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第二十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与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签订线路运营协议。线路运营协议应当包括线路名称、走向、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车时问、行车间隔、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运营协议的痈整条件等。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城市规划、建设施工情况、乘客需求、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运营协议这一行政合同制度。
一是规定了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缔约义务。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与城市公共客运线路经营者双方必须订立线路运营协议。 二是明确了客运线路运营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线路名称、走向、站点、配备车辆数量与车型、首末班车时间、行车间隔、服务质量及考核办法、运营协议的调整条件等内容。
三是明确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依据条例规定的条件,单方决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调整运营协议应当以城市规划、建设施工、客流变化、应急需要等因素为前提,以保障为社会提供稳定的公共客运服务,方便市民出行为出发点,不能单方随意作出调整。实际管理当中,如因小区开发、大型商业网点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建设,需要调整公交线路的;因城区建设或者道路改造,致使原线路无法运行,须办理临时改线运营手续的;因客流发生较
大变化,出现运力不足或者过剩情况,需要增加或者减少投放车辆、调整车型、变更发车首末时间和行车间隔等客观情况,城市公共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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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应当及时调整线路运营协议,保证公众的乘车需求,维护公共秩序。另外,在运营协议中也可明确约定调整线路运营协议的条件,双方共同遵守。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市具体情况,制定调整线路的具体要求,防止线路调整中出现线路走向、站点的大面积重复,浪费资源。
【原文】第二十一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线路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经营者可以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申请许可延续;对符合许可条件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准予延续。
【释义】本条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和延续许可的规定。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应当确定期限。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0年,与《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营运客车使用年限为8—10年一致。
二是为激励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树立守法经营、规范服务、优质服务和长远发展意识,提高城市公共汽电车整体服务水平和发展动力,条例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采取延续许可期限的办法予以许可。
三是规定城市汽电车线路经营许可延续的程序。规定经营者在有效期届满两个月前提出申请,主要是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安排后续经营者上线留有时间,避免客运服务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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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二十二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确需变更线路运营方案、暂停或者终止经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应当提前两个月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者取得线路经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以及投入运营后无正当理由连续3日或者年度内累计7日停止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线路变更、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和注销客运线路经营许可的规定
一是城市公共客运是公共服务行业,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此,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为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暂停或终止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线路经营的行为作出具体规定。
二是客运经营承担着为群众出行的社会公共服务职能。客运经营者随意终止客运线路,将会给群众出行造成困难,对社会带来不利的影响,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要求客运经营者在终止经营前提前两个月申请,由原许可机关重新选择经营者或采取临时性措施,弥补原经营者退出而造成的运力空缺。
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项规定,条例针对于客运线路经营者获得许可后,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稳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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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情形,规定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在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线路经营许可。
【原文】第二十三条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的,有关部门应当提前告知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巾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线路的决定并提前向社会公布。
【释义】本条明确临时调整线路的相关规定。
一是规定了有关部门的通知义务。因道路交通管制、工程建设、举办重大活动等特殊情况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行的,有关部门负有提前告知客运管理机构的义务。
二是赋予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客运线路的临时调整权。
三是公共客运管理机构作出临时调整的决定后应提前向社会公布避免给群众出行带来不便。
【原文】第二十四条从事运营的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并取得车辆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不得要求对同一项目进行重复检测。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车辆从事运营。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管理的规定。
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符合国家、省相应的技术标准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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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取得车辆运营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做出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运营许可决定后,应当向经过行政许可审查合格的车辆颁发运营证,车辆运营证应当一车一证。
三是为保障城市公共汽电车运营安全和公共服务安全,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负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维护、检测车辆的义务。
四是城市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履行监督义务,对车容车貌、车辆安全设施和服务设施、经营者维护及检测的情况定期检查。为减轻经营者负担,对已经通过公安交警部门审验合格的有关安全技术项目,不进行重复检测。
五是为保障城市公共客运安全,条例禁止使用报废车辆和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客运经营。
【原文】第二十五条经营者更新车辆应当向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车辆标准不得低于原车辆。车辆更新后,原许可经营期限不变。 【释义】本条是关于线路车辆更新的规定。
一是对运营车辆的要求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线路许可条件和许可事项中的重要一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变更许可事项前必须到原许可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二是为避免降低服务标准,更新的车辆除符合许可条件外,强调更新的车辆不得低于原来许可时的标准。
【原文】第二十六条利用运营车辆设臵广告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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