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课件Word版(2)

2019-05-27 18:05

——夫妻财产关系应视为一种默示契约,应适用夫妻结婚时的共同住所地法。

达让特莱

(D’ Argentre 1519-1590) 观点:一切习惯都是物的。

——一切习惯法原则上都是属地的,仅在立法者境内有效。适用属人法只是一种例外。同一习惯法既涉及人又涉及物,应看作物法,同样适用属地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三)、荷兰的国际礼让说

1、代表人物 保罗.伏特(Poul voet) 尤利克.胡伯(Ulrik Huber,1634-1694) 2、内容 胡伯三原则 3、意义

(1)提出了“国际礼让”的观念。

(2)在国家主权和国家利益的基础上考虑 适用外国法的问题。

二、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

1、代表人物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 1779-1861) 2、代表作:《现代罗马法体系》1849年 3、内容

(1)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奠定了近代国际私法的基础。 (2)在国际私法方法论上实现了根本的变革。

三、英国的既得权说

1、背景 18世纪英国对外国法的态度转变

2、代表人物 戴赛(Albert venn Dicey 1835-1922)代表作:《法律冲突法》1896年

3、既得权说核心内容: 法官只负有适用内国法的任务,既不能承认或执行外国法,也不能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法官所承认或执行的是根据外国法所创设的权利。 4、意义

既得权的观点本身虽然陷入矛盾,在国际私法理论的发展史上却产生过很大的影响。构成英美国际私法的理论基础并指导司法实践。 四、美国近现代国际私法学 1、本地法说--Local Law Theory

库克(Walter Wheeler Cook 1873-1943) 代表作《冲突法的逻辑学与法律基础》1942 内容

(1)法院只适用本地法即法院地法,不适用 外国法。

(2)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考虑外国法,但 只能是将外国法规范并入自己的法律规 范予以适用。法院执行的是本地法创设 的权利,而不是外国法创设的权利。

“ 在思想的花园里,只有清除那些丛生的杂草,有用的植物才能茂盛的生长。清除那些杂草和栽培有用的植物一样,其实也具有建设性。”

意义--批判了传统的国际私法理论,促进了美国现代国际私法理论的形成。 2 、凯佛斯的结果选择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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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佛斯(David Cavers,1902~~?)

代表作 文《法律选择问题批判》1933 书《法律选择程序》1965

内容(1)以“结果选择”代替“管辖权选择”,考虑所适用法律的内容以达到结果的公正。 (2)区分“真实冲突”(一个以上州实体法存在利益)与“虚假冲突”(一个州存在利益),并对此提出了解决方法。

追求结果公正,提出了法律选择的优先原则,为法官进行法律选择提供了指导。何谓结果公正?没有统一的标准 3 、柯里的政府利益分析说

柯里(BrainerdCurrie,1912~1965) 代表作 《冲突法论文选集》1963 意义

该说揭示了解决法律冲突的终极目的是解决利益冲突 缺陷

全部抛弃传统的冲突原则,过分强调法院地法的作用,势必造成对国际私法的全面否定。 4 、里斯与《 第二次冲突法重述》 里斯(Willis Reese)

主持编篡《冲突法重述(第二次)》

(Restatement,Second,conflict of Laws,1971)

共423条,以“最密切联系说”取代“既得权说”作为理论基础。

认为冲突案件应当适用与案件和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的那个州的法律。 ——确定最密切联系原则应考虑的因素: (1)州际和国际制度的需要; (2)法院地的有关政策;

(3)其他利益州的政策及利益; (4)正当期望的保护;

(5)特定领域法律所依据的基本政策; (6)结果的确定性、可预见性和一致性; (7)法律易于确定和适用。

对最密切联系说产生影响的两个判例:

——1954年奥汀(妻子)诉奥汀(丈夫)案

1917年,妻子与丈夫在英国结婚,育有两个子女。 1931年,丈夫只身去美国,在墨西哥离婚并结婚。

1933年,妻子到纽约与丈夫订立别居协议,内容为丈夫每月付50英镑,条件是妻子不能就此事起诉。

1934年,因丈夫不履行协议,妻子在英国提起别居之诉。1938年,法院裁决丈夫应给付生活费。

1947年妻子向美国纽约州法院起诉,要求履行1933年的别居协议,支付扶养费26564美元。 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尔德法官的分析: ——与英国的联系因素

英国人、婚姻缔结地在英国、子女在英国生育、一家人在英国生活(丈夫14年)、协议的履行地在英国。协议确定的是作为丈夫和父亲的英国男人对其妻儿应尽婚姻义务和抚养责任,应考虑婚姻缔结地及家庭生活所在地等因素。

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期望来考虑也应适用英国法。 ——与美国的联系因素

别居协议的订立地。 (偶然因素) ——1963年贝科克诉杰克逊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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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案相同点:追求结果的公正、合理。 3、意义

(1)确立了一种新的法律选择方法,打破了以往传统冲突规范的模式,赋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2)该说所确定的方法是灵活而富有弹性的,可避免机械、呆板的适用法律所规定的单一标志作为法律选择的依据。

(3)是现代国际私法理论最有影响的学说。 第二节 国际私法的立法史 发展特点:

——从学说法发展为制定法。

——从散见式、单章式向单行法发展。 ——从国内立法向国际统一立法发展。 国内立法:

——《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施行法》、 《日本法例》、《瑞士联邦国际私法》。

国际立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 设立在荷兰海牙有61个国家参加的政府间的国际组织,从成立至今,已通过了

近40个国际私法条约。我国于1987年加入。

第三节 中国国际私法的历史 汉朝“刘细君和亲”案~~~ ——唐朝《永徽律》《名例》章: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 各依本俗法;异

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大明律》--“凡化外人犯罪者,并依律拟断” ——1918年北洋政府《法律适用条例》是中国历 史上第一个国际私法立法。

——1953年台湾地区《涉外民事法律适用法》2011年更新。 ——1986年《民法通则》。

——各专门法律中有关国际私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三十六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2010 年10 月28 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 年4 月1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10 年10 月28 日

第三章 国际私法主体

第一节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 第二节 自然人 第三节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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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家

第五节 国际组织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是指外国人在内国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法律状态。是外国人在内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前提 问题:

1、外国人在内国享有权利的依据是什么?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属于实体法 范畴、冲突法范畴、还是程序法范畴? 3、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的关系? 4、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是否属于国际私法研 究的范围?

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历史发展:

敌视时期 贱视时期 差别时期 相互时期 平等时期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限制时期 特权时期 平等时期

中国通过国内立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际条约(双边条约、国际公 约)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的警官在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副主任,美籍华人,中国唯一的外国籍局级干部刘啸东先生办理在华永久居留申请。 一、国民待遇制度

(一)概述 (National Treatment)

国民待遇是指给予外国人和本国人大体相同的民事待遇,即在同等条件下外国人和本国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相同。 《法国民法典》第11条:

“外国人,如其本国和法国订有条约允许法国人在其国内享有某些民事权利者,在法国亦得享有同样的民事权利。” 《奥地利民法典》18条:

“外国人享有与奥国人同样之权利,须经证明其本国亦准奥国人享有同一之权利” (二)近现代新特点

1、国民待遇是一种互惠的待遇。这种互惠并 非一定要在条约和法律中作出规定。 2、国民待遇制度适用范围逐渐扩大。

——从自然人到法人--扩大到贸易、知识产权、投资领域 3、在国民待遇制度中,内国人与外国人的权

利并非完全相同。对外国人的某些民事权利予以限制是世界各国的普遍作法。 二、最惠国待遇制度 (一)概述

最惠国待遇(Most-favoured Nation Treatment)是指一个缔约国根据条约的规定给予另一缔约国国的待遇不低于该缔约国已经给予或将要给予任何第三国的待遇。

“施惠国给予受惠国或与其有确定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不低于该施惠国给予第三国或者与该第三国有同样关系的人或物的待遇。”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 普及的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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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1、一国给予邻国的特权与优惠。 2、边境贸易和运输方面的优惠。

3、有特殊关系的国家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优惠。 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给予对方的特权与优惠。 三、优惠待遇

优惠待遇(Preferential Treatment)是指一国给予另一国或其公民和法人以特定优惠的一种待遇。

——范围限制在具体事项上。

——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条约直接给予外国人。 普遍优惠待遇(普惠制Generalized system of preferences)是指发达国家对原产于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制成品、半制成品给予免征关税或减征关税的优惠待遇。 四、不歧视待遇(Non-discriminate treatment)

一国与另一国约定,一方不把对其他国家没有加予的或者是仅对个别国家加予的限制加在对方的身上,从而使对方不处于比一切或大多数国家更不利的地位。 如:“……不得采取歧视性措施。”

第二节 自然人 一、自然人的国籍

自然人的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 国籍本身属于公法研究的范畴,国际私法主要研究国籍的冲突问题。

研究国籍冲突的原因

国籍是确定一个民事关系是否构成涉外民事关系的先决条件。 国际私法中的许多涉外民事关系是由当事人的本国法来调整的。 国籍是国家对某些涉外民事案件行使管辖权的依据。 (一)国籍的冲突 1、表现形式

(1)国籍的积极冲突

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称为双重国籍或多重国籍。 (2)国籍的消极冲突

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称为无国籍。

生来冲突

一个人一出生就具有双重国籍或无国籍。 例:日本——血统原则 美国——出生地原则 日本夫妇在美国生一子女。双重国籍 美国夫妇在日本生一子女,且定居在日本 不曾在美国领土内居住。 无国籍 传来冲突

因亲属关系或归化原因而引起的国籍冲突。

(二)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国籍和外国国籍,按照内国国籍优先的原则,以内国法作为当事人的本国法。

2、当事人所具有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如何确定本国法。 ——以最后取得的国籍为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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