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只需适用中国的有关法律规定 ?D.只需适用意大利的有关法律规定
——关于监护的规定
第三十条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中国籍14岁少年曲某随父赴甲国读书。曲父在甲国购买住房后,因生意原因返回中国,行前安排乙国籍好友李某监护曲某在甲国期间学习生活。现有关曲某的监护问题在中国某法院涉诉。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应适用甲国法律,因曲某在甲国有住所 ?B.应适用中国法律,因曲某为中国籍
?C.应适用乙国法律,因监护人李某为乙国籍 ?D.应适用与曲某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秦某出生于美国,具有美国国籍,现年10岁。秦某的父亲是华裔美国人,母亲是中国人。3年前,秦某的父母在美国离异后,秦某的母亲携秦某回国定居,秦某的母亲在公安机关办理了常住户口登记,也为秦某办理了在中国长期居留的证件。后秦某的父亲委托中国律师在中国某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取得对其子的监护权
关于对秦某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我国人民法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BD
99. 在该案中,如果秦某只是临时居留在中国,我国人民法院对秦某的监护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该适用下列哪国的法律? A.被监护人的本国法律 B.中国法律 C.美国法律
D.被监护人的住所地国家的法律 答案:AC
——关于扶养的法律规定
第二十九条 扶养,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扶养人权益的法律。
案例:
中国公民王华实与中国公民付春花1987年在北京结婚,1989年生有一子。1990年,王华实自费到美国留学,1996年取得博士学位,在加拿大安大略省一家公司找到工作。1997年8月,王华实以夫妻长期分居为由在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提请离婚诉讼。王华实在离婚请求书中隐瞒了他与付春花生有一子的事实,离婚请求书由王华实的律师邮寄送达付春花。 付春花经过一番咨询后,向北京市××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北京市××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王华实未到庭,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付春花与王华实离婚,王华实承担儿子抚养费每月350元。
加拿大安大略省多伦多法院也审理了王华实提起的离婚案,付春花未到庭,多伦多法院判决王华实与付春花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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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1、我国法院是否能够行使管辖权。
总原则:原告就被告,但对于被告不在我国境内的离婚案件,如原告在我国有住所或居所,则原告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也有管辖权。
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2、判决能否得到承认与执行?
中国法院作出的判决和加拿大法院作出的判决都很难得到对方的承认与执行。如果付春花选择以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中国法院在承认加拿大法院离婚判决的基础上,只对抚养费问题作出判决,可能更有利于中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八章 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第四节 我国的立法与实践 第五节 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1、关于立遗嘱人的能力
多数国家规定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可立遗嘱。 少数国家规定低于成年年龄。日15、德16 2、关于遗嘱内容
各国都有限制,但宽严程度不同。英美法系 限制较少,如处分遗产的比例,特留份的规定。 3、关于遗嘱的形式
3、关于遗嘱的变更和撤消。 二、遗嘱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遗嘱能力的法律适用
——属人法。理由:遗嘱能力涉及人的身份问题。 1、适用立遗嘱人的本国法。大陆法系、日本 2、适用立遗嘱人的住所地法。英国、美国 3、选择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瑞士 问题: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不同。 ——适用立遗嘱时的属人法。
——立遗嘱时和死亡时的属人法均可适用。 (二)遗嘱形式的法律适用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确定准据法。 ——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遗嘱只要符合下列方式之一均为有效: 行为地法、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日、英、美、德、瑞士、匈牙利) 2、不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的原则。
——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或立遗嘱地法。泰、波 (三)遗嘱内容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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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内容:遗嘱的实质有效性即遗嘱的效力问题。 1、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法律。
——动产遗嘱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 ——不动产遗嘱依不动产所在地法。 2、不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的法律。 ——适用立遗嘱人本国法。 ——适用立遗嘱人住所地法。
立遗嘱时、死亡时、立遗嘱时和死亡时均有效。 3、遗嘱效力适用立遗嘱人死亡时的遗产所在 地法。(少数南美国家) 4、立遗嘱人在一定范围内指定应适用的法律。(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领域的适用) 瑞士、1988年海牙公约。
(四)遗嘱变更或撤消的法律适用 (五)遗嘱解释的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遗嘱方式,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律的,遗嘱均为成立。 第三十三条 遗嘱效力,适用遗嘱人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第二节 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法定继承的法律冲突
1、继承人的范围 宽窄不一。
2、继承人的顺序 对配偶的规定差异较大。 3、继承人的应继份额
日本:第一顺序 子女2/3 配偶1/3 第二顺序 父母1/2 配偶1/2 第三顺序 兄弟姐妹1/3 配偶2/3 德国:配偶与子女一起继承,只能继承1/4。 二、法定继承的法律适用 (一)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指把遗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不动产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动产继承适用被继承人属人法。 1、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2、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
优点: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可保证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缺陷:一项遗产继承可能适用多个国家的法律。 (二)同一制
又称单一制,指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统一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 1、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本国法。 欧洲、亚洲大部分国家。 2、继承适用被继承人的住所地法。 北欧、南美部分国家。
理由:继承是人格的延长,继承人之所以能够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是由他们的身份关系决定的。 优点:继承作为一个整体只受一个国家法律的支配,在法律适用上比较简单。
缺陷:对于不动产继承适用属人法,其判决有可能被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拒绝承认和执行。 三、遗产所在地法原则
理由:继承主要是财产的继承,属于物法范畴,应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缺陷:如遗产位于多个国家,法律适用上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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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节 无人继承财产 一、概述
无人继承财产,又称“绝产”,指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遗产。 国际私法上的无人继承财产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无人继承财产。 ——本国人死后留在外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外国人死后留在本国的无人继承财产。 二、无人继承财产的归属
无人继承财产归国家所有,但国家以什么名义取得无人继承财产各国规定不同。 (1)国家法定继承主义
国家以法定继承人的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德国、意大利、西班牙、瑞士、匈牙利、俄。 (2)国家先占取得主义
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
英国、美国、法国、奥地利、土耳其、日本。 三、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
(一)认定遗产是否是无人继承财产的法律适用。——适用继承准据法。 (二)无人继承财产归属的法律适用。 1、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
主张国家以法定继承人身份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所采用。 2、适用财产所在地法。
主张国家以先占权取得无人继承财产的国家所采用。 四、统一实体规范对无人继承财产 归属的规定
——无人继承财产中的动产归死者国籍国所有,不动产归不动产所在地国家所有。 (俄罗斯、独联体所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 五、中国的规定 《解释》第191条:
第三十五条 无人继承遗产的归属,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遗产所在地法律。
第四节 与继承有关的海牙公约
一、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 遗嘱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均为有效: (1)遗嘱人立遗嘱行为地法;
(2)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 (3)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住所地法; (4)遗嘱人立遗嘱时或死亡时的惯常居所地法; (5)遗嘱涉及不动产的,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二、《死者遗产继承法律适用公约》 1、同一制的采用
对遗产不分动产与不动产适用同一原则。
(1)继承适用死者死亡时惯常居所地法律。只要被继承人死亡时具有该国国籍,或者死者死亡时在该国已居住至少5年。但如果死者死亡时与其本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其本国法。 (2)其他情况下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本国法律,但如果死者死亡时与另一国有更密切的联系,则适用另一国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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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意思自治原则的运用
当事人生前可以指定适用于遗产继承的法律。条件是:
(1)指定的范围限于被继承人指定时或死亡时的本国法律或惯常居所地法律。 (2)指定应在一项符合遗嘱处分方式要求的声明中予以明示。
?李某(具有中国国籍)长期居住在甲国,一年前移居乙国并取得当地住所。现李某去世而未立遗嘱。李某生前在中国有投资股权和银行存款。乙国关于法定继承的冲突规范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本国法律。现李某的丙国籍的儿子和女儿为继承李某在华的股权和存款发生争议,并诉诸中国法院。依照我国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下列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哪项是正确的? ?A.应适用乙国法律,因为李某去世时居住在乙国 ?B.应适用甲国法律,因为李某长期居住在甲国
?C.应适用丙国法律,因为李某的儿子和女儿均具有丙国国籍
?D.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李某具有中国国籍,且争议的遗产位于中国
第九章 物权的法律适用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第二节 国有化问题
第三节 信托的法律适用 第四节 国际破产
第一节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
一、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产生和发展 ——法则区别说
不动产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动产物权适用人之住所地法。 ——19世纪末至今
不动产与动产均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优点:物之所在地容易确定。判决容易得到物之所在地国家的承认。 各国法律的规定
——1959年《法国民法典国际私法法规》第六条: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海船、国内航船和飞行器依登记地法,该法同样适用于船舶或飞行器上的财产。”
——1982年《土耳其国际私法和国际诉讼程序法》 “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适用物之所在地法。”日本、泰国、波兰、南斯拉夫、意大利、奥地利、瑞士均规定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中国
?第三十六条
不动产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第三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三、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1、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 2、物权客体的范围。 3、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4、物权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5、物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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