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搬迁补偿的会计处理 背景资料
A公司因城镇整体规划,其土地被土地储备中心收储,获得2亿元收储收入,扣除相关损失、费用及其他支出后剩余2,000万元。该2,000万元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问题:
1、上述征地的目的系因公共利益,但相关收储款项系从土地储备中心拨付而非财政预算直接拨付,那么,上述问题中的2,000万元是计入营业外收入还是资本公积?
2、在实务操作中公共利益是否仅局限于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4种情况以及相关补偿款项是否必须直接由财政预算账户拨付,是否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进行判断。
事务所观点及理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之相关规定,企业因城镇整体规划、库区建设、棚户区改造、沉陷区治理等公共利益进行搬迁,收到政府从财政预算直接拨付的搬迁补偿款,应作为专项应付款处理。其中,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自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款扣除转入递延收益的金额后如有结余的,应当作为资本公积处理。企业收到除上述之外的搬
16
迁补偿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等会计准则进行处理。 我们认为,应判断:
1、上述收储行为是否确系出于公共利益之目的,可以查验相关的政府规划文件;
2、上述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储款项是否系财政预算直接拨付。 如果上述案例中的收储确系公共利益之目的且土地储备中心的收储款项系由财政预算直接拨付,则相关剩余资金可计入资本公积。
三、附有对赌和补偿条款的投资业务的处理
背景材料:甲方是一家有限合伙制私募基金公司,拟对乙方进行投资,丙方为乙方的实际控制人 。甲、乙、丙三方签署了相关协议,约定甲方本次投资总额为14000万元。投资款中的12000万元通过增资方式投资于乙方,本次增资后,甲方对乙方投资比例为20%,甲方推荐一名董事会列席人员(非董事会成员);投资款中的2000万元以借款方式借给乙方。
本次增资完成后,丙方和乙方对乙方未来一定时间内的经营业绩进行承诺:
乙方 2011 年实现净利润4000万元, 2012 年和 2013 年两年实现净利润之和达到12000 万元,并且 2012 年和 2013 年任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不低于上两个年度。如果乙方 2011 年、 2012 年和 2013 年任何一年度业绩未达到承诺水平,甲方可要求丙方以自有资
17
金对甲方予以现金补偿。
1.如果乙方 2011 年净利润不足4000 万元人民币的 80% (3200 万元),则丙方应当按如下公式进行现金补偿:
业绩补偿金额=投资款14000 万元 x (4000 万元--2011 年实际净利润)/4000 万元;
2.如果乙方 2012 年和 2013 年净利润之和不足12000 万元的 90% 即10800 万人民币,则按如下公式进行现金补偿:
业绩补偿金额=14000 万元x (12000万元- 2012 年和 2013 年实际净利润之和)/12000 万元X 75% 。
3.如果乙方 2011 年净利润不足4000 万元人民币的 90% 即3600 万元,但大于或等于4000 万元的 80% 即3200 万元,则第 2 条中,2012 年和 2013 年业绩补偿的触发点从 10800 万元提高至11000 万元。
4. 如果乙方 2012 年和 2013 年任一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一年度,则按如下公式进行现金补偿:
业绩补偿金额=投资款14000 万元 x (考核年度上一年度实现 净利润-考核年度实际净利润)/考核年度上一年实现净利润 本次增资完成后,如果乙方 2013 年 12 月 31 日前未提交发行上市申报材料并获受理,或者乙方 2014 年 12 月 31 日前没有完成挂牌上市。则甲方有权选择在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出现后要求丙方受让甲方持有的全部或部分乙方股权,受让价格具体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受让价款= [12000万元 x (1 +n X 10%) -购买日前甲方己分得
18
的现金红利-甲方已经获得业绩补偿款 ]X 甲方要求丙方受让的乙方股份数量/甲方通过本次增资取得的乙方股份数量(n=3或4年)。 问题:
1、甲方的投资为股权性质投资还是债权性质投资?甲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当乙方业绩未达标时,甲方收到丙方支付的补偿款的性质是什么?甲方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事务所观点和理由:
1、该股权投资可以确认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依据《会计准则讲解2010》“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范的权益性投资不包括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如投资连接保险产品)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 风险投资机构、共同基金以及类似主体持有的、在初始确认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者分类为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投资,即使符合持有待售条件,也应继续按《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核算”。
《会计准则讲解2010》中关于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内容:“企业的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
19
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此项条件着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依据上述两段讲解,对于风险投资机构这类主体的股权投资要依据投资的意图和管理的需要,对于其以增值退出为目的的投资应分类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在交易性金融资产项下进行会计处理。
2、如果没有指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需要区分是债权还是股权性质的投资
现有准则讲解对于债和股的区别,主要是从发行方的角度进行阐述的,并且一般认为发行方与投资方具有对应关系,但是该案例涉及三方当事人,发行方和投资方之间不具有对应关系。
我们认为判断甲方的投资是债权性质的还是股权性质的,主要取决于其获取收益的方式和承担的风险。如果承担可变收益风险,则具有股权性质;如果有最低收益保障,不承担亏损的风险,则具有债权性质。具体来说,甲方的12000万元投资,根据案例背景中的补偿和退出条款可以看到,如果业绩不达标或者没有在约定时间内达到上市条件,甲方具有要求最高金额为12000万元 x (1 +n X 10%)的补偿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