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Word版

2019-05-27 18:05

国际私法

邹龙妹

国际法

?1999年,21岁的中国公民王伟与19岁中国公民张莉到其住所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结婚。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认定二人未到法定婚龄,不予登记。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王伟、张莉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新加坡、泰国、马来西亚旅游团,在泰国按宗教方式举行了结婚仪式。回国后,二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2000年,王伟死于一场意外车祸。对遗产继承问题,张莉与王伟的亲属发生纠纷。张莉认为自己是王伟的妻子,与其共同生活一年多,是法定继承人之一。王伟亲属认为,张莉与王伟未进行婚姻登记,在泰国按宗教仪式举行了婚姻仪式违背我国法律关于婚姻形式要件的规定,属无效婚姻,因此,不是遗产继承人。双方协商未果,遂诉诸法院。本案应以哪国法作为确定婚姻效力的准据法?张莉是否有继承权?

? 某 19 岁的法国人与我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在杭州签订一份纺织品原料购销合同,由该法

国人向中国公司销售纺织品原料。合同签订后,由于纺织品原料在国际市场上价格暴涨,法国人权衡利弊,选择了不履行合同。中国某纺织品进出口公司遂在我国法院对该法国人提起违约之诉。

?该法国人辩称:根据法国法,年满 21 岁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于其签订合同时是未成年

人,不具有行为能力,不是合同的适格主体,因此主张所签的合同无效,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该法国人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王钰、杨杰敏夫妻二人均为中国公民,婚后旅居阿根廷。因发生婚姻纠纷,阿根廷法律又不准

离婚,夫妻二人就按阿根廷法律规定的方式达成长期分居协议,并请求中国驻阿根廷大使馆领事部予以承认和协助执行。

?我国驻阿根廷大使馆是否应当承认与执行该分居协议?

中国国际私法-前世今生 —唐朝《永徽律》《名例》章: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六 号

第一章 国际私法概述

第一节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第一节 国际私法调整对象 一、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概念

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间交往中产生的各种民商事法律关系。一般称之为国际民商事

1

法律关系(international civil and commercial legal relations)或涉外民事法律关系(civil legal relations with foreigns factors)。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78条

凡民事关系的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法人的;民事关系的标的物在外国领域内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均为涉外民事关系。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关系的案件时,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八章的规定来确定应适用的实体法。

涉外民事关系含有涉外因素: 涉外因素的具体表现

(1)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无国籍人或国家。 (2)民事关系的客体是位于外国的物。

(3)产生、变更或消灭民事关系的事实发生在国外。

?判断一个涉外民事关系,三要素必须同时出现吗? ?三要素的判断方法之优劣?

二、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特征 1、国际性 2、广泛性

涉外民事关系是广义的民事关系。 3、冲突性

?国际民事法律关系一旦出现纠纷可能会引发那些矛盾问题?

三、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即涉外民事关系中的哪些问题由国际私法来调整 各国争议很大

德国日本-法律冲突

法意:国籍和外国人法律地位、法律冲突、管辖权冲突

★ 韩德培教授的论述 :

“国际私法就如同一架飞机一样,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是飞机的两翼。具体在国际私法上,这内涵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韩德培教授将其比喻为“一机两翼”的关系。 四、 国际私法的规范组成 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

是规定在内国的外国的自然人和法人在什么范围内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规范。 2、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choice of law rules)

是指明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是国际私法特有的规范。又被称为“国际私法规则”。

是国际私法中最古老最核心最重要的规范。 3、统一实体规范

2

是指能够直接规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规范,一般体现在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之中。

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 5、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是指一国司法机关或仲裁机构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专门适用的程序规范。 五、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 1、法律冲突的含义

国际私法中的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由于与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有联系的几个国家或法域的法律规定不同所引起的法律适用或法律选择上的一种矛盾。

法官?

2、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和条件 (1)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大量出现。 (2)各国法律对同一问题的规定不同。

(3)受案国法院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

法律的域内效力:亦称属地效力,是指一个国家法律的空间效力,即国内立法对本国境内的所有人、物和行为有效,这是国家主权的表现。

法律的域外效力:亦称属人效力,是指一个国家的法律对本国的一切人,不论该人是在境内还是在境外都有效,都应适用。

六、国际私法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途径

(1)间接调整。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各种不同性质的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的法律以解决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冲突法途径)

法律适用法: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2)直接调整。通过国际条约制定统一实体规范直接适用于有关民事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实体法途径)

第三节 国际私法的渊源 中美两公司黄桃买卖纠纷案

?中国公司(卖方)与美国公司(买方)2004

年签订一份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卖方向买方出

售黄桃20吨,总值10000美元,买方必须于8月25日至31日之间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后卖方多次催促,但直至9月8日对方仍未派车,于是,9月9日卖方不得不将这批货物另卖买主,得价款6000美元。卖方因价款遭受损失而提起诉讼。

?作业:

?试讨论法理或学说、一般法律原则作为国际私法渊源存在的问题

第四节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二、平等互利原则

?三、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3

湖广铁路债券案

?中国清末预备修建的湖广铁路是指“湖北、湖南两省境内的粤汉铁路”和“湖北省境内的川汉铁

路”。因这两线铁路都在湖广总督的辖区范围内,故称“湖广铁路”。两线铁路的修建计划,前者是由武昌起经岳阳、长沙至宜章,与广东商办的粤汉铁路衔接;后者以汉口为起点,经应城、钟祥、当阳、宜昌,由此抵达四川夔州(现称奉节)。

第五节 国际私法学 一、国际私法的名称

1法则区别说(theory of statutes) 2私国际法(private internationallaw) 3冲突法/法律冲突法(conflict of laws) 4国际私法(international private law) 5涉外私法(foreign private law)

二、国际私法的性质

国际私法的性质问题是指国际私法是国内法还是国际法的问题。 1、关于国际私法性质的不同看法 ——国际法论(国际法学派) ——国内法论(国内法学派) ——二元论或综合论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际法的理由: (1)国际私法产生于国际社会。

(2)国际私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已超出一国范围而具有国际性。 (3)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已成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 (4)许多国际私法的原则和制度与国际公法是一致的。 主张国际私法是国内法的理由:

(1)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是民事关系,与国内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同样的性质。 (2)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

(3)国际私法上的争议一般由一国的法院或仲裁机构解决。

二元论或综合论

?这一派认为,国际私法调整的对象,既涉及国际又涉及国内;其渊源既有国际立法,又有国内

立法;其本身既涉及一国国内利益,又涉及国际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它是一个兼具国际法和国内法特点的独立法部门。

2、国际私法与邻近部门法的关系 (1)国际私法与国际公法 (2)国际私法与国内民法 (3)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 四、国际私法的定义

1、外国学者对国际私法所下的定义

国际私法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 解决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外国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规范的总和。(戚希尔 戴西)

冲突法是一国私法中处理含有涉外因素案件的那部分法律。(莫里斯)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社会的各种关系中,只适用于私人的规则的总称。法国

2、中国学者的定义

4

在世界各国民法和商法互相歧异的情况下,对含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解决应当适用哪国法律的法律。(李浩培)

国际私法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法的部门。(统编教材)

国际私法是以解决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为核心,包括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统一实体规范和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在内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 实践中的国际私法:

管辖权 → 识别 → 冲突规范 → 准据法 ↓ ↙ ↘ 民诉法 ↓ ↓

内国法 外国法

?

法院地法 法院地法

第二章 国际私法发展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第二节 国际私法立法史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第一节 国际私法学说史

一、法则区别说(the Doctrine of Statutes)时代 (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经济:十一世纪后各城邦之间有了商业交往。

法律:罗马法普遍适用,各城邦有了自己的习惯法—“法则”。冲突? 2、代表人物

巴托鲁斯(Bartolus 1314-1357)

3、意义

(1)是国际私法最早的学说,标志着国际 私法学的产生。

(2)突破了封建的绝对属地主义,率先提出了法的 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问题,找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

(3)该学说所创立的某些冲突原则对以后国际私法的发展产生了重大影响,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采纳。

(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

1、产生背景 各省和城市之间法律不统一限制了经济发展 2、代表人物

杜摩兰 ( Charles Dumoulin 1500-1566) 代表作:《巴黎习惯法评述》

主要贡献:契约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契约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即使当事人未作明示的选择,法院应推定其默示的意思,确定应适用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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