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类(正常) 46 352,384 84.36% 2类(关注) 5 65,343 15.64% 合计 51 417,727 100% 4、借款人所在行业分类
编号 行业 合同个数 金额(万元) 金额占比 1 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 27 182,277 43.64% 2 电信和其他信息传输服务业 6 82,000 19.63% 3 公共设施管理业 7 61,500 14.72% 4 铁路运输业 4 48,000 11.49% 5 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1 20,000 4.79% 6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 1 8,000 1.92% 7 道路运输业 2 4,500 1.08% 8 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1 4,300 1.03% 9 医药制造业 1 4,300 1.03% 10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 1 2,850 0.68% 合计 51 417,727 100% 5、借款人所在地域分布
编号 借款人所在地 合同个数金额(万元) 金额占比 1 重庆 5 66,000 15.80% 2 贵州 2 63,600 15.23% 3 上海 4 39,500 9.46% 4 安徽 1 32,043 7.67% 5 甘肃 2 30,200 7.23% 6 广东 2 28,000 6.70% 7 北京 2 26,000 6.22% 8 陕西 2 24,300 5.82% 9 河南 13 22,779 5.45% 10 河北 3 13,035 3.12% 11 吉林 5 16,260 3.89% 12 新疆 1 16,000 3.83% 13 内蒙 1 10,150 2.43% 14 浙江 1 9,000 2.15% 15 大连 1 7,000 1.68% 16 湖北 2 6,570 1.57% 17 四川 1 4,000 0.96% 18 广西 3 3,290 0.79% 总计 51 417,727 100% 6、担保情况
信用状况 合同个数 金额(万元) 金额占比 保证担保贷款 20 118,060 28.26% 信用贷款 31 299,667 71.74% 合计 51 417,727 100% 7、信贷资产的替换
根据《信托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如发现作为信托财产的任何一项信贷资产在交付日不符合《信托合同》
规定,有权要求发起机构予以替换。 第十一章信托财产现金流的支付顺序
受托人将设立信托帐,用以记录信托财产收益收支情况,并在信托帐下设立四个子帐,即本金帐、收益帐、准备金帐和诉讼备付金帐。 1. 信托财产收益的记账
1.1. 信托设立后,受托人将设立信托账,用以记录信托财产收益收支情况,并在信托账下设立四个子账,即本金账、收益账、准备金账和诉讼备付金账。 1.2. 准备金账项下设以下分账: 1.2.1. 流动性准备金分账 1.2.2. 抵销、混同准备金分账 1.2.3. 机构更换准备金分账 1.2.4. 服务费用准备金分账 2. 信托账项下资金收入来源 2.1. 收益账项下资金收入来源
收益账项下资金由下列各部分的资金组成:
2.1.1.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到期偿付的利息; 2.1.2. 对保管资金在闲置期进行投资所产生的收益;
2.1.3. 在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时,受托人通过处理借款人违约而收回的罚息(如有)、复利(如有)、违约金(如有);
2.1.4. 按照《信托合同》第17条处置回收的利息; 2.1.5. 按照第4.3条从准备金分账转入的资金;
2.1.6. 准备金账项下超过第2.3.3条约定准备金最低限额的资金; 2.1.7. 按照第4.2.1条由本金账转入的资金。 2.2. 本金账项下资金收入来源
本金账项下资金由下列各部分的资金组成:
2.2.1. 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的规定到期偿付的贷款本金; 2.2.2. 借款人提前偿还的《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 2.2.3. 受托人收回的逾期贷款的本金;
2.2.4. 按照《信托合同》第17条处置回收的本金; 2.2.5. 准备金分账转入的准备金;
2.2.6. 依第4.1.12条由收益账回补的资金; 2.2.7. 依第4.1.16条由收益帐转入的资金。 2.3. 准备金账项下资金收入来源和最低限额 2.3.1. 准备金核算和提取的时间
在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括信托终止日),按照第2.3.4条规定的顺序,核算应提取(补足)的准备金数额;扣划相应的准备金数额,并计入准备金账。 2.3.2. 资金来源
准备金账项下资金来源为:(1)按照第4.1.11条由收益账转入的资金;(2)按照第4.2.2条由本金账转入的资金。
2.3.3. 各准备金分账最低限额
(a) 流动性准备金分账限额:在下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支付的,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在该信托利益核算期按票面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总额的50%;
(b) 抵销、混同准备金分账限额:委托人信用等级为AAA级时为零;当委托人的信用等级低于AAA级时,为在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日,信贷资产所对应的借款人在委托人处存款的总额的20%;
(c) 机构更换准备金分账限额:为10万元; (d) 费用准备金分账限额:为300万元;
(e) 受托人应根据第2.3.3条的约定,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计算各准备金分账的限额。当准备金账项下的准备金不足该限额时,应根据第2.3.4条的约定补足;当准备金账项下的准备金超过该限额时,将超出部分的溢额计入收益账。
2.3.4. 各准备金账下准备金按如下顺序提取(补足):
(a) 首先,提取(补足)流动性准备金分账下准备金,直至达到限额;
(b) 其次,同顺序(不足时按相同比例)提取(补足):(1)抵销、混同准备金分账项下准备金;(2)机构更换准备金分账项下准备金;(3)费用准备金分账下准备金。 2.4. 诉讼备付金账项下资金的来源和限额
2.4.1. 诉讼备付金账项下资金的来源为:(1)按照第4.1.5条由收益账转入的资金;(2)按照第4.2.1条由本金账转入的资金。
2.4.2. 在信托利益核算日(不包括信托终止日),按照第2.4.1条和第2.4.3条划扣信托账项下相应资金,并计入诉讼备付金账。
2.4.3. 诉讼备付金账项下资金限额为300万元。 3. 信托账项下资金的支付时间
3.1. 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受托人核算当期收益。
3.2. 在不晚于信托利益支付日(T日)前5日(T-5日),受托人应向登记托管机构提供《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和《受托人报告》;向同业拆借中心提供《受托人报告》。
3.3. 在不晚于信托利益支付日(T日)前1日(T-1日)上午9:00,受托人应向资金保管机构发送划款指令,指令资金保管机构将与《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通知单》相符的保管资金划转给登记托管机构的资金账户,从而保证登记托管机构在不晚于信托利益支付日(T日)14:00将当期收益划入受益人的帐户。 3.4. 在登记托管机构向受托人出具《资产支持证券兑付、付息手续完成确认书》的前提下,在信托利益支付日后3日内,受托人向登记托管机构支付代理兑付、付息服务费。 4. 信托账下资金的支付顺序 4.1. 收益账项下资金的支付顺序
在信托利益支付日,收益账项下资金按以下顺序进行支付: 4.1.1. 清偿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收及规费; 4.1.2. 支付登记托管机构的报酬;
4.1.3. 同顺序(不足时按相同比例)支付:(1)支付资金保管机构的报酬;(2)支付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的报酬;(3)支付审计费用;(4)在100万元限度内,清偿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管理处置费;(5)在20万元限度内,清偿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代垫的费用;
4.1.4. 支付超过诉讼备付金账户资金限额的,与信贷资产相关的诉讼或者仲裁的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
4.1.5. 在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除外),提取诉讼备付金,直至诉讼备付金账户的限额;
4.1.6. 同顺序(不足时按相同比例)支付:(1)在100万元限度内,支付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2)在10万元限度内,支付受托人的报酬;
4.1.7. 支付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包括累计未付利息);
4.1.8. 在发生加速清偿事由时,提前清偿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直至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本金清偿完毕,才支付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未付利息; 4.1.9. 支付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利息 (包括累计未付利息);
4.1.10. 在发生加速清偿事由时,提前清偿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未偿本金,直至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全部本金清偿完毕,始得支付其他费用和收益;
4.1.11. 在每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最后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除外),按照第2.3条约定,按顺序提取各类准备金,直至规定的限额;
4.1.12. 回补依据第4.2.1条和第4.2.2条已经动用的本金账项下资金;
4.1.13. 同顺序(不足时按相同比例)支付:(1)超过限额的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管理处置费;(2)超过限额的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垫付的费用;(3)超过限额的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4)超过限额的受托人的报酬;
4.1.14. 对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无过错受损的补偿; 4.1.15. 其它因管理信托财产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4.1.16. 收益帐项下剩余部分资金,则转入本金帐;
其中,(1)在收益账项下资金不足支付上述第4.1.7条和第4.1.9条时,首先以流动性准备金账项下资金进行支付,再以本金账项下资金进行支付;(2)收益账项下资金不足支付上述第4.1.2条到第4.1.6条时,首先以费用准备金账项下资金偿付第4.1.2条、第4.1.3条和第4.1.6条所列各项资金,再以本金账项下资金支付第4.1.1条至第4.1.7条和第4.1.9条仍然未获清偿的部分。 4.2. 本金账项下资金的支付顺序
4.2.1. 如果同期收益账下资金和流动性准备金账项下资金不足以清偿第4.1.1条至第4.1.7条和第4.1.9条所规定的各项付款,则从本金账中将与差额部分相等数额的资金支付到收益账项下;
4.2.2. 在按照第4.1.11条提取准备金后,如准备金账项下资金未达到第2.3条规定的限额,则从本金账项下按顺序提取各类准备金,直至达到第2.3条规定的限额;
4.2.3. 偿还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直至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偿付完毕为止; 4.2.4. 偿还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直至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本金偿付完毕为止;
4.2.5. 同顺序(不足时按相同比例)支付:第4.1.13条中超过限额的贷款服务机构垫付的管理处置费、超过限额的受托机构因管理信托事务而垫付的费用、应支付的贷款服务机构的报酬的余额和应支付的受托人的报酬的余额;
4.2.6. 剩余资金向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 4.3. 准备金账项下资金的支付顺序
受托人于每季末信托利益核算日,应按下列顺序拨付准备金,并于本信托终止且完成清算后,将准备金账的清算后余额返还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
4.3.1. 以流动性准备金账项下资金偿付同期收益账下收益不足清偿第4.1.7条和第4.1.9条的差额; 4.3.2. 发生加速清偿事由时,将流动性准备金账项下剩余资金拨入本金账;
4.3.3. 发生证券化违约事由时,以流动性准备金账项下资金弥补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遭受的损失;
4.3.4. 以抵销、混同准备金项下资金支付因发生委托人与借款人债权债务抵销或财产混同造成的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的损失,并将相当于被抵销、混同的信贷资产的利息部分之金额拨付到收益账,被抵销、混同的信贷资产的本金部分之金额拨付到本金账;
4.3.5. 以机构更换准备金账项下资金支付因更换贷款服务商和受托人而发生的费用;
4.3.6. 以费用准备金账项下资金支付第4.1.2条、第4.1.3条和第4.1.6条未获清偿的差额部分; 4.3.7. 在资产支持证券到期日将相应准备金拨付至本金账。 4.4. 诉讼备付金账项下资金的运用
4.4.1. 在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内,与信贷资产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小于或等于诉讼备付金账户的资金限额时,受托人有权决定是否进行该诉讼或者仲裁。如受托人决定进行该诉讼或者仲裁,则受托人立即从诉讼备付金账户中支付该费用给贷款服务机构,用以支付与信贷资产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
4.4.2. 在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期内,与信贷资产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大于诉讼备付金账户的资金限额时,受托人应立即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由
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是否进行该诉讼或者仲裁及确定诉讼或者仲裁相关费用的支付方式。 4.4.3. 任何与信贷资产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包括但是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均首先由诉讼备付金账项下资金进行支付。
4.4.4. 在信托终止日,将诉讼备付金账户项下扣除预留未决诉讼费用后的余额拨付至本金账。 4.4.5. 在信托清算完毕后,诉讼备付金账项下资金余额用于向次级档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 4.5. 加速清偿
4.5.1. 除非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另行作出决议,在出现以下任一情形时,受托人应进行加速清偿: (a) 在任一信托利益核算日,信贷资产本金逾期比率高于15%,即发生过借款人逾期一天以上(包含一天)偿还贷款本金情况的贷款的未偿本金余额之和与信贷资产未偿本金余额的比例高于15%;
(b) 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需要更换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但在45天内,仍无法找到合格的继任的受托人、贷款服务机构;
4.5.2. 在发生加速清偿事由时,在信托利益核算日,受托人应将收益账项下资金按照第4.1.1条至第4.1.10条的顺序进行支付,不支付第4.1.11条(包含该条)以后的费用;剩余部分进入本金账,按照第4.2.3条至第4.2.6条的顺序进行支付。
4.5.3. 在信托期限内,加速清偿事由一旦发生,即使日后该事由不存在或经补正,受托人仍应按第4.5.2条的顺序进行支付。 4.6. 证券化违约 4.6.1. 证券化违约的事由 以下任一情形均属于证券化违约:
(a) 信托财产收益不能合法有效交付给受托人或未能对抗第三人对相关信托财产收益提出的权利主张;
(b) 优先A档资产支持证券和/或优先B档资产支持证券的利息未能于信托利益支付日进行支付,且在出现这种情形后5个工作日内该情形仍然存在;
(c) 《信托合同》的相关方主要相关义务未能履行或实现,导致对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权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该重大不利影响情形在出现后30日内未能补正或改善。 4.6.2. 证券化违约的处理
发生证券化违约时,受托人应立即提议召开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决定是否提前终止信托或者加速清偿,并按照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因故无法召开或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无法形成有效决议的,收益分配按加速清偿的相关约定进行。 4.7. 证券提前偿付及处理方式
4.7.1. 在信托终止日前,如果借款人已经将全部信贷资产的本金偿付完毕,则以最后一笔本金实际偿付日作为核算日,结清本息,并且在之后第十个工作日按照第4条规定的顺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
4.7.2. 在当期信托利益核算日10天之前某一日,若信贷资产当期累计本金提前偿还超过2亿元,则以该日作为提前偿付信托利益核算日,将该日之前的当期提前偿付本金于提前偿付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第4.2.3条和第4.2.4条的顺序向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进行分配;相应利随本清的利息(如有)则计入收益账,在当期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 5. 非现金信托资产的处置程序
5.1. 受托人应对非现金信托财产进行审计和评估。 5.2. 受托人应对非现金资产进行公开招标。
5.3. 受托人应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并应聘请独立公证机关对评标过程进行全程监督并出具公证报告。
5.4. 受托人将评标结果交于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
5.5. 在资产支持证券持有人大会审议结束后5日内,受托人应将审议结果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