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秩序而法院地国决定不予适用时,或外国 法无法确定时,一般适用法院地法。
(五)旗国法(law of the flag)
指悬挂或涂印在船舶或飞行器上的特 定旗帜所属国家的法律。用于解决船舶或 飞行器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法律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lex voluntatis)
指当事人协商同意将其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一般用来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七)最密切联系地法律(law of the place of the most significant relationship) 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多用于合同领域.
二、连结点
连结点是系属的一部分,它是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联系起来的标志,在 国际私法术语中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一)比较常用的连接点
例如: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二)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1,从形式上看,连接点是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所指的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联系起来的一种纽带或媒介.
2,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又反映了该法律关系与某一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的或合理的联系或隶属关系. (三)连接点的分类
第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接点,客观连接点是客观存在的;主观连接点主要指当事人的合意. 第二,可分为静态连接点和动态连接点,静态—固定不变的,动态---可变的 第三,事实概念和法律概念 (四)连结点的发展: 1、对连结点的软化处理。
例如:意思自治原则和最密切联系原则。
?《奥地利国际私法法规》第1条:“与外国有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该依与该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第14条:“对于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夫妻双方可以在他们的住所地法或他们结婚时的本国法中选择。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夫妻双方共同的本国法。没有共同本国法的,适用缔结婚姻时夫妻共同住所地法。没有共同住所地法,则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2、复合连结点的出现
例如: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适用的法律应为侵害地国家的国内法,如果该国同时又是(1)受害人的惯常居所地;或(2)被请求承担责任人的主营业地;或(3)受害人取得产品的地方。”
3 、互联网对传统连接点的新挑战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2000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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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
准据法(lex causae ,applicable law)是国际私法特有的概念,它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二、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几个问题
(一)区际法律冲突问题(interregional conflict of law)在一主权国家之内由于各地区法律规定不同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法域: 英文为law district, legal unit, legal region, territorial legal unit等多种表达法,是指适用独特法律制度的特定范围。
亚运村凯迪克酒店案
2002年7月13日晚22时,坐落在北京亚运村附近的凯迪克大酒店发生火灾,住在酒店1022房间的两名香港女中学生蔡芷新和刘凯儿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调查结果表明,住在1020房间的两个男孩玩火柴是引起火灾的直接原因,而有关部门鉴定显示,酒店的装修疏漏导致浓烟漫至1022房间,而酒店中控室在火灾发生后的工作不力,也违反了公安部的有关规定。
?本案应该适用何地法律
刘凯儿的父亲刘国兴将酒店、两肇事男孩邓永光、李义析共同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误工费,丧葬费等人民币327.2万元人民币。
凯地大酒店辨称计算赔偿额度的方法应该按照内地法律规定计算。并且具体答辩称应该按照事故发生地—北京的生活标准计算
——解决办法:
1、直接以法院地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确定准据法。
“当事人所属国的各地有不同法律时,依其所属地方的法律。”《日本法例》 2、按多法域国家的区际私法确定准据法。
区际私法—是多法域国家用于解决其国内各地之间的民商事法律冲突(即区际法律冲突)的规范。可能是全国统一的,也可能是国内各地自己制定的。
“如被适用的法律所属的国家有几种法律体系在其领土同时有效,则由该国法律决定适用何种体系”--《波兰国际私法》
3、根据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
“如外国法由几部分组成,则适用该外国法则所 指定的那一法域的法律。如无此种规则,则适用与之有最强联系的那一法域的法律。”1979年《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
?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人的本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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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香港地区、澳门地区和台湾地区之间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目前采用的是类推适用各自的国际私法或由各法域制定自己的区际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法。
(二)时际法律冲突问题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
是指新法取代旧法后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新法取代旧法的两种情况: 1、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2、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更。 案例:合同纠纷案
——解决办法:
1、按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的规定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按“时际私法”解决。
新法有溯及力—用新法 ;如果新法规定其没有溯及力,则对新法生效前所产生的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旧法。
2、如果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未作明确规定,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确定应适用的法律。即新法只对它生效后所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
问题:
(1)根据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合意选择确定的准据法,在合同履行或处理争议时发生改变,应适用旧法还是新法?
(在投资领域两种观点的对立斗争)
(2)因连结点的改变导致前后两个法律之间的冲突,应如何确定准据法?(变动的冲突) ——冲突发生在同时有效的两国法律之间。
没有统一的解决办法,具体案件灵活掌握。 (三)人际法律冲突问题
(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
是指准据法所属国对不同的种族、民族、阶层或宗教信仰者实施不同的法律时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解决办法:
1、按该国的人际私法解决。
2、直接适用当事人所属种族、民族、阶层、教派的法律。 3、适用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 (一)概念
又称附带问题,是指涉外民事案件(主要 问题)的处理所必须首先加以解决的其他问题。 例如:妻子要求继承丈夫的遗产(主要问题)
妻子与丈夫是否存在婚姻关系(先决问题) 关于再婚能力的案件(主要问题)
再婚者的前婚是否有效解除(先决问题)
布伦特伍德婚姻登记员案:
——意大利男子与瑞士女子结婚,以后两人在他们的住所地瑞士离婚。 ——离婚后该意大利男子在英国想和住所在瑞士的西班牙女子结婚。
——婚姻登记员拒绝登记。理由是该意大利男子前婚未有效解除不具备再婚能力。于是当事人就其再婚能力向英国法院起诉。
——主要问题(再婚能力)依英国冲突规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瑞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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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决问题(前婚是否有效解除)
依瑞士冲突规范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意大利法,而意大利法不允许通过离婚解除婚姻关系。 依英国冲突规范适用当事人住所地法瑞士法,瑞士法允许离婚。
?主要问题?先决问题
一位住所在希腊的希腊公民未留遗嘱而死亡,留下动产在英国,其“妻”主张继承此项动产于英国涉诉。其妻与其是在英国按照民事方式而不是按照希腊法所要求的宗教方式结婚的。 英国—动产继承依死者住所地法 希腊---动产继承依死者的本国法 希腊继承法—妻子有继承权
英国---婚姻方式以婚姻缔结地法—英国法 希腊---婚姻方式依当事人的本国法—希腊法 (二)构成条件
1、按照法院地的冲突规则,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是外国法。
2、该先决问题相对独立于主要问题,可作为一项单独的争议向法院提出。 3、针对先决问题,依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和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所适用的法律不同,得出的判决结果完全相反。 (三)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以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确定先 决问题的准据法。(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 例如:布伦特伍德案中英国法院的作法。 2、依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先决问题的准据法。
1979年《美洲国家间关于国际私法一般规则的公约》
“因主要问题产生的先决问题,不必一定依适用于主要问题的法律解决。”
第六章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属人法的含义及其发展趋势
第二节 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 一、属人法制度
属人法(personal law)是指关于人的身份(status)和能力(capacity)所适用的法律,亦即关于人的身份和能力的准据法。 (一)属人法的发展阶段
1、以种族或民族为连结点的阶段(5-10世纪)
各民族只适用本民族的法律。如拉丁民族遵守罗马法,日耳曼民族遵守日耳曼法。 2、以住所为连结点的阶段 (11世纪-1804年《法国民法典》颁布) 3、以国籍和以住所为连结点并存的阶段
4、国籍、住所和惯常居所混合适用的阶段20中
(二)采用住所地法的理由与缺陷
理由:1、住所地与当事人有更为密切的联系。
2、接受移民的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可扩大法律的适用范围。 3、不受准据法所属国家结构性质的限制。 缺陷:1、当事人选择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断定。
2、各国关于住所的规定差异较大,容易产生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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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容易出现法律规避的现象。 (三)采用本国法的理由与缺陷 理由:
1、向外移民的国家可扩大本国法的适用范围。 2、本国法具有永久固定性、稳定性和易确定性。 缺陷:
1、本国法难以对移民国外的国民实施管辖控制。
2、只有准据法所属国为单一法域国家时,以国籍为连结点才有意义。 3、本国法有时与当事人并无密切的联系。 (四)属人法的发展趋势
——以惯常居所为主,以国籍和住所为辅确定,属人法成为属人法新的发展方向。 1、惯常居所的含义 共同点:强调实际居住
——英国法院在克鲁斯诉奇滕案中所下定义:“持续一定时间的经常的实际居住” ——美国学者所下定义:“惯常居所意为事实居所,具有频繁性和持续性特征” 2、采用惯常居所的理由
(1)惯常居所克服了国籍与住所的缺陷。
——国籍往往与当事人没有真正的联系。 如:亚洲公民在欧洲工作,适用本国法麻烦。 ——确定住所的主观意向很难判定。
(2)惯常居所的采用符合现代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 3、国际公约对惯常居所的采用
以惯常居所为主,国籍和住所为辅综合确定 属人法的方法是属人法国际统一化的方向。 1902年《海牙未成年人监护公约》 ——以本国法为主,惯常居所为辅。
1956年《海牙扶养儿童义务法律适用公约》 ——“子女可在何种程度上并可向何人要求扶养, 应依子女惯常居所地法律决定” 惯常居所地成为主要连结点。
1961年海牙《保护未成年人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公约》 惯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
1965年海牙《收养管辖权、法律适用和判决承认公约》 惯常居所为主要连结点 1988年海牙《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惯常居所地国家的法律,只要被继承人具有该国国籍,或者被继承人死亡时在该国居住不低于5年。 惯常居所为主,本国法为辅。
二、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能够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第十一条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3、对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不同规定 ——时间不同。7年—2年。 ——法律后果不同。(宣告的撤消、第2次婚姻。 ---有的国家两者同时规定(中国),而许多国家只有其一(德、法、日)或没有 (三)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和法律适用 ——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有管辖权? 1、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2、由失踪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3、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一定条件下也可由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辖。(采用多) 如:在住所地国有财产。
对本国或住所地国作出的宣告予以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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