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服从上级领导工作安排,在规定时间内圆满完成交办事项。 第四条:负责单据报销和款项收付工作,做好原始凭证的审核把关。 第五条: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收付款记帐凭证。
第六条:收付款记帐凭证未经主办会计及财务经理审核签认,不得入帐。 第七条:根据收付款凭证顺序号,逐日逐笔登记现金日记帐和银行存款日记
帐,并逐日结出日记帐余额。
第八条:每日下班之前,当日现金收付已结清之后,自行做好现金盘点工作,
保证帐款相符。每月底主办会计会同出纳人员进行现金盘点,并编制“现金盘点表”和垫付现金清单,若帐实不符必须作出书面解释,“现金盘点表”一式三份,经财务经理核签后,一联自存,一联送交董事长,一联送交财务经理。
第九条:每月月末必须向各开户银行索取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交主
办会计进行银行日记帐的核对,并于次月15日之前编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一式三份,经财务经理审核后,一联自存并在会计年度终了时与日记帐和银行存款对帐单一同归入会计档案,一联送交董事长,一联送交财务经理。
第十条:负责财务部各项管理制度及各类文件资料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第十一条:忠诚服务公司,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商业机密。
XX集团公司
会计业务处理基本程序
第一节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执行 第一条 会计业务包括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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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十)
原始凭证的审核; 记帐凭证的编制; 会计帐簿的登记; 会计报告的编制; 会计资料分析与解释;
会计用于公司管理各种费项的办理; 纳税事项的办理; 内部的财务事项审核; 会计档案的整理保管;
其他依照法令及习惯应当办理的会计事项。
第二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应依本公司的规定,根据合法有效的原始凭证,
编制记帐凭证,根据审核无误的记帐凭证,登记电脑帐,根据符合规定的电脑帐记录编制会计报告。
第三条 各种特殊的会计事项。依本公司规定处理有困难时,应向公司财务部请示,
由公司财务部参照一般会计准则的原理、原则或习惯,在不违背公司正当利益的前提下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条 会计业务的处理发生错误时,应在发现错误时,即时以规范的错帐更正方
法加以更正。
第五条 会计人员执行其职务时,必须使用汉字本名签字或盖章,不得使用外文姓
名、别名或别号签字。
第二节 会计凭证处理程序
第一条 凡是以证明会计事项发生及其经过的合法有效的文书单据均为原始凭证。 第二条 会计人员对收到的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当视为不合法或无效凭证:
(一) (二) (三)
数字计算错误者
收支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或其他相关资料记载不符者 与本公司有关规定不符者
第三条 原始凭证的审核
(一)
支出凭证的审核
1. 支付款项应与取得受款人的发票、收据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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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于向营利事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营利事业
的印章,并注明下列各项: (1) 该公司或商号名称、地址;
(2) 货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3) 单价及总价; (4) 交易日期; (5) 受款方经办人员签章 (6) 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3. 对于向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 该受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统一编号、必要时应审阅身
份证并索取复印件(此项只限于对非本公司员工); (2) 支付款项事由; (3) 实收金额; (4) 收到日期;
(5) 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4. 对于向其他机构支出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1) 受款机构名称、地址; (2) 支付款项事由; (3) 实收金额; (4) 收到日期;
(5) 本公司的抬头及地址。
5. 对于本公司内部支出的原始凭证,应依本公司有关规定办理。 6. 购进材料的原始凭证,应检附材料验收单(收料单及请购单)。 7. 购进物料及其他消耗品的原始凭证,均应检附物料验收单(收料单及
请购单)。
8. 购进固定资产的原始凭证,应检附“固定资产验收单”及请购单。 9. 刊登广告费及印刷费发票或收据,均应附具样本或样张。
10. 员工出差旅费,应依照本公司“员工出差旅费报支办法”支给,并填
写“出差旅费报告表”检附有关单据报销。
11. 支出凭证单据上的实付金额,按单据上大写数字书写及支付,不得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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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
改或挖补。
12. 各项支出凭证应经相关部门有关人员签章认可及核准后方为有效。 (二)
收入凭证的审核
1. 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资证明收入的
凭证。
2. 凡属出售资产的收入,应以合同或其他有关书据为其审核之依据。 3. 各项成品销售及其他资产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① 销售(或出售)日期 ② 客户名称及地址
③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④ 单价及总价
⑤ 本公司名称、地址及印章 ⑥ 其他事项
4. 收入凭证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当视为不合法或无效凭证。
①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符者 ② 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者 ③ 数字计算错误者 ④ 形式未具或手续不全者 ⑤ 其他与法令规章不符者
不生效力或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得作为编制记帐凭证或入帐的依据,有关
经办人员应及时采取合理的补救措施对其进行完善或补救。
记帐凭证的编制,应根据原始凭证处理。
应具备原始凭证而事实上无原始凭证或原始凭证无法取得的会计事项,应由
经办人员签报,经相关部门会签批准,才能据此编制记帐凭证,事后取得原始凭证时并应检附。
记帐凭证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应予更正
记帐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编制者 未依规定程序编制者
记载内容及数据与原始凭证不符者
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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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四)
(五) 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按规定更正者 (六) 其他与规章制度不符者
第三节 会计簿记处理程序
第一条 会计簿记除本章另有规定者外,均应根据记帐凭证登记。
第二条 记帐时其帐簿内所记载的会计科目,金额及其他事项,必须与记帐凭证内所载者
相同。
第三条 本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办理结帐: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第七条
每月月末及会计年度终了时 公司分立或合併时
公司宣告解散及清算结束时
结帐前应为下列各项制编分录:
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帐事项; 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推销递延、递延资产摊销,待摊费用、预提费用; 财物存量与帐面存量不符;
其他应列为本结帐期内的损益及截至本结帐期止已发生的债权债务而未
入帐各事项。
月末及年终结帐时,各帐目经整理后,其借贷方余额应依下列规定处理:
收入、支出各科目的余额应结转“本年利润”科目,为损益的计算; 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余额,应转入月末及下年度各该科目。
收支各科目的结转,应作会计分录,资产负债及净值各科目的结转直接在帐簿上处理。
电脑帐簿内所记载的数据一旦在本结帐期内发现错误时,应由原制单员当即修
改。如所做凭证已审核、记帐时,而制单员无权弃审及反记帐时,制单员应立即通知审核人及记帐人(审核人及记帐人通常为会计帐套主管),帐套主管应审核是否有误,并作出弃审及反记帐,再由制单员作修改,修改后由帐套主管再行审核、记帐。未经得帐套主管的同意下,制单员不能自行再编制凭证、调整数据。如错误不在本结帐期,而在上结帐期发现,应在帐套主管同意的情况下,由原制单员在本结帐期内另作凭证修改,修改后再由帐套主管审核、记帐。
每一笔业务的入帐都必须以制单员本人名义入帐,不能以他人名义入帐,不能盗
用帐套主管名义自行审核、记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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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三) (一)(二)(三)(四) (一)(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