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行政学(7)

2019-06-03 18:34

公共权力分立、制衡的制度原因:

(1)在经济基础上,依法行政与资本主义经济的诸要素相吻合。

(2)在政治理念上,依法行政与资产阶级的民主、自由、平等等观点和主张相吻合。 (3)在国家政治体制上,依法行政与资产阶级的三权分立及制衡制度相吻合。

第十四章 行政行为 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说 一、行政行为的涵义 行政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总称。狭义的是指国家机关及其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基于行政权力所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二、行政行为的种类

1、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行政行为作不同的分类 (1)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2)抽象行为与具体行为;(3)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4)积极行为与消极行为

2、依据行政行为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分为三类 (1)双方行为;(2)合同行为;(3)单方行为 三、行政行为的特性

1、组织性;2、互动性;3、开放性;4、妥协性;5、强制性;6、适应性 第二节 行政行为的功能 一、行政行为的功能?

1、维护功能;2、管制功能;3、裁判功能;4、发展功能 第三节 行政行为的基本方式 一、行政执法行为 (一)行政检查 1、行政检查的种类

(1)检查结构任务的不同:专门检查和业务检查;(2)检查时间的不同:事前检查、事中检查和事后检查;(3)检察权的来源不同:依职权的检查和依授权的检查;(4)检查对象的特定性不同:一般性检查和特定性检查。

2、行政检查的方法: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特别检查。 (二)行政决定 1、行政许可

(1)许可存续时间的不同:永久的许可和附期限的许可;(2)许可程度的不同:排他性许可和非排他性许可;(3)许可的范围不同:一般性许可和特殊性许可。 2、行政奖励

(1)物质方面的奖励;(2)精神方面的奖励;(3)职务级别晋升方面的奖励。 3、行政处罚

(1)影响声誉的行政处罚;(2)影响义务的行政处罚;(3)限制或剥夺权利的行政处罚。 4、行政强制执行

(1)间接行政强制执行;(2)直接强制执行;(3)即时强制。 二、行政合同行为

1、行政关系范围:内部合同、外部合同; 2、内容:承包合同、转让合同、委托合同;

3、合同是否涉及金钱的给付: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无金钱给付内容的合同;

4、合同事项所涉及的行政管理领域:工业、农业、交通、科技、教育等不同领域的专业合同。

三、行政司法行为(2010年辨析题) 1、行政调解 2、行政裁决 第四节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

(1)行政行为合法的实质要件

①行政行为主体合法;②行政行为不超越法定权限;③行政行为必须是职务行为;④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⑤行政行为的意思表示真实。 (2)行政行为合法的形式要件

①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②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③符合法定的时限要求。 试述行政行为的生效方式? (1)即时生效;(2)告知生效;(3)受领生效;(4)有附加条款的行政行为生效。 第五节 行政违法、行政不当及其行政法律责任 一、行政违法的涵义、特征、分类

行政违法是指行政行为主体因为故意或者过失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而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行为。 行政违法的特征:(1)行政违法的主体是行政行为主体; (2)行政行为主体主观上有过错,即故意或者过失; (3)侵害了法律保护的行政关系但尚未构成犯罪; (4)要承担行政责任。 行政违法的分类:

(1)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违法;

(2)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作为的违法和不作为的违法;

(3)根据违反法律的内容,可以分为实体法上的违法和程序法上的违法;

(4)根据所侵害的客体的不同,可以分为侵害组织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社会管理关系等;

(5)根据所侵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法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和对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二、行政不当的涵义、特征、分类

行政不当,又称行政失当,指行政行为主体所实施的不违法、但是违反合理性原则的不适当的行为。

行政不当的特征:

(1)是合法性为前提,是合法范围内的不当,主要表现为明显的不公正;

(2)是行政不当只是发生在自由裁量行为中,而行政违法可以发生在任何行政行为中; (3)是行政不当一般只会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而行政违法既可以引起补救性行政责任,也可以引起惩罚性行政责任;

(4)是行政不当被确认之后,可能只部分影响其法律效力,也可能全部影响其法律效力,而行政违法被确定后,一般会影响其全部法律效力。 行政不当的分类:

(1)根据具体行政行为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行政机关的行政不当和被授权组织的行政不当;

(2)根据具体涉及的法律内容,可以分为赋予权利不当和科以义务不当;

(3)根据所侵害的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侵害组织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社会管理关系等;

(4)根据所侵害对象的不同,可以分为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对法人合法权益和侵害和 对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侵害。

三、行政责任涵义、特征、分类、形式、免除 行政责任,指行政行为主体因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实施违法行为或不当行为依法所应当承担的行政法律后果。 行政责任的特征:

(1)行政责任的主体是行政行为主体;

(2)行政责任是一种特定的法律责任,它是基于行政法律规范和原则而产生的,不同于其他法律责任;

(3)行政责任是由行政违法或者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是对行政违法和行政不当的救济。 行政责任的分类:

(1)根据所涉及的范围不同,行政责任可以分为内部行政责任和外部行政责任。 (2)根据承担责任的形式不同,可以分为惩罚性行政责任和补救性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的形式:

(1)惩罚性行政责任:①通报批评;②行政处分。

(2)补救性行政责任:①承认错误、赔礼道歉;②恢复名誉、消除影响;③返还权益;④恢复原状;⑤履行职责;⑥停止违法;⑦撤销违法;⑧纠正不当;⑨行政赔偿。 行政责任的免除: (1)正当防卫; (2)紧急避险。

第十五章 法制行政 第一节 法制行政概说 一、法制行政 法制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法律而获取与行使,不得逾越或违背法律规定的法律制度。 二、法制行政的基本法则

1、行政行为必须适合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2、行政命令不得代替应以法律规定的诸事项; 3、行政裁量也须适合法规和适当;

4、通过对不法行政的监督和矫正,来保障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三、现代法治行政的特征

1、现代法治行政与民主自由相互促进; 2、现代法治行政是积极主动的行政;

3、现代法治行政包括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 4、现代法治行政包容行政裁量。 第二节 行政监督

一、行政监督的涵义和种类

行政监督:行政监督可以分为两大类,即狭义行政监督和广义行政监督,狭义行政监督认为行政监督是行政上级和行政主管对下级工作情况的监察和督促,广义行政监督认为行政监督是对行政的监督,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

1.一般监督:是指按照行政隶属关系和机关协作关系而产生的监督。

2.职能监督:是指政府各职能部门或直属机构依据法定权力,就其主管业务对下级政府对应 职能部门的监督,以及对所属企事业单位的监督。

3.主管监督:是指政府专设的廉政行政机关因特殊授权而对其他行政机关实行的监督。 4.特种监督:是指除主管监督以外的各种普遍适用的专业性行政监督。 二、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和主要方式 1、行政监督的基本功能

(1)充分了解监督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特点、工作成果、工作态度、开展工作的方法;

(2)按照规定对监督对象的重要行政措施进行领导、指导、协助;

(3)遵从授权和法定程序对监督对象的悖权行为予以制裁,对其不当行为予以纠正; (4)根据法定类别和进取精神对监督对象的优良表现给予奖励和激励。 2、行政监督的主要方式 (1)工作分派;(2)工作报告;(3)工作指导;(4)工作管制;(5)工作检评;(6)专案调查

三、行政监督的内在机制

(一)行政监督内在机制的意义

1、促进和保证行政机关和行政官员维护宪法,执行法律,主动进取,为民服务,充分履行行政责任;

2、确保行政机关内部职位、职务、职权与职责相统一,并实现上统下属、左右联系、首尾相接、政令归一之功效。

3、在职守明细的条件下,提高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并在此基础上提高行政工作的效率;

4、落实工作责任、贯彻行政纪律,论功行赏,论过行罚,保障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制化、规范化进程。

(二)行政监督的组织机制

1、建立符合国情和国家行政管理规律的、充分体现行政管理职能的国家行政管理体制; 2、建立和健全行政监督制度;

3、实行分工负责、权责一致的管理原则和管理方法;

4、建立和健全门类齐全、明确严格的行政规章制度,并以此作为规范行政机关和行政公务人员的行政行为的标准。 (三)行政监督的心理机制 1、心理机制的必要性

(1)用心理机制弥补由于组织机制不足而可能产生的脱离行政责任的现象; (2)加强包括心理机制在内的整个行政监督体系的新的时代要求; (3)通过机关内部心理监控的机制,防止单纯技术行政管理的必要性; (4)通过教育、训导、改变人际关系以实现行政监督的必要性。 2、心理机制的实现(实现行政监督心理机制的主要途径?) (1)行政责任认同感;(2)职业道德;(3)机关气氛;(4)技能水平 第三节 法制监督 一、法制监督的特征

1、从监督总体上看,是除政府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主体对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实施的监督; 2、从监督对象上看,包括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和全体政府公职人员及其全部行政行为; 3、从性质上看,是不同国家权力主体之间,依据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权力所实施的国家权力的制约监督;

4、从监督程序上看,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所实施的合法监督,进而产生合法的效力; 5、从监督目的上看,是为保证政府依法行政,为了督促政府尽心尽责,以优良的公共行政管理服务于国民,推动社会发展。 二、法制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

1、立法监督(①立法权;②财政权;③监督权;④弹劾权;⑤条约权) 2、司法监督(①行政违宪审查权;②审理和判决行政诉讼案件) 3、检察监督 4、党的监督 三、行政诉讼

1、行政诉讼的概念

行政诉讼:简称行诉,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狭义的是指国家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之下,按照一定方式和程序解决具体的行政争议的活动。广义的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之间或与其他国家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之间,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因行政纠纷,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解决的一种诉讼活动。 2、行政诉讼的特征和体制(简答) 特征:(1)必须有行政机关或具法人资格的行政官员作为一方当事人参加; (2)必须遵守和适用普通司法程序;

(3)案件受理的具体范围由法律明文规定。 体制:(1)大陆法系国家,行诉机构归属行政系统; (2)英美法系国家,行诉机构归属司法系统; (3)某些北欧国家,行诉机构归属立法系统。 3、行政诉讼的范围和程序(简答) (1)诉愿;(2)诉讼

4、行政诉讼制度的通则(简答) (1)回避制度;(2)公开制度;(3)辩论制度;(4)时效制度;(5)律师制度 第四节 社会监督 一、社会监督的涵义

社会监督:是指社会行为主体,依据法定的权力,必要时经过法定的程序,对政府及其官员实施的监督。

二、社会监督的特征

1、是一种政治权力;2、是一种法律制度;3、是一种社会责任;4、是一种民主意识。 三、社会监督的主体及其形式

1、社会舆论;2、公民批评;3、公民投票;4、压力集团;5、地方自治制度。

第十六章 行政责任 第一节 行政责任概说 一、行政责任的涵义 行政责任:是政府及其构成主体行政官员因其公权地位和公职身份而对授权者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所承担的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意义

1、行政权能的扩展;2、政府自身的变化 三、行政责任的历史演变

1、资本主义社会以前行政无责 2、资本主义国家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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