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项目实施的主要经济指标
一、特许经营权内容
特许经营权的内容是指两家管道天然气公司在特许经营区域内的业务范围,未经常熟市住建局同意不得擅自拓展或者调整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城市管道天然气设施; 2、以管道输送形式向用户供应天然气并按地方物价主管部门审定的价格标准收费;
3、提供相关管道天然气设施的抢修抢险业务等。
如果经营不属于特许经营及其直接相关业务范围的业务,经常熟市住建局批准,燃气公司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经营,但是必须将此项业务同特许经营业务以一定的形式(例如以设立子公司或其他能够进行独立核算和风险隔离的方式)分割开来。 二、特许经营期限
根据国家建设部《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中规定,经营期限最长可达30年,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期限为30年,以两个公司正式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并生效之日起计算30年的特许经营期限。 三、特许经营区域范围
根据常熟市政府会议纪要及特许经营范围示意图:
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服务区域:(1)除碧溪新区、常熟经济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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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以外的行政区域;(2)碧溪新区、常熟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内的部分区域,具体为:西至碧溪新区区域西界,南至碧溪新区区域南界,常浒河、问张路、苏嘉杭高速、沿江一级公路,东至金泾塘、兴港路、长春路,北至长江。
常熟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服务区域:除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服务区域以外的碧溪新区、常熟经济开发区区域。
需要注意的是:以金泾塘为界,以供气的长春、诺华、美桥地块原则上仍由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供给天然气。 四、土地使用权
就目前现状来看,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及常熟市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用地的土地性质均为出让用地。正常情况下,两个公司的用地性质在特许经营期限内不会发生改变。
两个公司应按照城市基础设施用地交纳有关税费,未经常熟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及常熟市住建局的批准,两个公司不得擅自变更管道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的性质,也不得将该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
燃气公司对土地使用权出让费应根据政府规定的特许经营期限进行摊销。 五、燃气建设费
燃气建设费,原称为“燃气初装费”,在江苏省政府2000年即取消了“燃气初装费”的作为行政性收费后转变为企业的经营性收费,更名为“燃气建设费”,虽然社会上对燃气建设费的性质存在很多质疑,但国家及江苏省一直未正式出台取消燃气建设费的法律法规或者政策文件,目前很多地方包括常熟市的燃气公司仍在收取燃气建设费,新建工程的燃气建设费作为必须的基础设施配套由燃气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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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直接向开发商征收,老城区的天然气接通费用仍由用户直接向燃气公司缴纳。
针对该情况,我们建议:
1、两个公司的燃气建设费征收标准,必须经过常熟市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并按规定执行;
2、常熟市住建局联合物价、审计等部门,定期对燃气公司的财务情况进行审查,对燃气建设费的构成成本进行监审,燃气建设费作为管道天然气公司的经营性收入也应纳入公司利润率的计算范畴;
3、燃气建设费形成资产的所有权属于缴纳该费用的用户,燃气公司不应将该部分资产划入企业资产范围;
4、燃气公司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地方政府政策的要求及时调整燃气建设费,适时取消燃气建设费。 六、燃气设施建设与改造
燃气公司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业规划的要求制订本企业管道天然气发展规划及远、近期投资计划,自行筹集资金投资建设、改造管道天然气设施。但在特殊情况下,燃气公司的燃气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可获得相应的补偿:
1、因承担政府公益性指令任务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燃气公司所经营的管道天然气设施的,经常熟市住建局批准或决定后,燃气公司应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因此造成燃气公司经济损失的,燃气公司有权提出相应的补偿要求。
2、其它道路、桥梁等建设工程导致管道天然气设施需要改装、拆除或迁移的,必须经常熟市住建局批准后,由燃气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组织拆迁。燃气公司对于因此而发生的损失和新增支出,有权要求建设单位给予相应的补偿或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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偿。
七、特许经营权费
1、特许经营权费的资金用途
作为自然垄断行业,占用了一个地区的城市管道燃气经营资源,按照江苏省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的规定,应交纳一定的特许经营权费,经营权费的资金用途主要是建设主管部门对市域内燃气行业管理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支出,并对某些专项支出留存一定比例,专款专用。
2、特许经营权费的收费原则
经营权费的收取标准,暂无统一规定,其收取原则是既能不影响企业发展,也有利于地方建设,通过协调和谈判,使签约双方达到都能认可和接受的范围,起到双赢的效果。
根据《江苏省管道燃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中第十九条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原则上不得计入定价成本。政府明确规定特许经营权费用可以计入定价成本的,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照特许经营年限平均分摊计入;没有特许经营年限的按30年平均分摊计入。
3、常熟市特许经营权费方案建议
通过我们调研,江苏省内部分燃气主管部门收取特许经营权费的情况如下表所示:
收取方式 固定费用 资产转让溢价(数额不等) 按销售额比例 收取部门 燃气主管部门 地方政府 燃气主管部门 案例 镇江 淮安、苏州工业园区 无锡 19
分阶段逐步递增 燃气主管部门 张家港 因为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无统一标准,因此我们只能根据其收费原则,并参照兄弟城市的收费依据来约定常熟市的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根据我们的调研,江苏省各地对管道天然气公司平均每年收取的特许经营管理费在100万-200万区间。
经过慎重分析对比,我们认为常熟市可采取按销售额比例收取,即根据企业每年的营业收入(包括天然气销售收入和燃气建设费收入)的比例来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参照兄弟城市的收取金额,我们通过测算,认为千分之二(2‰)的比例比较合适,根据常熟市天然气有限公司的财务报表显示,其2010年的该等收入为6亿元,那么千分之二的特许经营费收取金额则为120万,比较合理。 该方式的最大优势是充分考虑了企业的发展,根据企业的经营情况来收取特许经营权费,对企业发展的影响较小,也考虑到了常熟中石油昆仑天然气公司经营初期供气量不足的情况。 4、特许经营权费管理原则
(1)特许经营权费由常熟市住建局负责收取,并上缴常熟市财政部门,财政部门设立专户,专款专用,根据本市燃气行业管理需要进行返还拨款; (2)经常熟市住建局批准,常熟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设立专门账户,具体负责特许经营权费的申请、使用和管理;
(3)常熟市住建局和燃气公司每5年共同对特许经营权费的收取比例进行评估,以使该比例符合常熟市燃气行业发展的现状,保持合理的水平;
(4)如果发生重大变故或者社会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常熟市住建局有权聘请中介机构对特许经营权费的收费方式或者收费金额进行重新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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