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2012年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总结 - 图文(6)

2019-06-03 18:36

投标文件补改替撤 投标文件 送达签收 截止前 截止后 期限要求 份数要求 概念 可以补充、修改、替换、撤回 不得:补充、修改、替代的,招标人不予接受;撤回的,没收保证金 应在投标期限截止前,交投标地点;招标人签收保存,不得开启;逾期,招标人应当拒收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有效标少于三个,由评委定) 重新招标后仍少于3个,必须审批的项目,报批后可以不再招标;其他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 投标有效期:即投标人受到投标文件(要约)约束的期限;在该期内招标人要完成评标、定标、签约等工作 起算时间: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起计算;一般至中标通知书签发日期为止 招标文件应当规定一个适当的投标有效期以完成评标和签约 出现特殊情况时招标人要求延长投标有效期: 投标人同意:不得要求修改投标文件实质内容,但应延长保证金有效期 投标人拒绝:投标失效,可以取回保证金并要求补偿-由于不可抗力除外 投标文件 有效期 期间 延长 3、投标保证金 概念 形式 防止投标人不审慎,由招标人设定的担保形式;与投标文件同时提交 不交投标保证金,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作废标处理 现金、现金支票、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文件 2中标后未能在规定期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签署合同协议(中标不履约) 施工投标,不超投标额的2%,并不得超过80万元 (勘察、设计合同投标,不超过投标额的2%,并不得超过10万元) 超出投标有效期30天;保证金与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保证金 投标 保证金 没收规则 额度限制 有效期限 退还 3.1.4禁止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

1、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 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施工招投标办法》 具体规定 投标者不得串通,抬高或者压低标价 投标者不得串通报价,排挤他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权益 ○1相互约定抬高或降低投标报价○2约定分别以高中低价位报价○3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4其他串通行为 2、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 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施工招投标办法》 具体规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相互勾结,排挤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1招标人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泄露或协助变更投标○2泄露标底○3商定投标报价,中标后补偿○4内定中标人○5其他串通行为 3、向招标人或者评委会行贿谋取中标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 禁止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 法律后果:中标无效,且可能承担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4、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招标投标法》 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本企业的定额成本)报价竞标 5、以他人名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 经营者不得采取混淆行为 《招标投标法》 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或者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挂靠;转让或租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由其他单位及法定《施工招投标办法》 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签章的行为 3.1.5联合体投标的规定

含义 特点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1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投标人组成,各方自愿 2联合体是一个临时组织而非法人 3中标后,招标人与联合体只签订一个承包合同,而非与各个成员单位签订合同 4联合体成员不得单独投标或者另组、参加新联合体投标同一项目(从一而终) 《招标投标法》规定: 1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2各方均应具备法定或者约定的资格条件 3如果由同一专业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从低 《施工招投标办法》规定:联合体参加预审并通过,组成变化须在投标截止之日前得到招标人同意;变化削弱竞争力,或导致资质不达标,招标人有权拒绝 1明确约定各方责任,作为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若无为废标 2中标后,联合体各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往往与连带责任的承担方式一并考察】 3必须指定牵头人,所有联合体成员授权其为代表负责办理投标、合同实施阶段的工作 联合体各方或者牵头人的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 资质条件 联合体 协议 保证金

3.1.6中标的法定条件

1、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的 范围确定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的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也可以授权评标委直接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必须在候选人范围内确定中标人;必须招标项目,按《施工招投标办法》 推荐顺序选择中标人 《招投标法》 中标人应符合:最优or最低(低于成本除外) 低于成本的认定:评标委可要求投标人书面说明并提供材料 《房屋市政施工招投○1设有标底的,低于合理幅度○2不设标底,明显低于其他标管理办法》 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被认定低于成本的投标人,不得推荐或中标 评委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后,招标人应在15日内确定中标《施工招投标办法》 人;但最迟应当在投标有效期结束之日30个工作日之前确定 采用公开招标的,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前,将预中标人的情况《加强房屋市政施工在招标公告发布同一信息网络平台和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公招投标监督意见》 示,时间最短不少于2个工作日 《招投标法》 中标人的 确定条件 中标人的 确定期限 中标候选 人的公示 2、报告招投标情况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招投标法》 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15日内,向监督部门书面报告 必须施工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自发出中标通知书15日内,提交书面报《施工招投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招标范围2招标方式和公告媒介3招标文件主标管理办法》 要内容(投标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4评委会的组成和评标报告5中标结果 3、履约保证金 法律规范 《招投标法》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具体规定 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 1招标文件中要求中标人提供履约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拒绝提交视为放弃中标2中标人提供担保的,招标人应同时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3招标人不得擅自提高保证金,强制要求垫资 3.1.7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招标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具体规定 规范 违法行为 必须招标,规避招标 歧视待遇 《招影响公平竞争 标投标法》 预先谈判 范围外中标 阴阳合同 《质量条例》 建设单位肢解发包 擅自终止招标 法律责任 责令限期改正,可罚款0.5-1%;国资项目可暂停拨付;处分责任人 对投标人歧视待遇,限制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罚款1-5万元 必须招标项目泄露标底、其他投标人信息等的;处分责任人,可以罚款1-10万,构成犯罪追究刑责 必须招标项目,预先谈判;警告、处分责任人;影响中标结果,中标无效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罚款0.5-1%;处分责任人 责令改正;可以罚款0.5-1% 责令改正,罚款0.5-1% 使用国资,可以暂停项目或者资金拨付 除有正当理由,警告,可以罚款3万以下;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责令改正,可以罚款3万元以下;情节严重,招标无效;被认定为招《施招标过程违反规定,详见P97 标无效,重新招标 工招投标决定中标人、签订合同违法 警告,可以罚款3万以下;并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办法》 提高履约保证金或强制垫资 责令改正,可以罚款0.5-1% 招标人不履约 双倍返还投标人履约保证金;超过部分赔偿损失 2、招标代理机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法》 《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泄密,串通 无资格代理 超越资格代理 法律责任 机构罚款5-25万元,主管、直接责任人罚机构的5-10%;没收违法所得;暂停、取消招标代理资格;犯罪刑责;民事赔偿 招标代理无效;罚款1-3万元 罚款1-3万元;情节严重,收回代理资格证书,3年内不受理申请 3、评标委成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法》 《施工招投标办法》 两高《商业贿赂解释》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收受好处,泄密 不公正履行职务 评标程序违法 索贿、受贿 法律责任 警告,没收,3000-5万罚款,取消资格终身;犯罪刑责 警告;情节严重,取消资格终身,并处罚款1万元以下 1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2评标标准和方法不公平,影响结果3未回避4组成不合法5成员违法 评标无效,重新评标或招标,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按《刑法》163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国家机关、国家单位的代表,按《刑法》385受贿罪 4、投标人违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中标无效。对单位处以项目金额5-10?的罚款,责任人罚款5-10%单位罚款串通投标 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2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追究刑责36;造成损失,民事赔偿 《招标投标法》 中标无效。赔偿损失;构成犯罪追究刑责37;招标项目为法定招标的,对单骗取中标 位处以项目金额5-10?的罚款,责任人罚款5-10%单位罚款金额;没收违法所得;取消1-3年内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 36《刑法》223条有串通投标罪、也有可能构成行贿、受贿(385/389)或商业行贿、受贿(163/164) 37如果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按照《刑法》224条合同诈骗或者266条的诈骗罪论处

5、中标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法律责任 转让;肢解转让;主体、合同无效,罚款5-10?,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情节关键分包,分包再分包 严重,有工商管理机关吊销企业营业执照 没收履约保证金,赔偿超额损失;情节严重,取消2-5年参加中标不履约 法定招标资格,并公告,直至吊销执照;不可抗力除外 中标不签约,附加条件或取消中标资格,没收保证金;赔偿超额损失 变更,拒交履约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 《施工招投标办法》 6、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的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法》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法律责任 犯罪,刑责;违法,处分 7、其他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招标投标法》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地方保护,强制委托代理招标,或其他方式干预招标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单位主管、直接责任人,行政处分 法定招标,中标无效,重新确定招标人或重新招标 中标通知书、所签合同,自始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 《施工招投标办法》 中标无效 3.2建设工程承包制度(3020P99-107)

建设工程承包制度概述 承包制度 承包方式 其他规定 总承包、共同承包、分包制度 招标方式或直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承包人; 禁止越级、禁止借出借入资质 包工包料,发包单位不得干预承包单位采购 3.2.1建设工程总承包的规定

两种总承包的比较: 概念与对象 工程总承包 发包人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采购的一项、多项或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设计、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 也可以组建联合体对工程项目进行联合总承包;还鼓励整合资源,发展“工程公司” 不设立专门资质;具有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均可;在其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范围内总包 施工总承包 发包人可以将全部施工任务发包给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施工单位) 必须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许可范围内,承包工程 承包人范围 资质与要求 1、工程总承包的方式 根据《关于培育发展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的指导意见》,工程总承包主要方式有: 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EPC/交钥匙总承包 EngineerProcureConstruct 设计—施工总承包D-B DesignBuild 设计—采购总承包E-P EngineerProcure 采购—施工总承包P-C ProcureConstruct EPC:承担设计、采购、施工、试运行服务等工作,对质量、安全、工期、造价全面负责 交钥匙总承包:在EPC基础上也无和责任延伸,最终向建设单位提交满足使用功能、具备使用条件的工程项目 承担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并对工程的设计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承担设计和采购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的设计和采购的质量、进度负责 承担采购和施工工作,并对工程项目的采购和施工的质量、安全、工期、造价负责 2、工程总承包单位与工程项目管理 工程项目管理(PMprojectmanagement):

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依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全过程或若干阶段的管理和服务。

不直接从事项目的具体工作,也不与该工程项目的实施单位签约,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协助业主与相关单位签约,并受业主委托监督和合同履行。

《指导意见》规定,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接受建设单位委托,按照合同约定承担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但是不应在同一个工程项目上同时担任工程总承包和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也不应与另外一方有隶属或者利益关系。

3、总承包单位的责任 《建筑法》 《质量条例》 工程总承包单位依合同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依合同向总包负责;总包、分包就分包工程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2.2建设工程共同承包的规定

概念 优越性 适用范围 资质要求 责任承担 两个以上具备承包资格的单位共同组成非法人的联合体,以共同名义对工程进行承包的行为 1降低内部竞争增加中标机会2减少风险增加利润3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大型建筑工程或机构复杂的建筑工程 1各方都必须具备相应资质2《建筑法》规定:资质从低 《招投标法》《建筑法》连带责任 3.2.3建设工程分包的规定

分包类别 专业工程分包以及劳务分包 部分分包,禁止转包、肢解分包,施工总承包的主体结构必须自行完成 按约定或经发包人同意,可将非主体、非关键部分分包;《招投标法》 不得转让及肢解转让 可以要求分包人提供履约担保 《房屋市政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分包人可以要求提供付款担保 分包条件 分包单位具备资质+发包人(建设单位、招标人)同意 事先认可(总承包合同中约定);或分包时征得建设单位建设单位认可 同意;劳务作业分包,可以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不得指定 建设单位可以拒绝,但不能指定 《建筑法》《招投标法》 禁止再分包 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中的劳务作业部分分包外,分《房屋市政工程分包管理办法》 包人不得再分包 1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2没有经过建设单位认可3《质量管理条例》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主体结构分包4再分包 转包 包括转包、肢解转包 《房屋市政工程分包管理办法》规定:项目负责人、技术视为转包 负责人、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本单位的人(有劳动关系) 建设单位发现违法分包或转包,可以要求改正;拒不改正,《施工招投标办法》 可以终止(解除)合同,并报请监督部门查处 《建筑法》 《建筑法》《招投标法》 分包单位依合同向总包单位承担责任;依法就分包工程与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分包范围 分包单位 条件认可 不得再分包 违法分包 转包 法律后果 分包单位责任 3.2.4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1、发包单位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建筑法》 《质量条例》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肢解发包 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承包单位 肢解发包 法律责任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 责令改正,罚款50-100万元 责令改正,罚款0.5-1%;使用国资的,暂停项目或拨付 2、承包单位违法行为和法律责任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违法行为 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建筑法》 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骗取资质证书的,吊销并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责令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情节严重吊销资质(行政);对工程不合格造成损失与借用本单位名义的企业或个人承担连带责任(民事)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可以责令停业、降级;情况严重吊证。造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转包或违法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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