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释义】(7)

2019-06-11 13:29

(八)遵守其他有关乘车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乘车的规定。

一是规定乘客乘座城市公共汽电车遵循的规则,按顺序排队等待乘车,先下后上;上车主动购票、投币或者出示有效乘车凭证。 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的规定,1名成人乘客可以免费携带1名身高1.2米(含1.2米)以下儿童乘车。 三是醉酒者、精神病患者、行为不能自理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在有看护陪同下乘车。若无陪同者,无法保证其乘车安全,经营者可以拒绝其乘客乘车。

四是城市公共汽电车箱内属于公共场所,具有空间小,人员流动性大,容易发生疾病,造成传染,因此规定在车箱内禁止吸烟、吐痰、乱扔杂物、不得携带动物乘车等行为发生。

五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规定,乘客不得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或者易污染、损伤他人的物品乘车。 六是明确乘车应当遵守的其他有关规定。

【原文】第三十二条城市人民政府制定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时,应当明确优惠乘车的条件、范围、优惠标准以及优惠凭证办理程序。

【释义】本条是制定特殊人群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优惠政策的要求。 一是明确城市人民政府有权制定特殊群体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的优惠政策。二是规定了优惠政策的内容,有利于政策的规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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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对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给予相应的补贴或者补偿: (一)执行政府规定的限制价格造成的政策性亏损; (二)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 (三)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增加的支出。

补贴和补偿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欠或者挪用。补贴和补偿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城市公共汽电车经营的补贴、补偿规定。

一是规定了城市人民政府的补贴、补偿责任。城市公交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为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实行低票价政策,运用公共财政补偿公交企业经营成本,这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最基本的政策手段,所以政府首先应建立公交发展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渠道,加大政府对公交发展的投资力度。

二是规定了补贴、补偿的范围。条例规定,除低票价政策造成的亏损和承担指令性任务的支出外,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执行优惠乘车政策减少的收入纳人政府补偿范围。意味着城市人民政府将要把法定的补贴、补偿范围纳入政府财政支出,减轻城市公共客运企业的社会负担。

三是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经营者补贴和补偿办法,建立合理地补贴、补偿机制。补贴和补偿应当及时拨付,不得拖欠或者挪用。 第四章出租汽车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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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三十四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企业应当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个人应当取得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后申请出租汽车运营许可。

【释义】本条是对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实行行政许可制度的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规定了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许可、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和出租汽车驾驶员资格许可。企业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应担负相应的管理责任和社会责任,因此本条例对企业没定了经营资格许可,并将取得经营资格做为申请运营许可的前提条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的个人同时应当是出租汽车驾驶员,因此本条例对个人未设定经营资格许可,个人从事出租汽车经营,可以取得从业资格后申请运营许可。 条例设立运营许可制度意味着行政许可申请人取得出租汽车运营许可后,才获得经营权,也就是说出租汽车经营权产生于出租汽车运营许可,不存在行政许可之外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条例生效后,对于已经取得城市公共汽电车特许经营权和出租汽车经营权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要处理好业务的过渡和衔接,统一经营者的许可证件,保持行业的正常运行和稳定。对于原经营者的相关许可证件要按照省交通运输厅规定的样式统一换发新证。对于新申请许可证件的申请人,一律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行政许司手续。

【原文】第三十五条 申请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材料:

(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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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有符合城市人民政府要求的运营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停车场地和经营方案;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客运服务、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运营管理制度。 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机构对符合许可条件的,颁发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证件。

【释义】本条是对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许可条件的规定。

一是出租汽车企业必须是独立法人单位,具备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是对当地城市人民政府的授权。由当地城市人民政府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具备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停车场和经营方案做出具体规定。其中经营方案应明确经营规模、经营模式、经营可行性报告、管理和服务承诺等内容。

三是要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应设臵的管理机构、配备的管理人员必须能够适应经营管理需要。

四是制定的客运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必须是健全的。具体的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和岗位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例会制度、安全培训和教育学习制度、车辆、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处理应急预案。客运服务制度包括服务规程,服务标准,服务质量岗位责任制,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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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第三十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确定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采取有偿出让方式许可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请批准。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并根据出租汽车客运专项规划、市场供求状况,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市规模等,合理确定出租汽车数量,并适时调整,保持市场供需基本平衡;在许可时不得承诺许可期限内不增加或者减少出租汽车数量。 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8年。

【释义】本条是对出租汽车运营许可方式、许可期限和许可数量的规定。

一是授权城市人民政府决定许可方式。许可方式包括招标、拍卖、直接许可,有偿与无偿许可等。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交通部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城市出租汽车等公共客运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94号)规定,确需保留有偿出让和转让经营权的城市,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物价部门审核后,重新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计委备案。《关于在全省开展整顿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吉建城字[2004]62号)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和转让要严格按国办发[1999]94号文件规定执行,今后确需实施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城市要严格按程序报批。国家出台新法律、政策后,要按新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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