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汇票和国际本票公约草案(5)

2019-06-03 18:23

(b)收到另一当事人所发通知之日。

第六十三条

(1)如发出退票通知的延迟是由于持票人不能控制且既无法避免又难以克服的情况所造成,持票人可免除延迟责任。延迟的原因消失时,即须以适当努力发出通知。

(2)如有下述情况,可免除发出退票通知书:

(a)如经适当努力,仍无法发出通知书;

(b)如出票人、背书人或保证人明确表示取消退票通知;此项取消的表示:

(i)如由出票人在票据上作出者,对任何后手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且使任何持票人受益;

(ii)如由出票人以外的当事人在票据上作出者,则仅对该当事人有约束力,但使任何持票人受益;

(iii)如在票据以外表示者,仅对作此表示的当事人有约束力,且仅使接受此项表示的持票人受益。

(c)就汇票的出票人而言,如出票人和受票人或承兑人是同一人。

第六十四条

按照第六十条应向有权接受退票通知书的当事人发出通知的人,如未发此项通知,应对该当事人可能因未通知而遭受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但此项损失不得超过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七条所规定的数额。

第四节 应付金额

第六十五条

持票人得对应向票据负责的任何一名或数名或所有当事人行使其对该票据的各项权利,且无义务遵守各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第六十六条

(1)持票人得向任何承担责任的当事人索偿的金额为:

(a)在到期日:票据金额连同利息,如利息已有规定;

(b)到期日后:

(i)票据金额连同至到期日止的利息,如利息已有规定;

(ii)如对到期日后应付利息已有规定,按规定的利率;如无此项规定,利息按第

(2)款规定的利率,根据第(1)款(b)项(i)目规定的金额,从提示日起算;

(c)在到期日前:

(i)票据金额连同至付款日止的利息,如利息已有规定,但应扣除按照第(3)款规定计算的付款日起至到期日止的贴现息;

(ii)持票人作成拒绝证书和发出通知的任何费用。

(2)利率应是根据票据付款地的管辖范围的司法程序能依法取得的利率。

(3)第(2)款不禁止法院对由于延迟付款而使持票人遭受的额外损失判给损害赔偿或补偿。

(4)贴现率应为在持票人的主营业所所在地行使追索权之日有效的官方利率(贴现率)或其他类似的适当利率;如无营业处所,则为其惯常居所;或如无该项利率,则按在当时情况下合理的利率。

第六十七条

按照第六十六条规定,支付票据款项的当事人得向对之承担责任的各当事人索偿:

(a)按照第六十六条须支付并已支付的全部金额;

(b)该项金额按照第六十六条第(2)款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自付款日起算;

(c)发出各项通知的任何费用。

第六章 解除责任

第一节 因付款解除责任

第六十八条

(1)当事人在下述时间按第六十六条或第六十七条规定把应付的金额付与持票人,或支付票款并拥有票据的后手当事人,其对票据的责任即告解除:

(a)在到期日或以后;或

(b)在到期日前,因拒绝承兑而退票时。

(2)到期日前的付款如并非为本条第(1)款(b)项所规定者,不解除付款的当事人在票据上应负的责任,但对接受其付款的人可解除责任。

(3)如当事人付款给非受保护的持票人,并在付款时知晓有第三人已对该票据提出有效的权利主张,或知晓该持票人是以偷窃或伪造受款人或被背书人的签名,或参与此项偷窃或伪造行为而取得该票据者,该当事人并不解除其对该票据的责任。

(4)(a)除另有协议外,接受票据付款的人必须:

(i)将该票据交与支付该款的受票人;

(ii)将该票据、收讫清单和任何拒绝证书交与支付该款的任何其他人。

(b)如票据为按依次规定的日期分期付款者,受票人或付款的当事人得要求在票据上注明该项付款,并要求对之出具收据,除该项付款为分期付款的最后一次外。

(c)如按依次规定的日期分期付款的票据有任何一期因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退票,而在退票时某一当事人支付了该分期付款金额,则收到付款的持票人须将经证实的票据副本和任何必要的经证实的拒绝证书副本交与该当事人,使之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d)如要求付款的人不将票据交与被要求付款的人,后者得拒绝支付。在此种情况下,拒绝支付不构成第五十五条所规定的因拒绝付款而退票。

(e)如付款以后受票人以外的付款人未获得票据,该付款人即告解除责任,但此项解除责任不得作为对受保护的持票人的抗辩。

第六十九条

(1)持票人无义务接受部分付款。

(2)如向持票人建议给付部分票款而未被接受时,该票据即因拒绝付款而退票。

(3)如持票人自受票人或受票人的保证人或承兑人或签票人接受部分付款:

(a)受票人的保证人、承兑人或签票人即解除其在已付金额的范围内对该票据的责任;及

(b)就未付金额而言,该票据应视为因拒绝付款而退票。

(4)如持票人自承兑人或签票人或受票人的保证人以外的其他票据当事人接受部分付款:

(a)该付款的当事人解除其在已付金额的范围内对该票据的责任;及

(b)持票人须将经证实的票据副本和任何必要的经证实的拒绝证书交与该当事人,使之能行使票据上的权利。

(5)作部分付款的受票人或当事人得要求在票据上批注此项部分付款的事实,并要求出具此项付款的收据。

(6)如余额已支付,接受该项余额并拥有该票据的人须向付款人交付已载有部分付款批注的票据和任何经证实的拒绝证书。

第七十条

(1)持票人得拒绝在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票据提示付款地以外的地点接受付款。

(2)如未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在票据提示付款地付款,该票据即视为因拒绝付款而退票。

第七十一条

(1)票据须以表示该票据金额的货币支付。

(2)如票据金额以第四条第(11)款规定含义中的货币记帐单位表示,而该货币记帐单位可在付款人和收款人间转让,则除非票据上规定支付货币,付款得以转让该货币记帐单位为之。如货币记帐单位不得在上述两者间转让,付款必须以票据上注明的货币作出;如未注明支付货币,则应以付款地的货币作出。

(3)出票人或签票人得在票据上注明须以表示该票据金额的货币以外的特定货币付款,在此种情况下:

(a)票据须以该特定货币付款;

(b)应付金额须按票据上所注明的汇率折算。如未注明汇率,应付金额须按到期日的即期汇票的汇率(或如无此项汇率,则按适当确定的汇率)折算:

(i)如该特定货币为付款地的货币(当地货币),则此项汇率应为按照第五十一条(g)项规定的该票据须提示付款地的通行汇率;或

(ii)如该特定货币并非当地的货币,则应按照第五十一条(g)项规定的该票据须提示付款地的惯例。

(c)如此项票据因拒绝承兑而退票,应付金额的折算办法为:

(i)如票据上注明汇率,按照该汇率;

(ii)如票据上未注明汇率,按退票日或实际付款日的通行汇率,由持票人任择其一。

(d)如此项票据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应付金额的折算办法为:

(i)如票据上注明汇率,按照该汇率;

(ii)如票据上未注明汇率,按到期日或实际付款日的通行汇率,由持票人任择其一。

(4)本条任何规定不妨碍法院对持票人因汇率波动遭受损失所判与的损害赔偿,如该损失是由于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而退票所造成的。

(5)某一日期通行的汇率,应按照第五十一条(g)项规定的票据必须提示付款地或实际付款地的通行汇率,由持票人任择其一。

第七十二条

(1)本公约不妨碍缔约国实施适用于其领土上的外汇管制条例以及有关保护其货币的规定,包括该国按照其作为国际协定的参加国有义务实施的条例。

(2)(a)如票据并非以付款地货币开立,根据本条第(1)款规定,须以当地货币支付,其应付金额须按第五十一条(g)项规定的该票据须提示付款地的提示日的即期汇票的通行汇率(或如无此项汇率,则按适当确定的汇率)折算;

(b)(i)如此项票据因拒绝承兑而退票,应付金额须按退票日或实际付款日的通行汇率折算,由持票人任择其一。

(ii)如此项票据因拒绝付款而退票,应付金额须按提示日或实际付款日的通行汇率折算,由持票人任择其一;

(iii)第七十一条第(3)和第(4)款的规定,应酌情适用之。

第二节 前手当事人责任的解除

第七十三条

(1)如当事人全部或部分解除其对票据的责任,对之具有追索权的任何当事人也在同样范围内解除其责任。

(2)受票人将全部或部分汇票金额支付与持票人,或支付与任何根据第六十六条规定已对汇票作出付款的当事人,则所有当事人在同样范围内解除其责任;但受票人对非保护的持票人的付款,并在付款时知晓有第三人已对票据提出有效的权利主张,或知晓持票人是以偷窃或伪造受款人、背书人的签名,或参与此项偷窃或伪造行为而取得票据者除外。

第七章 丧失票据

第七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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