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越资质承揽工程 《质量管理条例》 无资质承揽工程 转让、出借资质证书 转包或违法分包 《房屋市政分包管理办法》 责令停止违法,服务单位罚款酬金1-2倍;施工单位罚款2-4%,可以责令停业,降级;情节严重,吊证;没收违法所得 取缔,依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服务单位罚款酬金1-2倍;施工单位罚款2-4%,可以责令停业,降级;情节严重,吊证;没收违法所得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服务单位罚款酬金25-50%倍;施工单位罚款0.5-1%,可以责令停业,降级;情节严重,吊证; 接受转包、违法分包、罚款1-3万元 用他人名义承揽工程 3、其他法律责任 发、承包中行贿、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的处以罚款,没收贿赂财物,责任人处分; 索贿、受贿 单位行贿,依据前款处理个人,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吊销资质 3.3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3030P107-112)【三版新增】
相关依据国办《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2007年《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以及《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3.3.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的分类
1、良好行为记录
受到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专业部门的奖励和表彰所形成的记录 2、不良行为记录
县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委托的执法监督机构查实和行政处罚形成的记录
3.3.2建筑市场施工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根据《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
1、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
主要包括:资质不良行为、承揽业务不良行为、工程质量不良行为、工程安全不良行为、拖欠工程款或工人工资不良行为
2、注册建造师不良行为记录的认定标准
○1《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第22条的规定38;○2未履行职责导致安全、质量、环境事故○3泄密○4无理由拒绝或拖延签章○5未按要求提供档案信息○6未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7未履行职责导致未及时交付○8不配合办理交接手续○9不配合监督检查。
38详见“2.3.4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部分
3.3.3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和奖惩机制
1、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公布 法律规范 具体规定 不良信息:从行政处罚决定做出7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到3年;良好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诚信管理办法》 公布信息应与有关信息形成档案内部长期保留 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整改,确有实效,缩短公告,最短不少于3个月;整改不力,可以延长公布期限 《招标投标违法由国务院、省级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对招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做出行政处理决定的20个工作日内公告;期限为6个月,另有法》 规定期限更长的,从该规定 属于《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范围内《诚信管理办法》 的记录,除了当地发布外,由部向全国同步公布 省级地方也应本地区统一公布 《招标投标违法内容:以下行政处理:各种行政处罚;取消或限制投标、评标记录公告暂行办资格;暂停执行项目或追回资金;暂停审批;暂停拨款;其他 公布时限 内容 和 范围 法》 公告变更 范围: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后两者,经权利人同意或有关机关认为必须公开的,可公开 1发布有错,及时修正 2根据整改情况,调整公布期限,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诚信管理办法》 3行政处罚经复议、诉讼或执法监督被变更或撤销,及时删除并公布,妥善处理 1被公告人认为公告有误,可书面申请更正,并提供证据;公《招标投标违法告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核对,答复前不停止公告 记录公告暂行办2行政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公告,被停止执行的除外 法》 3原决定被撤销或变更,应及时撤销或更正,并声明 2、建筑市场诚信行为的奖惩机制 对守信行为给予激励;失信行为予以惩处;
对一般失信行为的,教育;对严重失信行为的,综合惩治,行政处罚、经济制裁;行为特别恶劣的坚决追究法律责任。 规范文件 《招标投标违法记录公告暂行办法》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具体规定 公告记录作为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投标人资质审查,招标代理机构选择,评标委成员,评标等活动的重要参考 企业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可处1000元-1万元罚款 注册建造师未提供信用档案信息的:警告,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可处1000元-1万元罚款 3.3.4建筑市场主体诚信评价的基本规定
1、政府对市场主体的守法诚信评价 2、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
社会中介信用机构的综合信用评价,是以市场主导,以守法、守信、守德、综合实力为基础进行综合评价。
行业协会要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诚信行为记录;完善内部监督协调机制,加强行业自律,提高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意识。
4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4.1建设工程合同制度
4.1.1合同法律特征和订立原则(4011P113-116)
1、合同法律特征
○1法律行为○2当事人平等○3目的在于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4必须有两个以上当事人,且意思表示一致
2、合同的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合法原则 分类标准 1根据法律是否赋予特定名称、设有专门规范 2当事人之间是否互负义务 法律地位、权利义务对等、达成合意成立合同。 当事人意思自治,体现市场经济的本质特点;但必须在法律范围内,遵守公序良俗;受到法律规定的制约,比如公共服务行业的普遍服务、强制缔约规定。 要求双方权利义务大体平衡,即民法上的等价有偿;是显失公平下受害人撤销合同的法律依据。 诚实、讲信用、相互协助;是附随义务、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责任、后合同义务的法律基础;在约定不明、法定空缺时,对合同权利义务的解释原则。 遵守法律、尊重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3、合同的分类 类别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示例 分则15种,买卖、租赁、建设工程合同-典型 劳务抵充房租合同、易货合同等-非典型 买卖合同-交钱交货;建设工程合同 赠予合同、无偿保管、无偿委托 分类意义 有名的应直接适用相关专门规则 同时履行抗辩权;风险承担 3根据合同是否要求以交付标的物为成立条件 4合同的成立,是否必须采取一定的形式为标准 5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是否存在对价关系 6根据合同相互间的主从关系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主合同 从合同 一诺即成,多数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合意后,还必须有交付行为,保管、定金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书面;中外合资经营合同-批准 凡没有明确要求的,买卖合同、民间小额借款 买卖、租赁、运输、建设工程合同 赠予合同 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 依附于主合同方能存在合同,履约担保合同 判断合同成立时间 未满足形式要求,合同不生效 注意义务、行为能力要求程度不同 判断合同效力,主从合同的效力影响 4、建设工程合同 概念 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性质 特殊的承揽合同,《合同法》第16章建设工程合同,没有规定的适用加工承揽合同 种类 勘察、设计、施工合同(注意,不包括“监理合同”) 4.1.2合同的要约与承诺
1、合同的订立与合同成立
合同订立:缔约人进行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意见的状态,是动态的缔约过程和静态的协议。 合同成立: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了合意。○1存在二方以上的订约当事人○2对合同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意见。一般经过要约与承诺,两个阶段。
2、要约 概念 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1明确具体○2要约人受到约束—发盘 构成 要约 邀请 要约 法律 效力 1、内容必须具体确定—否则是要约邀请;判断标准—是否只要对方承诺就可以成立合同 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1、概念: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的内容无法凭相对人的承诺构成合同 2、常见情形: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电视购物可能构成要约) 要约生效 要约生效—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1、时间条件:撤回通知应当不晚于要约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撤回 2、法律后果:要约不发生效力 1、时间条件: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 2、法律后果:要约失效 要约撤销 3、例外:要约不可撤销的规定:○1要约确定了承诺期或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不可撤销并为履约做了准备工作 1、要约人:撤销要约(可以撤销的情况下) 要约失效 2、被要约人:○1拒绝通知到达要约人;○2承诺期满,未承诺○3对要约作出实质变更 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中标通知书 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的除外;—接盘 承诺通知到达生效; 不需通知的,依交易习惯或要约要求做出承诺行为时承诺生效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任何实质性改变(按规定,有关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的改变都是实质性的)不是承诺而是新要约;非实质性改变的承诺,要约人未及时反对的有效,且作准 3、承诺 概念 方式 承诺 生效 承诺 要件 备注:招投标过程中: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投标文件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4.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和内容
1、建设工程合同的法定形式
合同的法定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 口头形式 书面形式 其他形式 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法律法规未规定必须采取书面的,都可以采取口头方式;灵活,取证困难 有形载体体现合同内容(合同书、信件和数字电文-包括电邮) 行为推定形式;特定情形推定 如:法定必须书面形式,但一方履行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默示合同) 2、合同内容(其中1、2、3为合同的必备条款) 主要内容确定方法 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住址:以营业执照或者登记册中的记载为准 自然人姓名:身份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根据司法解释,建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 诉状中可以协议管辖、合同履行地(工程2标的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酬金 6履行期限 7履行地点 8履行方式 9违约责任 10争议解决 11特别约定 住所:户口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户口 主要有财产(有形、无形),行为,工作成果 以数字和计量单位衡量合同标的的尺度 标的内在质的规定性和外观形态的综合 取得标的物或接受劳务的当事人所支付的对价 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时间范围 当事人履行和接受履行的地点 采取什么办法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违反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责任,法定承担 主要是在诉讼和仲裁中选择, 和解、调解是非必经程序 也作为合同的主要条款 所在地)、原告就被告的规定确定管辖权 工程项目 应遵守法定计量规则 多方面构成,如法定、约定 涉及金额、计价模式、计价规则、调价安排、支付安排等 约定施工工期或提交成果的条款 项目所在地 施工合同中的施工组织设计条款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般条款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术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 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条款。(没有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承包双方主要义务 发包方 1不得违法发包(肢解发包) 2提供必要施工条件 3及时检查隐蔽工程 4及时竣工验收 5支付工程价款 承包法 1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2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施工 3接受发包人的有关检查 4交付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工程 5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无偿修理
4.1.4建设工程工期和支付价款的规定
1、建设工程工期 工期 发包人承包人在协议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含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开工日期: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开工及 承包人延期开工:不迟于约定开工日期前7天书面向工程师39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书面答复,不答复视为同意。同意,工期相应顺延。 开工日期 发包人原因导致不能按期开工:工程师应当书面通知承包人,应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1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应书面通知承包人,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2承包人应当按要求停工,妥善保护已完成工程 程序 3承包人实施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申请复工 暂停施工 4工程师应在48小时内答复,未予答复,承包人可以自行复工 发包人原因: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损失、顺延工期 责任 承担 承包人原因:自行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发包人未能满足开工条件2未及时付款3工程师指令不及时4设计变更、工程量增情形 加5一周内停水、电、气超过8小时6不可抗力7合同约定或工程师同意 工期顺延 发生顺延情况,承包人14天内书面提出;工程师14天内确认;逾期不确认或修改,程序 视为同意顺延工期(默认) 协议中约定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日期; 概念 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竣工日期或顺延工期完工;超过承包人将承担违约责任 提前 应达成提前竣工协议; 竣工 协议应包括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发包人提供的条件以及补偿 竣工日期 对实际竣工日期产生争议的处理:根据《施工合同解释》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争议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 解决 2发包人拖延验收,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验收 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39工程师,是指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甲方代表) 2、合同中空白条款的处理
《合同法》中关于合同生效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规定:(三步走)○1当事人达成补偿协
议○2按照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3按《合同法》的规定:
1、质量约定不明:按照国标、行标>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标准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或者政府定价 3、履行地点不明:交货币的在接收方;不动产不动;其他在履行方所在地 4、履行期限不明:随时,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按照有利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 6、履行费用负担不明:由履行义务一方承担。
3、工程价款的支付 前提条件 支付程序 价款确定 预付款、进度款 按照合同约定 竣工结算款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顺序:验收合格、竣工结算、接收工程) 1承包人递交完整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2发包人审核 3发包人确认报告后,通知银行结算 4发生争议按照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处理 1招标工程: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中约定 项目类别 2非招标工程: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中约定的价格 确定方式 固定价格、可调价格、成本加酬金(三种选一) 阴阳合同 《施工合同解释》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1视为发包人认可 《施工合同解释》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在约定的期限内不答复 2工程量争议 《施工合同解释》按照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其他证据证明亦可 《施工合同解释》规定 利息利率: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 3欠付工程款利息 起算时间:1工程交付之日2未交付,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未交付、未竣工结算,起诉之日 《施工合同解释》规定 1约定垫资及利息,支持,但利息不得超过同期同类贷款利率 4垫资的处理 2约定垫资未约定利息,利息不支持 3未约定垫资,按照工程欠款 《合同法》286条的规定与《担保法》《物权法》中抵押权规定的冲突 《施工合同解释》: 5承包人工程价款1工程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及其他债权 优先受偿权 2不得对抗已经支付全部或大部的商品房买受人 3优先受偿的工程价款仅包括人工和材料费用,不包括损失 4优先权期为6个月,自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 争议解决 4.1.5建设工程损失赔偿的规定
1、赔偿损失的规定和特征 概念 《合同法》规定的法定违约责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 1违约责任的一种 赔偿 2补偿性:一般以造成的实际损失为赔偿标准 损失 3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以事先约定数额、计算方法;也可以按实际计算 特征 4赔偿非违约方的全部损失 2、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的构成要件
○1违约行为、○2损失后果、○3因果关系、○4违约人过错,或没有过错但是法律规定应赔偿(严格责任原则)
3、赔偿损失的范围 赔偿损失 法定违约金 约定 违约金 范围 限制 概念 概念 金额 调整 赔偿范围=实际损失(直接损失)+所失利益(间接损失) 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即赔偿损失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实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仲裁机构增加-不超实际损失 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30%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适当减少(注意态度不同) 4、约定赔偿损失与法定赔偿损失 5、赔偿损失的限制 赔偿损失的限制 可预见性原则 采取措施防止赔偿额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约时预见或应当预见到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一方当事人违约(不论何原因),对方应当减损,否则无权就扩大部分的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