧护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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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位于急弯路段外侧、长直线尽头处的平曲线外侧、陡坡路段的下坡一侧和视距不良路段时,可根据需要提高一个护栏的防撞等级。
7 连续下坡、外侧有悬崖、深谷、深沟的路段宜设置混凝土护栏。
8 经常发生交通事故,尤其是驶出路外的交通事故多发的路段,可根据需要提高护栏的防撞等级。
9 公路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立交桥应根据不同的设计速度,按照“车辆驶出桥外有可能造成二次特大事故”的有关规定提高一个防撞等级设置护栏。新建跨越铁路、高速公路的立交桥,其护栏按不低于最高防撞等级进行特殊设计。
10 护栏基底要进行整平,夯实处理,避免护栏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倾斜现象,保证护栏整体安全性、美观性。
11 护栏高度应不小于防撞等级要求的最小护栏高度。改扩建公路路面加铺应对护栏进行加高处理,混凝土护栏可适当加高并采用单坡型;波形梁或缆索护栏立柱适当加长并预留连接孔,也可采用紧迫器抽换式混凝土基础来安装立柱。 10.2.1.3 型式选择
根据碰撞后的变形程度,护栏可分为刚性护栏、半刚性护栏和柔性护栏。其主要代表型式分别为混凝土护栏、波形护栏和缆索护栏。
选择护栏型式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护栏的防撞性能
所选取的护栏型式必须能有效吸收设计碰撞能量,阻止相应失控车辆越出路外或进入对向车道并使其正确改变行驶方向。
(2)受碰撞后的护栏变形程度
受碰撞后护栏的最大动态变形量不应超过护栏与被防护对象之间容许的变形距离。 (3)护栏所在位置的现场条件
路肩和中央分隔带宽度、公路的边坡坡度等可影响某些型式护栏的使用。 (4)护栏材料的通用性
护栏及其端头、与其他型式护栏的过渡处理宜采用标准化材料。 (5)护栏的全寿命周期成本
除考虑护栏的初期建设成本外,还应考虑投入使用后的养护成本。 (6)护栏养护工作量的大小和养护的方便程度
应综合考虑常规养护、事故养护、材料储备和养护方便性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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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护栏的美观、环境因素
应适当考虑护栏的美观因素,并充分考虑沿线的环境腐蚀程度、气象条件和护栏本身对视距的影响等因素。
(8)所在地区现有公路护栏使用的效果
应避免现有护栏使用中存在的缺陷。采用混凝土护栏,应考虑路面排水和保洁便利。 10.2.1.4 其他
护栏在设置的起讫点、交通分流处三角地带应进行便于失控车辆安全导向的端头处理。不同型式的路基护栏之间或路基护栏与桥梁护栏之间应进行过渡设计。
护栏墙身应设置轮廓标或者粉刷反光漆。
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护栏墙身与路面宜设置横向连接钢筋,加强横向抗冲击能力。 10.2.2 标志 10.2.2.1 一般规定
1 公路交通标志的分类、形状、图案、颜色、文字、规格,应符合现行《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768-2009)的规定。
2 交通标志应与交通标线配合使用,动态交通标志的设置不应妨碍静态交通标志的使用。
3 交通标志所提供的信息应全部与交通管理有关,除旅游区标志、服务设施标志外,不应带有任何广告色彩。 10.2.2.2 设置原则
1 禁令标志应设置在交通法律、法规发生作用的地点附近醒目的位置,并应避免与其他交通标志的互相影响。限速标志应根据不同路段的通行能力、车型构成比例、车辆的运行速度等分段进行设置。
2 公路交通标志的任何部分不得侵入公路建筑限界以内,路侧柱式交通标志的安装高度应考虑其面板规格、所在位置的线形特点和地形特征、是否有行人通行等因素。一般柱式交通标志的净空高度为2m~2.5m,悬臂式交通标志的净空高度为5.2m~5.5m。
3 交通标志安装时,标志版面的法线应与公路中心线平行或成一定角度。路侧安装的禁令标志和指示标志为0~45度,指路标志和警告标志为0~10度。悬臂、门架或附着式悬空标志安装时,标志的安装角度应与道路中心线垂直或前倾0~10度。 10.2.2.3 材料要求
交通标志板采用反光膜材料时,四级公路宜采用四、五级以上反光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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