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自成交之日起,买受人可到出卖人承储库查验货物,出卖人承储库在与交易市场核实交易合同后,出卖人承储库应予以配合。
第三十一条 买受人提货时及时派人到出卖人承储库组织现场验收并监装。……双方验收无误且开具收取发票无争议的,分批次签署《验收确认单》。
第三十二条 粮源所在地中储粮分公司会同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督促相关出卖人承储库及时出库。因买受人原因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内货物未全部运出的,视同交割完毕,中储粮总公司与农发行结清贷款。延期发运部分由买受人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保管费用标准向卖方承储库支付保管费用。也可由买受人与出卖人承储库另行签订委托储存协议
2、A农业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粮食仓储、贸易业务。A公司在粮食贸易业务中,向其他参与国家储备粮竞拍取得国储粮食出库令(即出库通知单)的单位购买出库令再进行转售。A公司取得的出库令可能直接来源于竞拍单位,也可能来源于多次转手后的转售单位,A公司向前手单位付款取得出库令,然后根据出库令确认存货。之后可以凭出库令自行提货或是再将出库令转售给下家,在转售的情况下向下家开具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包括原取得出库令的成本及公司赚取的差价),同时结转销售成本。
问题:
26
1、A公司所持有的出库令(出库通知单)代表公司具有提货权,能否据此确认存货?
2、A公司对外转售出库令(出库通知单),能否按全额确认收入并结转销售成本?
事务所观点和理由: 1、权属问题
《出库通知单》上的接收单位为参与竞拍的企业而非A公司,且《出库通知单》上亦无相关背书转让的记录。当A公司持《出库通知单》到国家储备粮库提货时,国家储备粮库是否“认单不认人”?
即,首先要从法律上确定《出库通知单》是否能作为物权凭证,且可以自行转让,持有《出库通知单》即可提取其上记录的货物。
2、存货的确认
情形 (1)如果企业持有该《出对货物没有控制权,算。待企业提货并验库通知单》的目的是为了且不承担货物毁损收后(即实物交付提取货物,后续再加工或等的风险(仓库承后),再从“预付账直接出售 担) 情形
理由 结论 货物尚未交付,企业在“预付账款”中核款”转入“存货”。 理由 结论 27
根据《无形资产》准则,该《出库通知单》属于一种提取约定货物的权利,满足无形资产的定义,即“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如果该《出库通知单》的转让(提货权利的转让)是企业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持(2)如有以备出售的,则根据《IFRS 38 无形资产》的果企业IAS 38.2(a)的规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的持有以备持有该出售的无形资产”属于《IFRS 2 存货》的适用范围。《出库但CAS《存货准则》中没有关于“在正常经营活动通知单》中的持有以备出售的无形资产”适用范围的具体在“其他的目的规定,可以考虑计入“其他流动资产”。 是为了根据《存货》准则,“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产”中核直接转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让,以获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取差价,的材料和物料等。存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则可以能予以确认:(一)与该存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做如下可能流入企业;(二)该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考虑: 计量。”根据IFRS《框架》49(a)段和89段,存货初始确认的条件“主体对存货具有控制权,预期存货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且存货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判断持有的《出库通知单》是否可以确认为存货。
28
流动资算。 如果企业已经取得的《出库通知单》可以作为提取约定货物的权利,且企业已经支付了《出库通知单》的全额价款,说明企业对该“提货权”具有控制权,且预期“提货权”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以及“提货权”的成本能够可靠计量,因此可以根据已支付的金额确认为“其他流动资产—提货权”。
情形 理由 结论 在“预付账款”中核算,(3)如果企业无法确定其持有该《出库通如果不能确定持有目知单》的目的是提取的,则不能满足上述货物后续再加工或再确认条件,不能从“预出售,还是直接转让付账款”转入。 《出库通知单》以获取差价 付账款”转入“其他流动资产—提货权”,再按出售处理。 (4)已经取得《出库若企业或《出库通知通知单》,以及经签单》的前手,已经在确认为“存货-委托第字确认的粮储机构出《验收确认单》上签三方保管的存货”。 具的《验收确认单》,字;且相关存货已经但是仍存放在国库
待企业提货并验收后(即实物交付后),再从预付账款转入“存货”;或者在转让《出库通知单》时,先从“预在国库中单独摆放,29
可明确辨识归属企业,无法用于其他《出库通知单》,企业可随时提取(签订保管协议约定);且存货的主要风险(跌价、毁损等)由企业承担,则满足存货确认条件。
3、收入确认
如果企业持有《出库通知单》即意味着拥有无条件提货的权利,且企业持有该《出库通知单》的目的是为了直接转让以获取差价。则企业实际转售的是一项提货的权利而非实物资产。
对于A公司将《出库通知单》转售的行为,根据《收入准则》对收入按总额确认还是净额确认的判断标准为,交易中出售方是否作为代理人,即中间人通过委托人安排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赚取酬金或佣金。如果A公司是作为代理人参与交易,则按净额确认收入;如该交易属于自主行为(即A公司在交易过程中要承担粮食跌价而导致的提货单(无形资产)价值下降、提货单丢失、毁损等风险,以及收款信用风险等),则按全额确认收入。
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