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6)

2019-06-11 13:29

【释义】本条是关于运营车辆设臵广告的规定。

在城市公共汽电车辆上设臵广告,直接关系到客运服务形象和行车安全。因此,本条规定利用城市公共汽电车设臵广告的,除应当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还应符合城

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制定的服务规范。

【原文】第二十七条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处臵的规定。 一是制定预案的义务。城市公共客运主管部门和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者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的相关规定,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急预案一般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臵措施等内容。

二是启动预案义务。遇有突发事件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按照预案在的要求,迅速报告有关部门,立即实施各项处臵措施,疏散乘客,调集应急人员、车辆和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努力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降到最低程度。【原文】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26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3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已经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的,可以从事相应的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应当由经营企业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及其他从业人员管 理的规定。

一是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与普通驾驶员不同,其素质直接关系到公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承担着更大的社会和经济责任,是一项对驾驶技能和经验要求更高的特殊职业。与普通驾驶员相比,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除了有比普通驾驶员有更娴熟的驾驶技能和更高的职业素养外,还要具备一定的身体条件。考虑到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的特殊性,本条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年龄、驾龄、健康状况和交通责任事故记录作出规定。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以通过举行公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是随着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行业作为城市文明服务的窗口行业,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的文化素

27

质、守法和服务意识提出了更高tilli-求。为此,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并遵守法律、法规。 三是本条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驾驶员应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便于提供连续服务,有利于监督履行其安全和社会责任。 四是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是自吊销之11起5年内不得申请。 五是虽然没有设定城市公共汽电车调度员、售票员资格,但为加强其管理,规定经营企业应当对其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 【原文】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间运营; (二)按时向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报送统计报表;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四)为车辆配备线路走向示意图、价格表、乘客须知、禁烟标志、特殊乘客专用座位、投诉电话等服务设施和标志; 乘客须知、禁烟标志;

(五)制定从业人员的安全操作规程,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培训;

(六)遇有抢险救灾和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

(七)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运营; (八)按照运营协议的约定运营。 【释义】本条是关于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28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按时将车辆运营状态、驾驶员从业状态、车辆运营实载率和运营收入分析等基础数据、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教育培训、交通违章和事故处理、投诉受理等情况以统一报表形式,报送城市客运管理机构,以便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能够及时掌握经营者的经营状况,为制定有关政策和规划提供基础资料。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加强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的管理,定期对驾驶员、调度员、售票员进行安全和服务的教育训考试,不得安排未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人员运营。

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时处理投诉,保证其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规范的服务,并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市场准人行政许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向用户提供价格合理的服务。因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应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发放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专用票据。

【原文】第三十条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车辆运营证和从业资格证; (二)按照核定的线路、站点、车次和时问运营; (三)执行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

29

(四)运营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及时向乘客说明原因,并安排乘客免费换乘同线路同方向车辆,后续车辆驾驶员和售票员不得拒载;

(五)不得拒绝按规定使用优惠凭证的乘客乘车; (六)按照规定驾驶车辆,提供安全服务;

(七)不得拒载、甩客、敲诈乘客、站外上下客、滞站揽客。 【释义】本条规定了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和售票员的义务。城市公共汽电车驾驶员、售票员的行为直接影响客运安全和服务质量,本条参照国家标准《城市公共气电车客运服务标准》(GB/T 22484—2008),有针对性地对其行为规范作出规定,有利于保障客运安全、履行客运服务义务。

【原文】第三十一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顺序排队等候乘车,先下后上;

(二)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三)儿童集体乘车的,应当按照人数购买车票;1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的儿童;

(四)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应当有看护陪同方可乘车;

(五)不得在车厢内吸烟、吐痰、乱扔杂物;

(六)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

(七)不得携带动物乘车;

30


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6).doc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 下载失败或者文档不完整,请联系客服人员解决!

下一篇:2013媒介经营与管理期末复习题

相关阅读
本类排行
× 注册会员免费下载(下载后可以自由复制和排版)

马上注册会员

注:下载文档有可能“只有目录或者内容不全”等情况,请下载之前注意辨别,如果您已付费且无法下载或内容有问题,请联系我们协助你处理。
微信: Q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