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HS基础知识(2)

2019-06-02 12:46

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符合前款规定的,有关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限期加以解决。”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明确规定。

第二节 法律法规体系及其它要求

一、法律法规体系

目前我国已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专项法律为主体的职业安全卫生法律体系。如图2-1所示。 宪法 刑法 劳动保护基本法 劳动保护专项法 劳动保护相关法 国际劳动保护公约 矿海 环卫妇标全三作上上境生女准民方业地方劳动法 安交 保防权化所协场全通 护疫益法有商所法安法法保制促安全 障企进全法 法业履使法行用 国化 际学劳品 地方保护行政法规 (国务院通过) 工公 标约准 公 约 部门规章 劳动保护标准 劳动保护规章 地方规章 国地行国 际方业家标 标标标准准准准

图2-1 中国法规体系

现将有关法律法规分述如下: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第48条规定:“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宪法中所有这些规定,是我国职业安全卫生立法的法律依据和指导原则。 (2)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违反各项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节严重者的刑事责任作了规定。如第113条规定:“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交通运输人员犯前款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第11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它企业、农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15条规定:“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87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由于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劳动保护基本法

由于目前我国暂时没有建立《职业安全卫生法》,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起到了劳动安全卫生领域的基本法的作用,也是我国制定各项劳动安全卫生专项法律的依据。

(4)劳动保护专项法

是针对特定的安全生产领域和特定保护对象而制定的单项法律。目前已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都属于此类。

二、主要法律法规介绍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适用于组织职工。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和劳动法律体系的母法,是制定和执行其它劳动法律的依据。它的颁布改变了我国劳动立法落后的状况,不仅提高了劳动法律规范的层次和效力,而且为制定单项法律、法规,建立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该法共13章107条,其中第6章为“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条款(第52条至第57条)。

(1)关于用人单位在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的规定 (2)关于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三同时”制度的规定

《中国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矿山安全法》

1992年11月7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作为我国第一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法律,它共分8章50条,分别对矿山建设和开采的安全保障、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和监督、事故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作了规定。

(三)《海上交通安全法》

1983年,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该法共分12章53条`,分别对船舶检验和登记、船舶及设施上的人员要求、安全保障、危险货物运输、海难救助、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法律等内容作了规定。

第三节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ISO14001是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龙头标准,它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关于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的承诺。此外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除符合ISO14001外,也必须结合本国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因此,了解与企业环境行为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是实施环境管理体系,开展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应掌握的必要知识。

一、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的环境保护工作起始于70年代初。1979年,我国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后又相继颁布了各项专门法。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一)环境保护法

环境保护法,也叫环境法,是指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和改善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我国1989年颁发的《环境保护法》第一条把其目的概括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根据这一规定,结合其它环境法律的规定以及我国环境立法发展的趋势,环境法的任务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自然环境; (2)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 (3)保障人体健康;

(4)促进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

环境法制建设包括环境法的制定和环境法的实施,即通常所说的环境立法与环境执法。环境法制定,是指国家有立法权的机关制定、修改或废止环境法律、法规的活动。中国的环境立法机关主要有:宪法由全国人大代表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和各单行法,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环保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环境保护部门规章由国务院有关部、委、局及其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性法规则依据法规的级别和适用区域,分别由省(区、市)和较大城市(省会、特区城市、国务院认定的较大的城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制定,并报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备案。环境保护法的实施,是指环境保护法在现实社会生活中的具体运用、贯彻和实现。 (二)环境法体系

中国目前已经形成了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为主体的环境法律体系。 1.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它公害”。“国家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保护珍贵的动物和植物。禁止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 2.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中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该法确立了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基本方针,规定了各级政府、一切单位和个人保护环境的权利和义务。 3.环境保护单行法

环境保护单行法是针对特定的保护对象如某种环境要素或特定的环境社会关系而专门调整的立法。它以宪法和基本法为依据,又是宪法和基本法的具体化。单行法名目多,内容广,可归纳为:

(1)土地利用规划法:土地利用规划包括国土整治、农业区划、城市规划和村镇规划等方面,目前已颁布了《城市规划法》。

(2)污染防治法:环境污染是环境问题中最突出、最尖锐的部分,一般来说,在工业发达国家,环境法是从污染控制法发展而来的。在环境保护单行法中,污染防治法占的比重最大。我国已颁布的污染防治法有:《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噪声污染防治法》。

(3)环境资源法: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免受破坏,以保证人类的生命维持系统,保存物种遗传的多样性,保证生物资源的持续利用,目前我国已颁布《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矿产资源法》、《土地管理法》、《水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农业法》等环境资源法。 (4)环境保护行政法规

我国还制定了《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海洋倾废管理条例》、《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城市绿化条例》等30多种环境保护行政法规。此外,各有关部门还发布了大量的环境保护行政规章。 (5)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人民政府为实施国家环境保护法律,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制定和颁布了600多项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 (6)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环境法律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样品标准和方法标准。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违反强制性环境标准,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其他部门法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如《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及一些经济法规。其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消防法》、《文物保护法》、《卫生防疫法》也与环境保护工作密切相关。 (8)国际环境保护公约

中国政府为保护全球环境而签订的国际公约,是中国承担全球环境保护义务的承诺。国际公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律(我国保留的条款例外)。 二、环境法律制度

环境法律制度是指由调整特定环境社会关系的一系列环境法律规范所组成的相对完整的规则系统。它是环境管理制度的法律化,是环境法规范的一个特殊组成部分。 (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1.概念

对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开发活动和各种规划,预先进行调查、预测和评价,提出环境影响及防治方案的报告,经主管当局批准才能进行建设,这就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2.适用范围

1998年11月29日国务院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例》规定,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我国领域和管辖的其它海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条例》专门指出,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三同时制度 1.概念

“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制度。它是我国环境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我国所创办的一项环境法律制度,同时也是控制新污染源产生,实现预防为主原则的一条重要途径。 2.适用范围

“三同时”制度开始只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企业,后来其适用的范围不断的扩大。目前“三同时”制度可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一切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和破坏的工程建设项目和确有经济效益的综合利用项目。 (三)征收排污费制度 1.概念

征收排污费制度,又叫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费用的一整套管理措施。它既是环境管理中的一种经济手段,又是“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具体执行方式之一。其目的是为了促进排污者加强环境管理,节约和综合利用资源,治理污染,改善环境,并为保护环境和补偿污染损害筹集资金。 2.征收排污费的对象

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单位,只征收采暖锅炉烟尘排污费。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关于“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规定,对向水体排污的单位,未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也要缴纳排污费。 3.征收排污费的范围

征收排污费的范围,是指对排放的哪些污染物征收排污费。按照《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关于调整超标污水和统一超标噪声排污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和《放射环境管理办法》的规定,征收排污费的污染物包括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放射性等5大类。

但是,对于蒸汽机车和其它流动污染源排放的废气,在符合环境保护标准的贮存或处置的设施、场所内贮存、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进入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污水,不征收排污费。

4.征收排污费的标准

排污费应按国家统一的收费标准征收。但在个别工业密集、污染特别严重的大、中城市,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收费标准可作适当调整。 (四)排污申报登记制度 1.概念

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是指由排污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其污染物的排放和防治情况,并接受监督管理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构成的规则系统。它是排污申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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