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规定对出租汽车实行总量控制。对出租汽车数量应当有适当的控制,对出租汽车市场没有完全放开,主要是考虑道路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供需关系的大体平衡。出租车具有方便、灵活的优点,但也存在着占用道路资源大、能耗高、废气污染严重等缺点,所以出租汽车应当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需要,有控制地发展,要把大运量、效率高、低消耗、污染少的交通工具放在优先发实际需要,有控制地发的交通工具放在优先发展的位臵。我国有些地方由于出租汽车市场运力过剩,已经造成了负面影响,教训是深刻的。
三是市场供需基本平衡。确定许可数量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不意味着数量不能调整,而应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适时调整,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实际投放数量。为避免地方政府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使用时做出不适当的许诺,造成日后调整数量的障碍,
本条特别强调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四是限定出租汽车经营许可的期限不超过8年。这与《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333号)出租汽车使用年限为8年的规定一致。
【原文】第三十七条企业和个人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有符合有关标准和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驾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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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证件。 【释义】本条是对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条件的规定。
一是车辆条件。出租汽车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关于车辆管理相关规定及营运车辆技术标准和出租汽车服务规范的规定,同时本条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对出租汽车的要求制定出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经营者经济承受能力、群众消费能力 和创建文明城市等多种因素,合理确定车型。在车型投放上,坚持多元化政策,使高、中、低档车型各占一定的比例,满足不同层次的运输需要,不能盲目追求高档、大排量的出租汽车,应适当发展经济型、小排量出租汽车。为提高经营者在经营期间,运营许可申请人必须是运营车辆产权所有人。实际操作中,运营许可申请人未购臵车辆的,应按本条规定的条件提交拟投入车辆承诺书。申请人获得运营许可后,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督促其在限期内按照承诺投人营运车辆。 二是规定运营许可申请人拟聘用的出租汽车驾驶员须符合本条例规定,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三是授权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其他条件。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在出租汽车发展计划和规划、出租汽车总量控制、许可方式、运营模式等方面,依法规定许可的其他条件。
四是对个人拥有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数量进行限制。个人拥有多个运营许可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无法履行基本的管理义务和社会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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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抵御事故风险能力不足,因此本条规定个人只能申请一个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本条例实施前,个人拥有两个以上出租汽车运营许可的,应当依法登记成立企业。依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个人应该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方可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五是规定按车颁发出租汽车车辆运营许可证件。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做出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后,应当对经过行政许可审查合格的车辆颁发运营证,一车一证。
【原文】第三十八条以无偿方式取得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得转让。以有偿方式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2年以上或者经营者丧失经营能力的,经过批准可以转让。受让方应当符合许可条件。转让后原经营期限不变。
城市人民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并依法给予补偿。
【释义】本条是对关于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转让、依法变更或撤同已经生效的运营许可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释解》第九条对行政许可是否可以转让做出明确解释:“行政许可原则上不得转让”,“申请人支付长远发展意识,提高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和发展动力,强化对出租汽车经营行为的监管力度,完善准人退出机制,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后,可以采取延续有效期限的办法予以许可。 二是本条规定申请运营许可延续必须在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有效期届满一个月前提出,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在该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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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是城市客运管理机构有权根据许可方式、许可条件和出租汽车投放数量、经营者经营期间考核结果等决定是否准予延续。 【原文】第四十条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不得擅自暂停或者终止经营。
经营者因故不能正常营业的,应当到原许可机关办理暂停或者终止经营手续,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
经营者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超过一个月无正当理由未投入运营,或者暂停经营超过一年仍未恢复运营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经过告知后,可以注销其运营许可。
【释义】本条是关于出租汽车暂停或者终止经营和注销运营许可的规定
一是出租汽车客运是公共服务行业,关系到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为此,本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特定行业的市场准人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对暂停或终止出租汽车经营进行具体规范。
二是为避免出租汽车暂停或者终止后继续运营,规定经营者须将有关证件交原许可机关登记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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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第六款规定,本条例对于出租汽车经营者获得许可后,不能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情形,规定了客运管理机构可以在履行告知程序后,注销其运营许可。 【原文】第四十一条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市、县(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从业资格证:
(一)男性年龄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在55周岁以下,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
(二)有本地常住户口或者居住证;
(三)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1年内无重大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遵守法律、法规。
从业资格证被吊销的,自吊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 【释义】本条是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许可条件的规定。 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属于赋予公民特定的资格,也属于提供公共服务的职业和行业的行政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可举行公开考试,并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本条对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年龄、驾龄、健康状况和交通责任事故记录都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考虑出租汽车客运驾驶员劳动强度大,驾驶技能和经验要求较高,其驾驶行为直接关系到乘客的人身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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